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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农业大学物资设备采购审计暂行规定

东农校发〔20245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物资设备采购的审计监督,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促进物资设备采购单位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2018年第11号令)《教育部关于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部2020年第47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加强全省采购人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黑财采202128)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物资设备采购活动,是指学校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和服务的经济行为。具体物资设备采购包括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软件)、办公设备及家具、医疗器械及药品、除货物和工程(指基建工程、装饰与修缮工程等)以外的服务(包括技术咨询、软件开发、设计方案、其他服务)等。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物资设备采购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学校物资设备采购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

第二章 审计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 对学校物资设备采购活动实施审计监督,在物资设备采购审计过程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学校招标采购管理部门、采购单位及采购相关人员执行物资设备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二)对与采购项目有关的资金分配情况进行审计监督,防范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随意分包拆分肢解采购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

(三)对采购结果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重点监督物资设备验收、使用以及效益发挥情况;

(四)对采购方式和采购流程实施审计监督;

(五)对学校的采购政策、制度的制定提出建议、意见;

(六)对采购工作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违法线索及时向学校党委报告,经研究决定后,依法依规移送纪委办公室、人事处等部门。

第五条 物资设备采购审计具备的权限:

(一)向学校招标采购管理部门、采购单位或个人调查了解与物资设备采购有关的情况,并及时提供与采购工作有关的审计材料;

(二)根据审计工作需要,查询相关凭证、账簿、报表等财务资料。

第六条 审计人员应掌握物资设备采购管理的相关专业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学校有关规定。开展专业技术性较

强的审计工作,可聘请外部专家参与。

第七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应严格遵守审计保密制度,对物资设备采购审计工作中知悉的信息机密,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提供。

第八条 审计人员从事物资设备采购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审计法律、法规规定,遵守审计回避制度,并对审计报告负责。

第三章 审计实施

第九条 采购单位应建立健全物资设备采购内控制度,并遵循以下内控管理要求:

(一)采购单位或个人在开展物资设备采购活动前,物资设备不具备单一性的,须通过调研、咨询等方式制定合理的预算价格,原则上调研咨询满足条件的参考品牌或服务商不少于三个,并形成调研咨询价格记录清单,调研咨询应由在岗在编教工或校聘人员执行,并对调研咨询结果负责;

(二)物资设备采购总额超过20万(含)以上的采购项目须召开党政联席会议或处务会议,集体商定调研咨询记录清单内容、资金分配情况等,并形成会议纪要;

(三)物资设备采购结束后,应按照学校设备管理办法要求,严格做好物资设备验收、入账工作,防止货物不符、以次充好、数量不足等情况发生。

第十条 采购单位或个人按照内控管理的要求,对送审采购的物资设备制定合理预算价格,审计处负责审定送审采购物资设备预算控制价格,作为学校招标采购管理部门采购物资设备的最高限价。

第十一条 以下情况由采购单位或个人所属单位按照内控管理要求,自行履行前期调研及市场咨询等工作,可直接报送学校招标采购管理部门采购,无须进行预算控制价格审计:

(一)执行电子卖场、工程服务超市采购单次预算总额6万元(含)以下的项目;

(二)执行黑龙江省政府采购定点服务、黑龙省政府采购协

议供货、黑龙江框架协议电子化采购的项目;

(三)不能提供明确采购预算或以折扣、下浮率等方式采购的项目(工程服务类项目除外);

(四)单一来源采购项目;

(五)执行采购方式为电子卖场场内反拍方式的项目;

(六)执行1+1+1招标模式,每年到期需要续签的项目;

(七)物业、安保服务类采购(20万(含)以下项目除外)。

第十二条 采购单位或个人在开展物资设备采购业务活动时,可以先行与学校招标采购管理部门确认可用的采购方式。

第十三条 物资设备采购预算控制价审计需提供的资料:

(一)填写完整的《物资设备采购预算价信息登记表》;

(二)单价10万(含)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软件)采购项目,必须开展前期论证工作,并形成包含参考品牌、技术参数和预算价格的论证报告;

(三)采购总额超过20万(含)以上的,提供党政联席会议或处务会议纪要;

(四)相关设计图纸、图样及规格数据;

(五)其他与采购预算价格编制有关的资料。

第十四条 采购单位或个人不能按照要求完整地报送物资设备采购预算控制价审计所需材料或已经执行确定成交供应商等情形的,不予进行预算控制价格审计。

第十五条 物资设备采购预算控制价审计过程中,采购单位或个人单次预算总额在6万元至20万元以内的项目,3个工作日内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单次预算总额在20万元至100万元以内的项目,7个工作日内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单次预算总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项目比较集中或审计难度较大的项目,审计时间可适当延长。

第十六条 审计终结形成审计报告前,审计处与采购单位或个人交换意见,采购单位或个人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3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处,逾期视同无异议。对于被审计单位或个人提出的意见,审计处应认真核实,需要调整的重新出具审计报告,不需调整的,按照原报告执行。

第四章 审计抽查及审计整改

第十七条 审计抽查具备的要素:

(一)根据年初制定的审计工作计划;

(二)根据学校领导指派的工作任务。

第十八条 根据抽查审计项目组建审计组,在实施抽查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抽查审计通知书。

第十九条 对采购单位或个人所属单位重点审查以下事项:

(一)是否建立健全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并严格遵照执行;

(二)是否认真开展前期调研和咨询工作,形成真实有效的调研咨询清单;

(三)是否对采购金额较大的项目,召开党政联席会议或处务会议集体决议,并形成会议纪要;

(四)是否在供应商履行完合同义务后按规定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

(五)所采购物资设备的使用效益情况,是否达到预期目标,是否存在闲置浪费等;

(六)其他需审查的事项。

第二十条 抽查审计需提供的资料:

(一)本规定中所表述的内控管理要求材料(包含调研咨询记录清单、会议纪要、验收清单等);

(二)招标备案材料;

(三)使用管理台账等;

(四)其他与抽查审计有关的材料。

第二十一条 对抽查审计发现的问题,被审单位党政负责人为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对照问题逐项采取措施加以整改,确保审计发现的问题不再重复发生。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未尽事项按照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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