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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农业大学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东农党发〔2025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党委对审计工作的领导,健全内部审计监督工作领导体制,协调处理内部审计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监督的作用,学校成立东北农业大学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

第二条 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高校内部审计的指导意见(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是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决策议事协调机构,由学校党委直接领导,负责监督、指导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完善学校治理结构,强化学校内控管理,为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学校党委书记担任;常务副主任1人,由校长担任;副主任2人,由分管组织工作的校领导及学校纪委书记担任;委员由纪委办公室、组织部、审计处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是审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受审计委员会领导,负责处理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督促落实审计委员会的有关决议决定等。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审计处,办公室主任由审计处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学校审计领域重大工作的顶层设计、总体部署和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审计委员会的具体工作职责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决策部署,落实上级有关内部审计政策规定,领导和部署学校审计工作

(二)研究制定学校审计工作规章和制度,审议学校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听取学校审计工作汇报;

(三)听取重大项目审计结果报告,审议重大项目审计结果及相关检查监督情况的报告;

(四)研究讨论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及处理意见,决定审计发现问题线索的移交;

(五)督促审计报告中反映的重要问题整改,推动落实审计结果运用;

(六)研究提出加强审计队伍建设和资源配置意见;

(七)审议决策学校内部审计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职责:

(一)全面贯彻落实审计委员会的决定决议事项,协调、督促有关方面落实审计委员会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开展情况;

(二)按照审计委员会的规划和要求,推动完善审计制度建设,督促审计项目实施、审计整改和审计结果运用等审计监督重大事项;

(三)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日常联络、资料管理工作;

(四)负责审计委员会相关会议的组织、准备工作,以及会议精神的传达落实;

(五)完成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各委员单位的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审计委员会的决定决议事项;

(二)参与研究审计工作重要事项,协助解决审计工作中的问题;

(三)对审计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的参考依据;

(四)完成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实行集体讨论会议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每年年初召开年度全体会议,传达学习党中央、中央审计委员会和省委、省委审计委员会对审计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听取上年度学校审计工作总结,审定本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研究部署学校审计工作。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议题,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审计委员会主任要求研究提出建议,报审计委员会主任批准确定。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审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下可以委托常务副主任主持。会议参加人员为审计委员会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参加人员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到会方可召开会议。根据会议议题,其他有关校领导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可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以发表意见或建议,无表决权。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于会前将列席人员名单报审计委员会主任批准确定。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应提前一天将会议议题通知与会人员,并送达相关会议材料。

第十三条 计委员会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形成会议纪要,报审计委员会主任签发,作为落实审计委员会会议决定事项的依据。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协调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并向审计委员会主任报告落实情况。会议纪要印发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及与会议决定有关的其他列席人员。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有关事项时,如涉及与会人员的,由本人申请回避,经审计委员会主任批准,予以回避。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重大事项,需报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后实施。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等相关纪律,不得泄露会议内容、讨论过程、审议事项和结果,不得以各种形式散播会议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学校各单位涉及审计的重要事项和情况,应通过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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