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农校发〔2025〕2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培训费管理,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540号)和《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黑财规审〔2018〕26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培训,是指学校各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期限在三个月以内的各类培训。
第三条 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培训计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增强培训项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 计划和预算管理
第四条 培训费纳入预算管理,在各单位公用经费或专项经费中列支。负责组织培训的各单位,应于每年9月份编制单位预算时,编制下一年度培训计划,列明培训名称、培训时间、拟培训地点、培训对象、培训人数、培训内容、经费预算、经费来源等信息。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或党委常委会会议批准,列入学校下一年度预算。
第五条 培训经费预算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调整预算的,相关单位需按照《东北农业大学预算管理办法》履行审批手续,由学校财务处调整预算。
第三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和其他费用。
(一)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二)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三)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培训所需的人员接送以及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设备租赁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等与培训有关的其他支出。
参训人员参加培训往返以及异地教学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东北农业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报销。
第七条 除师资费外,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是相关费用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省内培训综合定额标准(元/人·天)如下:
培训类别 |
住宿费 |
伙食费 |
场地、资料、交通费 |
其他费用 |
合计 |
一类培训 |
300 |
110 |
70 |
20 |
500 |
二类培训 |
200 |
110 |
70 |
20 |
400 |
一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厅局级及相应人员的培训项目;二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县处级及以下人员的培训项目。由不同级别干部参加的培训项目也可按参训人员类别分别核定培训费用。以其他人员为主的培训项目参照上述标准分类执行。
参训人员主要为省(部)级领导干部的,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应标准执行。
省外培训综合定额标准可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应标准执行。
第八条 15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的,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超过30天的,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和离开时间,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不超过1天。
第九条 不安排住宿的培训,综合定额按照扣除住宿费后的定额标准执行,住宿费不能调剂使用;不安排就餐的培训,综合定额按照扣除伙食费后的定额标准执行,伙食费不能调剂使用。
第十条 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
(一)讲课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二)授课教师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东北农业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住宿费、伙食费按照本办法标准执行,原则上由培训举办部门承担。
(三)培训工作确有需要从省外(含境外)邀请授课教师,路途时间较长的,经校长书面批准,讲课费可以适当增加,增加幅度最高不超过上述相应讲课费标准的50%。
第四章 培训组织
第十一条 各部门开展培训,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优先选择本校资源。
第十二条 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十三条 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会餐或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等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安排自助餐或者工作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培训场地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除必要的现场教学外,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及参观等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
第十四条 邀请境外师资授课,须严格按照有关外事管理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省内师资能够满足培训需要的,不得邀请省外、境外师资。
第十五条 培训举办部门应当注重教学设计和质量评估,通过需求调研、课程设计和开发、专家论证、评估反馈等环节,推进培训工作科学化、精准化;注重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培训和管理。
第五章 报销支付
第十六条 培训费由培训举办部门承担,不得摊派、转嫁培训费用,不得向参训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 培训结束后,各部门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综合定额范围内的费用报销,应当提供《东北农业大学举办培训审批单》(附件1)、培训通知、《东北农业大学培训签到表》(附件2)及培训机构出具的收款票据、费用明细等凭证;师资费范围内的费用报销,应当提供讲课费签收单或合同,异地授课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提供相关凭据。
执行中经批准临时调整预算的培训项目,需提供调整预算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财务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各部门应当将非涉密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第二十条 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培训活动和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培训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增加培训项目或调整计划是否履行审批手续;
(三)培训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四)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五)是否存在虚报培训费用的行为;
(六)是否存在转嫁、摊派培训费用的行为;
(七)是否存在向参训人员收费的行为;
(八)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
(九)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财务处会同有关单位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相关责任人员,学校按规定予以党纪政务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或监察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外请专家进行学术交流、学术报告、学术讲座等支付费用标准参照本办法第十条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东北农业大学培训费管理暂行办法》(东农校发〔2018〕48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东北农业大学举办培训审批单
2.东北农业大学培训签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