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农校发〔2025〕1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审计整改工作,落实审计整改工作责任,严肃财经纪律,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关于建立健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长效机制的意见》《东北农业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整改工作,是指被审计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在规定期限内,通过对审计发现问题予以纠正、改进和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审计结果,是指审计报告提出的问题和审计建议,以及需要执行的审计整改通知书中的相关事项。
第四条 审计整改工作由学校审计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学校党委应加强对审计整改工作的领导,学校层面的审计整改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须经学校审计委员会审议,涉及整改的各有关单位予以协助与配合。
第五条 审计处实施的审计项目,由审计处负责下发审计整改通知书,并统筹安排整改进度跟踪检查、整改结果确认和整改结果报告等事宜。
第二章 审计整改工作实施
第六条 审计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是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问题涉及到的相关职能管理部门有责任协助落实整改;已离任的领导干部应当积极配合原任职的被审计单位做好审计整改工作。
第七条 被审计单位应加强对审计整改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审计整改工作的落实。对审计发现问题的产生原因进行认真分析,对提出的审计建议认真研究,采取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履行审计整改责任。
第八条 被审计单位应建立整改联动和会商机制,共同会商审计整改重要事项、历史遗留问题以及疑难问题等,研究解决措施,有效推进审计整改工作。审计整改工作的重要事项根据需要可适时召开专题会议,必要时邀请其他相关单位或人员列席会议。
第九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有效堵塞管理漏洞。
第十条 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处下发的审计报告后,自收到之日起90日内,完成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对确有原因暂时无法整改的问题应当向审计处作出书面延期整改说明,经审计处审核认可后按照延期时限完成整改。
第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向审计处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报告,报告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审计整改结果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整改的总体情况;
(二)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结果及已采取的整改措施(须附必要的证明材料);
(三)尚未整改到位问题及原因(可视情况附证明材料);
(四)后续整改拟采取的主要措施和整改时限;
(五)其他有关内容。
第三章 内部审计整改职责
第十二条 审计处收到整改单位报送的审计整改结果报告时,进行严格审查并做好备案工作,必要时可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后续审计以确保审计整改有效落实。
第十三条 审计处以审计项目为单位,实行挂号销账的工作机制。对已整改落实的,予以对账销号;对未整改到位的,将继续督促问题整改,直至问题销号;确有特殊原因暂时无法整改或无法整改到位的,要求作出书面说明。
第十四条 审计处对于重要审计项目审计整改结果的跟踪检查和督促落实情况,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主要领导报告。
第十五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部门将审计整改情况作为评价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考核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