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首页 » 财务与审计管理 » 详细内容 返 回

东北农业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

(东农校发〔20245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国内差旅费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办〔201313号)、《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黑财规审〔201824号)以及《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黑财行政〔20231号)等文件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差旅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需要,临时到哈尔滨(含市辖区,不含所属县市)以外地区执行公务活动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等。

第三条 差旅费报销实行“分项计算、限额报销、超支自理”的办法,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四条 出差人要严格履行先审批、后出差的报批程序,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借出差名义变相旅游。出差审批应遵循以下程序:

党政领导干部,即学校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各学院、部、处、办及直属单位正副处级领导干部,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外出请假报备工作的通知》要求履行审批程序,报销差旅费时需提交《东北农业大学领导干部外出(请假)审批单》。

其他人员出差报请本单位负责人审批,报销差旅费时需提交《东北农业大学国内出差审批单》(附件)。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到外地区出差乘坐飞机、轮船、火车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 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选择相对经济便捷的公共交通工具出行。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节支部分不对个人额外补助。

出差人员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对照表

交通工具

级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

全列软席列车)

(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

(不含出租小汽车)



省级、院士

软席(软座、软卧)

高铁/动车商务座

全列软席列车一等座

一等舱

头等舱

凭据报销


厅局级、正高职称

软席(软座、软卧)

高铁/动车一等座

全列软席列车一等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他人员

硬席(硬座、硬卧),

高铁/动车二等座,

全列软席列车二等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第七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签转或退票费凭据报销。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凭票报销。

第八条 用于城市间交通,乘坐飞机、火车、轮船、长途客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凭据报销。

第九条 国内出差使用教育事业费购买机票,须在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www.gpticket.org)或具备中国民航机票销售资质的各航空公司直销机构或机票销售代理机构处购买公务机票。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条 省级人员和院士可住普通套间,校级(厅级)及以下人员可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限额标准内,选择安全、经济、快捷的宾馆住宿。出差人员合住一个房间的,可按照合住人员中职务级别较高人员的标准报销住宿费。

第十二条 住宿费限额标准是住宿费报销的上限,应当在相应级别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住宿费。我校住宿费限额标准参照《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并根据省财政厅对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情况进行适时调整。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十三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出发、返回当天均按一整天计算,下同),西藏、青海、新疆每人每天120元,其他地区每人每天100元。

第十四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出差人员的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80元。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的,往返于机场的交通费用在市内交通费中统筹解决,不予额外报销。

第五章 会议培训等差旅费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或培训的,根据会议或培训通知据实报销期间的住宿费、会务费、资料费等,不予发放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往返会议或培训地点的城市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报销。

第十七条 到外地进行国内访学、进修以及由学校委派到外地进行干部培训、挂职锻炼等,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计发,学习工作期间不执行本办法,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学校人员被省直机关临时抽调到外地开展专项工作,报到和返程在途期间的城市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由学校按规定报销。抽调时间不超过5天(含5天,不含往返在途时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学校按规定报销。抽调时间超过5天的,按照省抽调人员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学校人员被中央有关部(委、局)抽调到中直机关或外省(市、自治区)开展专项工作的,按中央有关部(委、局)要求执行。

第二十条 援疆、援藏、援边、驻村、选调生等组织部门选派到外地工作的学校人员,住宿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等方面的报销管理按组织部门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重复领取补助。

第六章 学生差旅费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学生代表学校参赛或代表课题组出差的,出差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市内交通费参照教师其他人员等级标准执行,伙食补助费减半发放。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本科生外出参加实习实训的,原则上只能乘坐火车硬座、动车二等座、轮船三等舱位,如乘坐飞机则按火车硬座标准报销。住宿费每人每天标准不超过100元,不予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三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和其他单位转嫁。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四条 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及时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提供签批完整的出差审批单、差旅费报销单、车(船)票、机票、住宿费发票、公务卡交易明细等凭证。参加会议(培训)需提供正式的会议(培训)通知。

第二十五条 使用财政资金(经费账号以“5”开头)报销住宿费、机票、会议费、培训费等应按规定以公务卡方式结算,未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原则上不予报销。因特殊原因确实无法使用公务卡的,出差人员需提供书面原因说明,并经单位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共同审批后予以报销。

第二十六条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特殊情况实际发生住宿而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经单位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共同审批,可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不得报销住宿费。

第二十七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严禁自驾公务出行,严控租车公务出行。特殊情况公务出行发生租车费用的,不计发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八条 乘坐学校公务用车临时到哈尔滨(含市辖区,不含所属县市)以外地区执行公务活动,在相应级别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住宿费,可计发伙食补助费,不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九条 出差人员完成公务后,能够在出差当天返回的,可按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可按1天标准计发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条 出差经费支出审批权限,按照《东北农业大学经费支出权限暂行办法》(东农校发〔202222号)规定执行。

第八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经费负责人对差旅费管理承担直接责任。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要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要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二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公款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

第九章

第三十三条 教工探亲差旅费由学校人事处按规定审批核定,财务处根据审批核定情况报销差旅费。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未明确的特殊情况,可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经出差人员所在单位负责人及学校财务负责人共同审批,据实报销差旅费用。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东北农业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东农校发〔201423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东北农业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pdf】已下载

版权所有:东北农业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