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农校发〔2024〕2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进一步加强预算管理和监督,健全规范和公开透明预算制度,保障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等法律法规以及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对部门预算工作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决算的编制、审查、批准、监督以及预算的执行和调整,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规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学校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
第四条 预算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原则,实行滚动预算管理。
第五条 根据管理层次和需要不同,预算分为部门预算和学校预算两种。部门预算指是根据有关规定,学校上报主管部门的预算文本。学校预算是指在部门预算基础上,根据学校实际情况,侧重学校内部管理需要编制的预算文本。
第六条 学校预算包括一级预算和二级预算,一级预算主要是指学校层面预算,二级预算主要是指二级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编制的预算。学校按照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合理、科学、及时编制预算方案。
第七条 经批准的预算未经规定程序不得调整。各单位支出必须以批准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
第八条 预算年度采用公历年度。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 预算管理职责
第九条 学校预算草案、重大预算安排和调整等事项,须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党委常委会议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财务处是学校预算编制执行的管理部门,负责编制一级预算,指导和监督二级预算的编制与执行。其管理职责包括以下内容:
(一)具体编制预算、决算草案;
(二)组织和监督学校预算的执行;
(三)提出预算预备费的动用方案;
(四)具体编制预算的调剂调整方案;
(五)定期向学校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各预算单位(二级学院和职能部门)是本单位预算执行主体。其主要职责是落实本单位预算收入,提出本单位预算支出建议,严格控制和监督本单位的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
第三章 预算收支范围
第十二条 学校预算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一)财政补助收入是指学校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补款,包括教育拨款、财政科研拨款和财政其他拨款。
(二)教育事业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
(三)科研事业收入是指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
(四)上级补助收入是指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是指学校附属非法人独立核算单位按有关规定上缴学校的收入。
(六)经营收入是指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七)其他收入是指本条上述规定以外的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资产盘盈收入等。
第十三条 学校预算支出包括人员基本支出、公用基本支出、项目经费支出:
(一)人员基本支出:包括在职人员经费(工资、津贴、社保、购房补贴等)、离退休人员经费(工资、补贴、抚恤金等)、福利费、非事业编制人员工资、学生奖助学金等。
(二)公用基本支出:指为了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公用支出,包括教学教辅、行政管理、后勤保障、离退休等公用支出。
(三)项目经费支出:指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有规定用途的专项支出,主要包括财政专项、科研专项和校内自主专项。
第四章 预算编制
第十四条 学校预算应当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结合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和跨年度预算平衡需要,参考上年预算的执行情况和有关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对本年度收支进行预测,按规定程序征求各方意见后编制预算。
第十五条 学校预算编制应当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收入预算编制应当积极稳妥;支出预算编制应当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
第十六条 收入预算编制应当与学校事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国家财政政策相衔接,合法合规组织收入,并将所有收入全部纳入预算,不得隐瞒少列。
第十七条 支出预算编制应当统筹兼顾,应在保证学校事业发展合理需要前提下,优先安排学校确定的重点支出,严控行政运行经费和楼堂馆所等基本建设支出。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突发事件处理或难以预见开支。可以设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预算资金不足。
第十九条 预算编制具体事项由财务处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的要求和时间进行部署,包括预算布置、单位申报、调研分析、专题论证、编制预算草案等五个阶段。
(一)预算布置。财务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提出下年度学校预算编制的基本原则与方法,向全校各单位布置下年度的预算编制工作。
(二)单位申报。各二级预算单位根据本部门预算年度工作任务和工作计划提出切实可行的年度预算申请,将预算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财务处。
(三)调研分析。财务处对各二级预算单位提出的预算申请进行调研,听取意见建议,按类别进行分析汇总。
(四)专题论证。对于基本建设工程、办学条件建设等重大事项,相关职能部门应组织项目必要性、方案可行性、金额合理性等专题论证。
(五)编制预算草案。财务处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结转和结余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目标、计划与财力可能,结合年度收支增减因素和措施,在学校一级预算收支平衡的基础上,编制学校预算草案。
第五章 预算审定和下达
第二十条 预算审定。财务处负责对预算编制与执行、改进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绩效等征求意见建议,修改完善的学校预算方案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和党委常委会议审定。
第二十一条 预算下达。学校预算方案审定后,由财务处负责向预算单位下达经费预算额度。
第六章 预算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校各单位应积极组织预算收入,按计划及时足额上缴学校,不得擅自减收、免收或缓收,不得截留、占用或挪用预算收入。
第二十三条 在预算方案未审定的年度初期,财务处按上一年度同期预算支出的数额,安排本年度必须支付的支出预算。预算方案审定下达后,各部门(单位)严格按照预算批复执行,未列预算或超支预算的不准预支。
第二十四条 财务处应定期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分析,及时掌握预算收支执行情况和目标管理落实情况,及时向学校报告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的特殊情况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加强预算执行的管理,增强预算执行的时效性和均衡性。将预算安排与预算执行挂钩,预算执行与绩效奖励挂钩,落实预算执行责任主体,建立盘活财政存量、统筹自筹专项的长效机制。
第二十六条 财政专项结转和结余资金按国家规定执行,自筹专项结转结余资金,依据预算申报计划或时间节点任务情况,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由学校收回统筹。
第七章 预算调整
第二十七条 学校预算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予调整。若在预算年度内遇到国家有关政策变化或因学校工作计划调整、出现突发事件或其他涉及学校全局的临时事项等情况,必须及时增加预算的,原则上采取预算调剂,必要时列入预算调整方案,经批准后动用预备费。
第二十八条 财务处在每年10月底完成预算调整方案的编制工作,具体内容包括:需要增加或减少的预算总支出、支出结构及用途变化、其他调整事项等。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确因事业发展需要追加预算的,应书面提出申请,说明追加经费理由、额度及支出预算。单笔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项目报主管财务校领导或校长审批,单笔金额在2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按有关规定报校长办公会议或党委常委会会议审批。
第八章 决 算
第三十条 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后,按照教育厅规定编制决算草案。编制决算的具体事项,由财务处组织并部署。
第三十一条 编制决算草案,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做到收支真实,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三十二条 决算草案应当与预算对应,按预算数、调整预算数、决算数分别列出。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执行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东北农业大学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