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农校发〔2024〕23号)
为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健全收费管理机制,维护学校和学生正当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高等教育是受教育者自主求学的非义务教育,按规定缴纳学费宿费是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的义务。
第二条 学费宿费收缴工作由财务处统一核算管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严格执行上级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部门未经批准不得任意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不得提前预收学费,不得任意减免各项费用。
第三条 学年制学费宿费一律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学费宿费收取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第四条 教育收费实行公示制度。学校按照相关部门要求对学费宿费标准予以公示,接受学生、家长、社会各界以及教育、财政、物价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财务处是学校收费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统一收缴各类学费宿费,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报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负责完善缴费途径和缴费方式。
第六条 在学年招生工作结束后,招生就业处、研究生院负责将新生信息及时提供给财务处。
第七条 后勤管理处学生公寓管理中心负责将学生住宿信息、宿舍调整数据及时提供给财务处。
第八条 教务处、研究生院负责将休学、复学、转专业、退学和其他原因形成的学生变动信息及时提供给财务处。
第三章 收费管理
第九条 新生按照“新生报到须知”规定的缴费时间、方式及标准及时缴纳学费和宿费。
第十条 学生通过“校园安心付网络缴费平台”进行网上缴费,具体缴费时间以财务处网站通知为准,学生自行下载打印电子票据。
第十一条 学费宿费按学年度收取。在校学生学习时间按每学年十个月计算。
第十二条 集中收费期结束后,财务处负责在校生缴费情况统计,及时提供欠费学生名单,由学生工作部协同二级学院负责学生欠费催缴工作。
第十三条 继续教育学院负责本学院的各项学费管理,财务处负责收费和退费工作。
第四章 退费管理
第十四条 学生缴纳学费和宿费后,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将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宿费。
第十五条 退费时间以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后勤管理处学生公寓管理中心提供的证明时间为准。
第十六条 学生退学退费,须提交《学生退学离校通知单》、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审签的学费票据、后勤管理处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审签的宿费票据以及学生本人农行卡信息。
第十七条 学生中途退寝退费,在履行退寝审批程序后,向财务处提交《学生住宿变更证明》、后勤管理处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审签的宿费票据以及学生本人农行卡信息。
第五章 休学复学等缴费管理
第十八条 学生办理休学时,暂不清算学费宿费,休学期间学费宿费转至复学后年度。
第十九条 学生办理复学时,根据实际休学、复学时间(以教务处学籍科提供时间为准),按月计收学费宿费,多退少补,学费标准按照复学后学生所在专业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转专业按所在新专业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科生降级、延期毕业应收取降级及延期期间学费和宿费,研究生延期毕业只收取住宿费。
第六章 学费减免和助学贷款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费减免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院审核、学生工作部审批,提请学生工作主管校领导以及校长审签同意后,报送财务处进行学费减免。
第二十三条 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可暂缓缴纳学费宿费。学生工作部负责将学生贷款信息报送财务处,财务处将按照助学贷款实际到账金额和学生信息,代为缴纳学费和宿费。如助学贷款金额大于应交学费宿费金额,差额部分将退还至学生本人农行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执行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原《东北农业大学学费宿费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