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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农业大学人文社科类科研项目配套经费管理办法

(东农科字〔2022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人文社科类科研项目的科学管理,充分调动哲学社会科学科研人员科研创新的积极性,根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人文社科类科研项目经费配套”仅限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中的重点项目、一般项目、青年项目、智库项目、专题项目、专项项目、扶持共建项目等。

第二章 配套经费来源及标准

第三条 配套经费纳入学校年度预算,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于年底审核汇总当年立项科研项目配套经费,向校财务处申报专项预算,次年3月份经学校审批下达预算后,由财务处负责配套至项目负责人科研立项账户或单独设立账户。

第四条 项目经费配套标准: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中的重点项目、一般项目、青年项目、智库项目和专题项目,依据项目实际到账金额1:1比例匹配;专项项目、扶持共建项目依据项目实际到账金额1:2比例匹配。新增类型项目匹配资金依据立项通知文件要求,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章 配套经费的使用管理

第五条 配套经费的使用范围为设备费、业务费和劳务费三大类。具体包括:科研必要设备购置费、图书资料费、数据采集费、文献检索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专家咨询费、科研劳务费、印刷出版费和其他支出。配套经费不能用于燃油费、招待费、礼品费等非科学研究用途以及与项目无关的活动开支。

第六条 各项目的配套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在规定的经费使用范围内,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预算额度比例。配套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学校财务处负责核算并与审计处、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共同监督管理。

第七条 配套经费使用年限为项目合同研究期限,项目被终止或被撤项,学校将收(追)回配套经费。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学校科技、财务和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和相符性负责。

第四章 成果延期与撤项

第九条 各类人文社科项目原则上应按照申请书(任务书)计划完成时间申请结项。对存在因严重违反经费使用和管理规定、临近资助期满未取得实质性研究进展等情形被终止的,因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最终研究成果,或因剽窃他人科研成果、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导致项目被撤项的学院和个人,在申请新的社科类项目时将核减所在学院申报名额,取消被撤项或终止项目负责人下次立项经费配套资格。

第十条 被终止的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报新的社科类项目;被撤项项目的负责人5年内不得申请新的社科类项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东北农业大学人文社科类科研项目配套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东农校发201639号)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负责解释。

附件【东北农业大学人文社科类科研项目配套经费管理办法.pdf】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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