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农校发〔2024〕7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校内涵式发展,根据《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教育领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规〔2024〕13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设立的用于支持地方普通本科高校改革发展的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管理遵循“中央引导、省级统筹、聚焦重点、规范管理、突出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支持对象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在财教〔2021〕315号规定的支持范围内,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和我省高等教育改革发展工作重点确定支持内容。现阶段,重点支持以下四个方面:
(一)支持进一步完善我省本科高校生均拨款制度,健全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高等教育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生均拨款机制,促进我省本科高校持续健康发展。
(二)支持我省高水平大学和优势特色学科建设。
(三)加大对困难高校和高校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通过 捐赠收入奖补引导高校多渠道筹集资金,提升其办学能力和水 平。
(四)支持我省高校聚焦内涵式发展,进一步聚焦人才培 养和特色办学、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加强科研能力建设、改善基本办学条件、提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等。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与使用
第五条 学校是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健全内部管理机制,结合建设方案,自主设置项目,建立项目库,并按照规定进行预算评审和实行滚动管理,加强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具体组织预算执行。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对外投资、偿还债务、支付利息、支付罚款、捐赠赞助等支出,不得用于在全校范围内普遍提高人员薪酬待遇,不得作为其他项目的配套资金,不得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也不得用于按照国家规定不得开支的其他支出。
第七条 专项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
第八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结转结余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专项资金收支情况纳入单位年度决算,按规定统一编报。
第四章 绩效管理
第九条 学校要加强资金绩效管理,建立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评价,覆盖资金绩效管理全过程。
第十条 学校要根据政策目标、资金规模和发展导向开展事前评估,科学合理制定绩效目标。在预算执行过程中,组织开展项目实施,按项目进度及时支付资金。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及时向省教育厅报送绩效自评价结果。
第五章 财会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应切实履行资金使用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单位内部财会监督,对项目实施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以及绩效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 在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东北农业大学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