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农校发〔2020〕12号)
为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拨付2019年“头雁”团队专项资金的通知》 (黑财教〔2019〕26号)要求以及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头雁”团队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上级财政部门拨付给我校用于高层次人才重要战略部署的专门资金,支持高层次人才团队更好地服务龙江振兴发展和高质量发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原则:
(一)落实好责任主体。学校各部门要为实施好“头雁”行动提供全方位支持和保障,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精神,为“头雁”团队提供科研财务助理等服务。
(二)强化资金使用管理。加强绩效考核和跟踪问效,明确管理责任,完善管理机制,规范经费支出使用范围,加强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三)赋予更大自主权。“头雁”团队应成立资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编制年度预算,主要用于人才培养、队伍建设、平台建设、学术交流合作和团队运行与管理等方面,且在年度预算总额内各项目之间可自主调剂。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按照审核确定的“头雁”团队建设任务,统筹安排财政资金和其他渠道资金,建立专项资金账户,实行专户管理。
第四条 “头雁”团队负责人是项目建设与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围绕项目建设规划和目标任务,依规、合理使用经费并按规定程序审批,同时接受学校相关部门监督检查。
第五条 相关主管部门负责项目计划及经费预算的组织论证和审核工作,并监督项目计划执行。对一次性2万元(含2万元)以上的经费支出,需主管部门(研究生院)审批;对一次性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经费支出,需由主管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批;人员经费支出须经人事处审批。
第六条 计划财务处负责落实学校批复的专项经费年度预算,并严格对项目经费进行财务管理,完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保障经费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第七条 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相关财务管理规定使用。项目一经批复,专项资金使用时限为两年,项目负责人与相关责任单位要及时使用支付资金,逾期未能完成支付的专项资金,财政管理部门将予以收回,不再拨付使用。
第八条 专项资金支出范围包括“头雁”团队建设方案相关的人员经费、设备购置费、维修费、材料费、业务费等。支出标准我省有明确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由我校结合实际情况,按照节俭效能、实事求是的原则确定。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偿还贷款、支付罚款、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普遍提高人员薪酬待遇;不得用于房屋建筑物购建等支出;不得作为基本建设项目的配套资金;不得用于超出国家和省相关部门规定范围的支出。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规定执行。同时,年度结转结余资金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每年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对照建设方案和设定的绩效目标,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工作,并形成年度绩效自评报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二条 各相关部门应当严格遵守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确保专项资金的使用规范安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行为发生。如有以上行为的发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计划财务处、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