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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农业大学内部财务收支审计办法

(东农校发〔202451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不断提高审计工作质量,进一步规范学校财务收支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以及《东北农业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相关制度,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本级财务、学校所属事业单位及全资、控股企业等经济实体。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收支审计,是指审计处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各项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会计处理的规范性和正确性进行的内部审计监督与评价活动。

第四条 财务收支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学校及所属单位贯彻执行应执行的各类财经法规政策,保障各项财务收入支出合法合规;促进财务信息质量提升,保障财务信息的真实、完整和可靠;防范财务风险,促进提升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学校各项事业的顺利发展。

第二章 财务收支审计主要内容

第五条 财务收支审计主要围绕收入、支出、费用、资产、负债、净资产、预算结余等财务管理方面开展审计工作。

第六条 收入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收入的完整性。各项收入是否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是否及时足额到位,有无隐瞒、截留、挪用、拖欠或私设“账外账”“小金库”等问题;下属企业经营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的形成是否真实、合法,记录是否完整。

(二)收入的真实性和合规性。是否严格按照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相关规定依法收取费用;是否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资金的入账方式及管理是否合规合法;是否及时足额上缴收入;有无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乱收费问题。

(三)收入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是否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收款与会计稽核、会计核算、会计档案保管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是否建立健全收费票据管理的相关制度并严格参照执行。

第七条 支出、费用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支出、费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各项支出是否严格执行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各项支出是否按预算计划执行,有无未经批准发生的超预算或无预算的开支项目;各项支出、费用是否真实,有无虚列虚报、违规发放钱物和损失浪费等问题;费用的计提和摊销是否有依据,是否有效区分资本性支出和费用性支出;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有无挤占挪用等问题。

(二)支出、费用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是否确定经济活动的各项支出标准和范围,明确支出报销流程;是否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支出申请和内部审批、付款审批和付款执行、业务经办和会计核算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是否严格执行财务“一支笔”审批制度,各项支出是否有明确的内部授权审批程序和权限并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第八条 资产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货币资金。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和其他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其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银行账户的开设和使用是否合法、合规,有无出租、出借或转让等问题;各银行账户是否核算规定的内容,有无公款私存、舞弊盗用和将事业资金在其他账户核算的情况。

(二)应收类账款。是否建立并有效运行应收类账款的管理和清收制度,应收和预付类账款是否及时清理结算,有无长期虚挂账等问题;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和预付类款项是否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借出款是否履行了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规定的审批程序。

(三)存货。是否按照规定履行采购审批程序;是否对存货的入库、出库、结存进行真实记录;是否及时入账;是否按照规定及时进行盘盈盘亏处理。

(四)固定资产。固定资产购置有无预算和审批手续;是否按照政府采购要求进行集中或分散采购验收;是否按照规定计提折旧、盘盈盘亏、转让或处置固定资产。

(五)无形资产。通过外购、自行开发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的计价依据是否合理合规并及时入账;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后续计量、转让或处置无形资产。

(六)在建工程。在建工程增减变动的记录是否完整,核算内容是否正确,有无挤占或漏记在建工程成本的行为;支出资本化和费用化的处理是否合规;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

(七)对外投资。对外投资是否履行了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规定的审批程序;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是否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对外投资的权益法和成本法核算是否运用得当。

第九条 负债审计的主要内容

各项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受托代理负债、预提费用、应缴款项等,是否及时清理结算或按规定上缴。

第十条 净资产、预算结余审计的主要内容

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是否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各项专用基金的设置和提取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所属企业单位利润审计的主要内容

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营业外收支净额和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形成是否真实、合法,计算是否正确,记录是否完整;可供分配的利润是否正确,是否按国家和学校的规定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利润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恰当。

第三章 财务收支审计工作程序与审计整改

第十二条 审计处制订财务收支审计工作计划,征求学校纪委办公室意见后,报经校长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审计处根据财务收支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项目,组成审计组,制定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的三天前,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四条 审计终结提出审计报告前,审计处与被审单位交换意见。被审计单位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3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视同无异议。对于被审计单位提出的意见,审计处应进一步核实情况,根据所核实的情况对审计报告做必要修改,形成审计报告,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重大问题的处理由学校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 对财务收支审计发现的问题,被审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东北农业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第六章“内部发现问题的整改”要求,认真落实整改。单位负责人为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布置和指导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等工作。

第四章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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