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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农业大学高等教育强省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东农校发〔20247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黑龙江省高等教育强省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高教强省”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提升高等教育水平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根据《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教育领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规〔202413),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教强省”资金,是省级财政为支持我省实施高教强省建设规划、保障高等教育改革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高教强省”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优先保障重大战略任务。结合大事要事保障清单,优先保障中央和我省在高等教育领域部署的重大战略任务。激励引导办学特色优势鲜明高校进一步提升办学质量和创新能力,显著增强高校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和科技支撑服务的能力。

(二)结合“放管服”要求明确主体责任。结合“放管服”改革的要求,进一步简政放权,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明确管理责任,完善管理机制,规范管理行为,健全监管机制,确保依法依规、合理有效使用专项资金。

(三)注重绩效考评实施动态调整。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加强资金事前绩效评估、强化绩效目标申报、事中监控和事后绩效评价,将绩效管理结果与预算安排挂钩,动态调整支持力度,强化激励约束。

第四条 “高教强省”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向:

(一)优化高等教育布局结构支持,加强高等教育分类建设,支持高等教育综合改革试点战略工程,支持一批地方高校向应用型高校转型发展。

(二)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建立与我省“4567”现代产业体系和“四大经济”新引擎紧密衔接的学科专业体系,支持一批围绕重点产业的特色应用型专业集群建设。

(三)提高人才自主培养质量,加快造就急需创新人才,实施战略紧缺人才培养行动,支持基础学科拔尖人才、新兴交叉未来技术人才、关键急需专业特色人才、重点产业急需应用型人才等培养范式改革和地方高校101计划“本科教育教学改革试点”工作。

(四)加强高等教育内涵建设,提升人才培养核心能力实施高等教育内涵建设与创新发展工程,以新工科、新医科、新农科、新文科建设为牵引,带动专业建设、课程和教材建设、实践教学、大学生创新教育、教师教育教学能力等核心基础工作。

(五)优先支持我省重点产业领域相关人才培养,巩固提高高等教育人才优势,支持大学生留省就业创业。

(六)实施产教融合创新创业推进计划。大力推进高校与行业、产业、企业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定向就业、融合发展,在融合发展中满足企业创新发展的人才与智力需求,增强高等教育发展的动力与活力。

(七)支持与俄罗斯等教育科技发达国家高校开展合作,实施高等教育国际交流合作计划。

(八)以科学研究和市场需求为导向,构建高效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系。

(九)其他与高教强省建设相关的项目。

第二章 资金分配与使用

第五条 学校是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健全内部管理机制,结合建设方案,按照资金规模科学合理编制学校资金支出规划,加强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具体组织预算执行。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使用专项资金取得的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统一管理。

七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土建、缴纳各种罚款、还贷、偿还各类欠款、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

第八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应当将专项资金收支情况纳入单位年度决算,统一编报。年度结转结余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章 绩效管理

第九条 学校要根据政策目标、资金规模和发展导向开展事前评估,科学合理制定绩效目标。在预算执行过程中,组织开展项目实施,按项目进度及时支付资金。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及时向省教育厅报送绩效自评价结果。

第四章 财会监督

第十条 学校应切实履行资金使用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单位内部财会监督,对项目实施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以及绩效结果负责。

第十一条 在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东北农业大学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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