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农科字〔2022〕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完善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我校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科研资金使用效益,激发科技创新活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177号)《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178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237号)《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措施》(黑财教〔2021〕10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科研项目资金均为纵向科研资金,包括我校主持承担纳入国家、省市财政预算安排的科学基金、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平台基地和科技人才专项、人文社科类等项目取得的经费,以及学校作为参与单位承担上述来源项目研究任务,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转拨至我校的科研经费。
第三条 学校科研项目资金实行“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机制,坚持以人为本、遵循规律、强化绩效、依法规范、公正合理和安全高效的原则。科技、财务、人事、国资、审计、纪检等部门和各学院在科研项目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方面各尽其责,共同加强对科研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项目负责人是科研项目资金使用第一责任人,对科研项目资金使用的经济合理性、政策合规性、业务真实性和目标相关性负直接责任,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第五条 科研项目资金应当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六条 根据科研项目预算管理方式不同要求,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分为“包干制”和“预算制”。
第七条 按照上级立项管理部门规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杰青、优秀和青年等项目;黑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重点、杰青、优青和联合引导等项目;国家社科基金和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定的相关项目;各类人才类项目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中实施“揭榜挂帅”“赛马”等新型组织机制的项目,采取项目经费“包干制”管理方式。
第二章 项目资金开支范围
第八条 科研项目资金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科研活动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预算制项目资金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包干制项目资金不分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九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各项目课题应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二)业务费:自然科学类项目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人文社科类项目业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图书、收集资料、复印翻拍、检索文献、采集数据、翻译资料、印刷出版、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三)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我省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其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间接费用是指学校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第三章 项目预算编制与审批
第十一条 包干制项目申请人应当本着科学、合理、规范、有效的原则申请资助额度,无需编制项目预算。
第十二条 预算制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编制项目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一)收入预算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对于其他来源资金,应当充分考虑各渠道的情况,并提供资金提供方的出资承诺,不得使用货币资金之外的资产或其他财政资金作为资金来源。
(二)支出预算应当按照资金开支范围编列,并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说明。
第十三条 项目(课题、任务)负责人根据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分别编报项目预算,经学校科研、财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项目负责人汇总编制。
对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预算应据实编制,不得简单按比例编制。对仪器设备购置、参与单位资质及拟外拨资金进行重点说明,并申明现有的实施条件和从单位外部可能获得的共享服务。直接费用中除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
第十四条 预算制项目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课题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立项管理部门对项目间接经费有特殊约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具体比例如下:
(一)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30%;
(二)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25%;
(三)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20%。
其中,对于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的预算制项目,间接费用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并实行总额控制,具体比例如下:
(一)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60%;
(二)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50%;
(三)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为40%。
其中,人文社科类项目间接费用基础比例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如下:
(一)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40%;
(二)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30%;
(三)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20%。
人文社科项目成果通过审核验收后,依据结项等级调整间接费用比例,具体如下:
(一)结项等级为“优秀”的,50万元及以下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6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5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40%。
(二)结项等级为“良好”的,50万元及以下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5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4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30%。
