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农科字〔2020〕8号)
为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管理,促进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产业健康发展,做好东北农业大学转基因材料的引入与转出工作,保障转基因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农业农业部及省农业农村厅各项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一、供种单位及引种单位需有相应的安全管理、防范措施。
二、供种单位转基因材料需经过科学试验证明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无害。
三、供种单位及引种单位需具有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有关的证明材料或者其他资料。
四、转基因材料的引入与转出需严格按照转基因项目协议进行,所有引入与转出的转基因材料应由项目负责人向我校转基因安全领导小组提交申请,审核通过后由专人根据协议依法依规负责材料的引入与转出。
五、转基因材料需协议供种单位负责专人运送至引种单位,由运送转基因材料人承担安全责任。
六、转基因材料到达引种单位后交由专人进行检查、验收,做到数量与品种与协议核对无误,并在接收单上签字,入库保存。
七、所有交接手续需上交东北农业大学转基因生物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