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农科字〔2021〕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改革精神,推进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改革工作,积极营造健康有序的科研氛围,充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造活力,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关于在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中试点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的通知》(国科金发计〔2019〕71号)、《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在省自然科学基金中试点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的通知》(黑科联发〔202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2021年起批准资助的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黑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重点、杰出青年、优秀青年、联合引导等开展经费使用“包干制”试点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三条 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实行项目负责人承诺制。项目负责人需签署承诺书并提交学校科学技术处备案,承诺尊重科研规律,弘扬科学家精神,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认真开展科学研究工作;承诺项目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支出,设立经费“负面清单”,即不得虚构经济业务、编造虚假合同、使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合作、协作经费方式套取资金;不得以发放劳务费名义套取资金;不得用于与本科研项目无关的支出;不得用于应由个人及家庭负担的支出;不得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劳务费;不得截留、挪用、侵占科研经费;不得使用科研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严禁使用项目资金用于其他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文件明确不得开支的内容。
第二章 支出管理
第四条 项目经费不再区分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项目不再编制项目资金预算等方面内容,经费支出不再设置科目比例限制。赋予项目负责人经费支配权,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研究需要在经费使用范围内自主决定使用,实行负责人签字报销制,管理部门对经费支出情况进行把关,确保经费支出合理合规。
第五条 项目经费使用范围限于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学校管理费用、绩效支出以及其他合理支出。论文发表和专利维护费按照国家有关文件执行。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依托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项目委外支出需签订委托协议,并履行相应审批手续。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了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研究工作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的费用。差旅费、会议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六)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七)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以及项目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
(八)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标准按国家或项目主管部门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九)学校管理费用:是指用于补偿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有关管理费用,按照项目总经费的5%计提。
(十)绩效支出:按照学校现行绩效管理等相关规定执行,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科研需要、研究团队贡献大小和相关薪酬标准自主确定,学校按照现行工资制度进行管理。在项目立项后由项目负责人每年11月份确定当年绩效发放额度和名单,报科学技术处审批。黑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优秀青年、联合引导两类科学基金项目立项经费额度有限,为夯实教师科学研究基础,引导科研经费更多投入研究,争取更高层次科研立项,这两类项目暂不进行绩效计提。
(十一)其他合理支出: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与项目研究相关的合理性支出。
第六条 项目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决算验收
第七条 项目结题时,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编制项目经费决算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项目经费决算经学校财务处、科学技术处审核后,报相关项目上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 项目通过结题验收,结余经费继续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管理,主要用于后续开展科研活动的各项支出,并按科研经费管理有关规定使用。未通过结题验收、整改后通过结题验收、因故终止、撤销的项目,按上级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积极配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学校或受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对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情况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条 对于不按规定使用项目经费,存在截留、挪用、侵占项目经费等违规违法行为的相关人员,学校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中未涉及的其他事项按照学校相关科研经费管理规定执行。如上级部门对项目经费管理政策有调整的,按上级部门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试行期间,如上级管理部门新增其他类型项目纳入经费使用“包干制”试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