(三)结项等级为“合格”,或以“免于鉴定”方式结项未分等级的,间接费用比例不再提高。
人文社科项目在研期间,可按照核定的基础比例支出间接费用。项目成果通过审核验收后,依据结项等级确定调整间接费用比例。
第十五条 项目课题中有多个单位的,间接费用在总额控制范围内由承担单位与参与单位协商分配。课题组和学校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课题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四章 预算执行与调剂
第十六条 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我校为项目牵头单位应当根据项目负责人意见,及时向课题承担单位拨付资金;我校为课题承担单位应按照研究进度,及时向课题参与单位拨付资金;我校为课题参与单位则不得再向外转拨资金。
我校项目课题负责人应及时向学校管理部门提出资金拨付申请,不得无故拖延资金拨付,若出现此类情况,影响项目课题执行,对学校作为依托单位信誉造成一定影响,学校将采取约谈、暂停后续项目课题申报等措施。
第十七条 科研项目资金到账后,由财务处在校园网上发布科研项目资金到账通知,项目课题负责人查询核实后携带项目课题任务书或立项通知书、财务处网站到账截图和《东北农业大学科研项目资金落账分配方案》到科技处办理资金落账手续。财务处根据立项通知书或拨款通知单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八条 项目课题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切实履行科研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第一责任人责任,正确行使项目资金使用自主权,应当按照项目课题下达的预算执行,依据学校规定履行科研项目资金审批程序,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项目执行期内,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 项目资金预算确有必要调剂时,应当按照以下调剂范围和权限,履行相关程序:
(一)项目预算总额不变,课题间预算调剂、变更课题承担单位、课题参与单位,需由项目牵头单位或课题承担单位逐级向立项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立项管理部门审核评估后,按有关规定批准。
(二)课题预算总额不变,课题参与单位之间预算调剂的,由项目牵头单位审批,报立项管理部门备案;课题预算总额不变,设备费预算调剂的,由课题负责人或研究任务负责人提出申请,学校统筹考虑现有设备配置情况和科研项目实际需求,由学校科技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及时办理审批手续。
(三)除设备费外的其他直接费用调剂,由课题负责人或研究任务负责人根据科研项目实际需要自主安排,按要求填写《东北农业大学科研项目资金预算调整备案表》,报科技处备案。
(四)课题间接费用预算总额不得调增,经课题负责人与学校管理部门协商一致后,可调减用于直接费用;课题间接费用总额不变,课题参与单位之间调剂的,由课题承担单位与参与单位协商确定。
对于重点研发计划等项目其他来源资金总额不变,不同单位之间调剂由项目牵头单位自行审批实施,报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 作为项目负责人需按立项部门相应管理规定,每年定期将汇总审核后的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含财务执行情况)报送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作为课题负责人或研究任务负责人需按照项目或课题牵头单位要求报送。报告内容真实完整,账表一致,项目执行不足3个月的,可在下年度一并上报。
第二十一条 包干制项目负责人在承诺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资金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支出的基础上,自主决定经费使用,无需履行调剂程序。项目执行期满后,项目负责人应当编制项目资金决算,经学校审核后报立项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 课题实施过程中,课题组使用财政科研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需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执行;课题组成员使用财政科研项目资金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使用财政科研项目资金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应按照有关规定开放共享。
第二十三条 项目或课题依托单位因故发生变更,项目或课题负责人应及时到学校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完成相关备案程序,并督促原依托单位及时向新依托单位转拨需转拨的项目课题资金。
第二十四条 项目或课题因故撤销或终止,学校将按照立项管理部门相关规定和要求,及时组织和督促项目或课题负责人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报送立项管理专业机构。配合专业机构做好组织清查和结余资金回收等工作。
第五章 经费使用及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加强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建立信息公开机制,不定期在学校内部公开非涉密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资金使用(重点是间接费用、外拨资金、结余资金使用等)、决算、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项目研究成果等情况,接受内部监督。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科研经费支出管理规定。对应当实行“公务卡”结算的支出,按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设备费、业务费和劳务费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施中因科研活动实际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由我校主办的会议等,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可实行包干制。对野外考察、心理测试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者财政性票据的,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
第二十八条 学校鼓励广大科研人员积极进行科研成果转化,其承担财政资金设立的科研项目,在执行过程中产生的试验装备、实验动植物、种子、苗木、食品、疫苗、饲料等科研副产品试验成果,课题组可以通过协议定价等市场化的方式自主进行转化处置,所获收益应上缴学校财务,可用于课题组后续科研活动支出,学校不扣取任何管理费用。资金管理方式由课题组在科研结余资金、横向课题、成果转化三种项目资金管理方式中自主选择,并参照相应管理规定进行管理。科研副产品等试验成果转化所涉及票据、合同等交由相关部门备案留存。
第二十九条 学校积极推进落实科研财务助理制度,原则上每个项目课题组均应配有相对固定的科研财务助理,科研财务助理聘用及管理按照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科研财务助理所需人力成本费用(含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可由劳务费中列支。
第三十条 学校加大科研人员激励力度,统筹安排间接经费使用,合理制定学校间接成本和科研人员绩效支出比例,具体比例如下:
(一)自然科学类项目
学校科研成本消耗和科研人员绩效支出比例为3:7;
(二)人文社会科学及推广转化类项目
学校科研成本消耗和科研人员绩效支出比例为2:8;
(三)无间接经费的其他类项目根据合同规定实行动态管理,立项管理部门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学校科研成本消耗扣除比例如下:
(1)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5%;
(2)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为2%;
(3)超过1000万元部分为1%。
第三十一条 科研绩效支出根据项目类别,研究进展及当年到账经费情况实行动态管理。不计提间接费用的项目,原则上不能提取科研绩效支出,项目立项管理部门有特殊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经费包干制项目绩效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科研需要和相关薪酬标准自主确定,学校监督按照相关规定发放。执行年限为三年的项目,绩效支出按3:3:4的比例按年度发放;执行年限为四年的项目,绩效支出按每年25%的比例发放;执行年限为五年的项目,绩效支出按每年20%的比例发放。
