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农校发〔2024〕7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强化预算绩效责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参照《黑龙江省省本级教育部门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黑教财函﹝2024﹞103号)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学校管理的所有财政性资金,涵盖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第三条 预算绩效管理,按类别可分为单位整体绩效管理、政策和项目绩效管理,按政策我校暂时包括项目绩效管理。按环节可分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管理、绩效评价管理和绩效结果应用管理。
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主要负责同志担任。领导小组工作职责包括:研究制定本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实施细则、工作规程、工作计划等;建立本单位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组织指导单位各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落实预算绩效管理职责任务,对实施情况进行督导考核;组织开展本单位新出台重大政策和项目事前绩效评估;审核单位各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编报的绩效目标;组织开展本单位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自评,建立本单位自评结果与改进内部项目资金管理挂钩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财务处,办公室主任由分管财务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财务处处长担任,办公室牵头负责牵头协调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三章 事前绩效评估管理
第五条 事前绩效评估管理是指结合预算评审、项目审批等,对新出台重大项目从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 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等方面开展 论证评估, 以提高决策科学性和精准性。
第六条 学校新出台重大项目,应开展事前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申请预算的必备要件。未开展绩效评估或绩效评估结果差的政策和项目不得列入中期资金规划和年度预算,相关项目不得纳入项目库。
第七条 学校根据各项目实施单位项目申请报告、事前绩效评估报告等内容,对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预算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绩效评估,审核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四章 绩效目标管理
第八条 绩效目标是指财政预算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实现的产出和达到的效果。绩效目标是建设项目库、编制预算、实施绩效运行监控、开展绩效评价等工作的重要基础和依据。绩效目标包括单位整体绩效目标、政策和项目绩效目标。按政策我校暂时包括项目绩效目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的项目,均需编制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应当从预期产出、预期效益和服务对象 满意度等方面,科学合理设置绩效指标和标准。
第九条 绩效目标审核。省教育厅按照职责对我校报送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绩效目标不符合要求的,我校应及时修改完善。
第十条 绩效目标批复。省教育厅在批复所属我校预算时, 同步批复绩效目标。
第十一条 绩效目标调整。预算执行中 因预算调整、政策变化、突发事件等因素影响绩效目标实现,确需调整绩效目标的, 由学校提出绩效目标调整申请,按预算管理流程报批调整。
第五章 绩效运行监控管理
第十二条 绩效运行监控管理是指根据确定的绩效目标,通过动态或定期采集项目管理信息和绩效运行信息,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促进绩效目标顺利实现。
第十三条 按照“谁支出,谁负责”的原则,学校负责开展本单位项目绩效运行监控管理。省教育厅通过绩效运行监控动态掌握政策和项目进展,以及资金使用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监控学校管理漏洞和绩效目标偏差,学校要对省教育厅提出问题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予以纠正。
第六章 绩效评价管理
第十四条 绩效评价是指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 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预算资金的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和公平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形成评价结果的过程。
第十五条 绩效自评。按照“谁使用资金,谁开展自评 ”的原则开展绩效自评。按政策我校绩效自评暂时包括项目绩效自评。自评范围包括所有纳入绩效目标管理的项目支出。学校要加强绩效自评的组织管理,监督指导项目实施部门客观真实反映项目绩效。
第十六条 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对绩效自评结果实施抽查复核。
第十七条 重点绩效评价。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在绩效自评基础上,选择各单位重大支出政策和项目,进行重点绩效评价,至少每5年完成一个轮次。
第七章 绩效结果应用管理
第十八条 对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所形成的绩效信息,采取激励约束等方式予以应用,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第十九条 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依据绩效监控结果实施奖惩,对在绩效运行监控中发现的绩效目标偏离、资金使用效益低下等问题,督促及时整改,对问题严重的暂缓或停止预算拨款。省教育厅协助省财政厅建立绩效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机制,对整体绩效好的省级部门单位在预算安排上予以适当倾斜,对绩效差的适当减少预算安排;对绩效好的政策和项目原则上优先保障,对绩效一般的督促改进,对交叉重复、碎片化的予以调整,对无效资金予以削减或取消,对长期沉淀的资金收回总预算,统筹用于省委、省政府确定的亟需支出。学校将根据省级主管部门对我校的绩效奖惩情况,对校内相关项目实施责任单位实施奖惩激励。
第八章 信息公开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按要求将经批复后的重大项目绩效目标向社会主动公开,将绩效评价结果编入本单位决算草案,经批复后依法予以公开。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各单位应当对其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中提供的基础资料、数据信息和绩效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对预算绩效管理中发现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在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发现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国家和我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