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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农业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东农校发〔20226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规范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黑龙江省内部审计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内部审计是指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学校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审计处是代表学校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能机构,在校长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和学校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校长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 学校按照职责分明、科学管理和独立性的原则设置审计处和配备审计人员,保证内部审计工作所需人员编制,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审计、财务、经济、法律、管理、工程、信息技术等专业知识。

第五条 审计人员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保守工作秘密。

第六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时,如与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人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的决策和执行。

第七条 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八条 审计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规定,由组织人事部门任免和调动。

第九条 在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情况下,审计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中介机构购买审计服务,对中介机构开展的受托业务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十条 审计人员要加强业务学习和素质提高,积极参加培训和进修,学校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第十一条 学校对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审计人员予以表彰。

第三章 审计处的职责

第十二条 审计处对学校和所属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

(二)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和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

(三)财政财务收支和预算管理情况;

(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

(五)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

(六)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七)办学、科研、后勤保障等主要业务活动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八)基建、修缮(装饰)工程项目的预决算;

(九)学校有关单位、部门负责人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

(十)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三条 下列事项需经审计处审签,方为有效:

(一)各种专项经费的结算和决算的上报;

(二)基建、修缮工程的控制价及结算;

(三)校办产业关、停、并、转时清产核资的结果;

(四)学校物资设备采购预算控制价的审核;

(五)科研课题经费使用结果的上报;

(六)学校领导决定需要审签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审计处对学校和所属单位经济活动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计调查,向学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加强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审计处对学校与境内、外经济组织兴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合作项目等投入资金、财产的经营状况及其效益,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或审计调查。

第十六条 审计处对学校所属单位财务收支及有关业务问题提供咨询服务。

第十七条 根据上级审计部门在一定时期的工作要求和工作重点及学校行政工作要点制订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进行年度审计工作总结,定期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审计结果。

第四章 审计处的权限

第十八条 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审计所需的有关资料、相关电子数据,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第十九条 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第二十条 审核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资金和财产,查阅有关文件。

第二十一条 参加或列席财经工作等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第二十二条 审计人员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学校各部门和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支持、协助,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审计处有权采取封存账册和资料等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第二十三条 对被审计单位提出改进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对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人员提出给予表彰的建议;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对重点工作、重点领域、重点事项和重点人员涉嫌严重违法违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问题线索移送学校纪委办公室或司法部门处理。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四条 审计处制订审计工作计划,征求学校纪委办公室意见后,报经校长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审计处根据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项目,组成审计组,制定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的三天前,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

第二十六条 审计终结提出审计报告前,审计处与被审单位交换意见。被审计单位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3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视同无异议。对于被审计单位提出的意见,审计处应进一步核实情况,根据所核实的情况对审计报告做必要修改,形成审计报告,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重大问题的处理由学校研究决定。

第二十七条 审计处应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效果。

第二十八条 审计处在开展审计业务时,应当有效利用国家审计和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力量和成果。对国家审计和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发现且已经纠正的问题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第二十九条 审计处在办理的审计事项结束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审计档案,规范管理。

第六章 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

第三十条 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被审计单位负有整改义务和责任。单位负责人为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布置和指导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处下发的审计报告后,于90日内完成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对确有原因暂时无法整改的问题要向审计处做出书面延期整改说明,经审计处审核认可后按照延期时限完成整改。

第三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要严格按照审计报告要求,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制度规定对照审计发现问题逐项采取措施加以整改,直至审计发现问题得到纠正和内控制度趋于完善为止,确保审计发现问题不再重复发生。

第三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应将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形成《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报告》,以正式文件报送审计处,并对整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对不按规定期限和要求进行整改的有关单位及主要负责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部门将审计结果及审计问题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用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四条 审计处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报告要严格审查,必要时可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后续审计,以确保各项审计发现问题得到有效整改。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以下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审计处可提出通报批评或者责任追究的建议,问题严重的移送学校纪委办公室,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销毁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六)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七)报复陷害审计人员和检举人的。

第三十六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 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学校党委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东北农业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东农校发20072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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