项目组应按年度组织召开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汇报会,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任务书、项目进展情况、预算执行情况和项目组成员科研实绩等对每位成员进行年度绩效考核,并按要求填写《东北农业大学科研项目绩效支出申请表》,附项目课题任务书等支撑材料,保证材料真实和完整齐备,经学院审核,科技处审批备案,财务处办理绩效发放。
项目执行期间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发放绩效支出:
(一)未按要求及时报送项目相关材料,包括计划任务合同书、预算书、年度进展报告、中期总结报告、验收材料及其他相关文件等;
(二)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对项目负责人、参加人员、经费预算、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等重要事项的调整未按要求报备;
(三)无正当理由,项目未按合同进度执行,或未按期落实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等;
(四)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等以及其他影响学校声誉的行为。
(五)存在本办法第三十四条所列各款项行为的。
对于以上各项情形,绩效如已发放的,学校予以追回。
第三十二条 学校积极优化和完善内部管理规定,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涉及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和资金支付事宜,按照学校国资和财务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科研项目资金支出,按照以下权限审批:
(一)一次性支出金额5万元以下的,实行主持人负责制,须经项目负责人及经办人签字后到财务处办理相关手续;
(二)一次性支出金额5万元(含5万元)到10万元的,实行三级签批制,须经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主管领导、科技处主管领导共同签批后到财务处办理相关手续;
(三)一次性支出金额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实行四级签批制,须经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主管领导、科技处主管领导、主管校长共同签批后到财务处办理有关手续。
(四)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核销时还需提供相应的合同或协议等相关材料;报销租车费需提供租车协议、行程明细单,哈市阜外租车出差还需提供出差审批单;支付土地租赁费需提供租用合同或协议等相关材料;科研项目资金校内转账需提供相关合同或协议等相关材料。同一天同一地点采购同类货物开具多张发票,无论是否连号视为一张发票;同一地点采购同类货物开具的连号发票,无论是否为同一天,视为一张发票;同一天核销同一地点采购的货物开具多张发票,无论是否同类货物、无论是否连号亦无论是否为同一天开具的发票,均视为一张发票。
(五)项目负责人对项目资金使用及核销票据的真实性负相应的纪律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科研项目资金管理使用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编报虚假预算;
(二)未对项目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三)列支与本项目任务无关的支出;
(四)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违反规定转拨项目资金;
(五)虚假承诺其他来源资金;
(六)通过虚假合同、虚假票据、虚构事项、虚报人员等弄虚作假,转移、套取、报销科研项目资金;
(七)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
(八)设置账外账、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等;
(九)使用项目资金列支应当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
(十)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六章 项目资金绩效评价
第三十五条 项目执行期满后,项目负责人需及时组织课题承担单位清理账目与资产,如实编制课题资金决算,按时组织召开课题绩效评价会。
第三十六条 课题实施期满后,根据项目承担单位要求,课题负责人需及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课题结题财务审计。结题财务审计报告是课题及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项目管理部门规定创新能力和潜力突出、创新绩效显著、科研诚信状况良好的承担单位按程序认定后,可不再开展结题财务审计,其出具的项目资金决算报表,可作为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组织课题承担单位完成项目综合绩效评价材料的准备工作后,向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提出申请。专业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项目综合绩效评价,核定各课题的财政资金结余,形成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结论。其中,资金使用出现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将被给予取消项目评优资格、收(追)回项目或课题资金、项目综合绩效评价不通过等处理。
第三十八条 课题负责人在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完成后一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课题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的,结余资金留归学校使用,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学校优先考虑原项目课题团队科研需求,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加快资金使用进度。课题未完成任务目标,或项目未通过综合绩效评价的,结余资金将由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收回。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学校科技、财务、人事、国资、审计、纪检等管理部门和各学院应当根据职责权限,发挥日常监督管理作用,健全覆盖资金管理使用全过程的监督机制。加强日常监督、财会监督与审计监督的贯通协调,增强监督合力,加强信息共享,避免交叉重复。动态监管资金使用,实时预警提醒,确保科研项目资金合理规范使用。
第四十条 项目课题组应当建立科研项目资金使用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和资金管理承诺机制,项目负责人应落实科研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第一责任人责任,承诺提供真实的项目信息,并认真遵守项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违反承诺导致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项目课题负责人应当配合财审部门开展经费使用监督检查工作,并积极提供有关资料。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项目资金在使用和管理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有权检举揭发。
第四十二条 对于科研项目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出现第三十四条有关违规违纪行为的,学校将依法严肃查处,依法依规责令整改,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人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东北农业大学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东农科字〔2018〕7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牵头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