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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农业大学经费支出审批权限办法

(东农校发〔20222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经费支出审批权限和经济责任,强化经费支出审批管理,规范财务收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学校财务核算和管理的全部资金支出。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三条 事权和财权统一原则。经费负责人为资金使用第一责任人,经费支出在授权权限内进行逐级审批。

第四条 权力和责任统一原则。坚持经费支出审批实行“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经济责任制。

第五条 预算控制原则。严格按照预算规定项目、额度和其他相关要求合理审批经费,不得随意调整预算或超预算审批经费支出。

第六条 逐级审批原则。根据经费归口和支出额度,各层级经费支出审批人按照审批权限逐级审批。

第三章 经费审批权限

第七条 纳入学校财务核算管理的全部资金支出,包括财政性资金和非财政性资金。

(一)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体系的资金(经费账号以“5”开头的项目);

(二)非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学校基本账户管理的实有资金,主要包括纵向科研、横向科研、成果转化、代管款项等项目资金(经费账号以“8”“4”“3”开头的项目)。

第八条 财政性资金(经费账号以“5”开头的项目)支出,按照以下权限审批:

(一)一次性支出金额5万以下的,由经费负责人、所在单位主管领导负责审核签批;

(二)一次性支出金额5万元(含5万元)到10万元的,由经费负责人、所在单位主管领导负责审核签批,涉及主管职能部处的,同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三)一次性支出金额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由经费负责人、所在单位主管领导(涉及主管职能部处的,同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主管校领导共同审核签批;

(四)一次性支出金额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应严格落实东北农业大学“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第九条 非财政性资金(经费账号以“8”“4”“3”开头的项目)支出,根据经费性质和项目类别,按照《东北农业大学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和本办法执行。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十条 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拨款科研经费)的预算执行或调整,由财务处负责管理,须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复后方可使用。财政性资金的结转,根据省级财政实际结转资金情况,并结合学校资金管理情况据实执行。

第十一条 《东北农业大学世界一流学科和高水平大学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东北农业大学“头雁”团队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东北农业大学学科建设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等现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涉及经费支出审批和财政预算执行、调整和结转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横向科研经费、成果转化经费的审批权限,依照《东北农业大学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经费负责人的变更,须以书面形式向财务处提请变更备案,同时报送《东北农业大学经费审批人印鉴及签字备案表》。

第十四条 经费负责人为资金使用第一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经济合理性、政策合规性、业务真实性和目标相关性负直接责任,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第十五条 业务经办人和经费审批人要严肃保证其本人签字或签章的真实性。凡是伪造审批、虚假签字、冒名顶替进行签字签章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和法律后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东北农业大学经费审批权限暂行规定》(东农财字〔20103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牵头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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