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首页 » 财务与审计管理 » 详细内容 返 回

东北农业大学市区内公务出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

(东农校发〔20191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在哈市区内公务出行费用报销管理,根据《黑龙江省直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黑车改办20161号)和《黑龙江省省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黑车改20182号),并参照《黑龙江省在哈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市区内公务出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学院、部、处、办及直属单位。报销人员范围是我校在编工作人员。临时工作人员等不在编人员经单位批准派出执行公务的,可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区内公务出行费用是指在哈尔滨市区范围内,执行本单位委派的临时外出工作任务期间发生的交通费和伙食费。

哈尔滨市区公务出行费用采取主城区和非主城区分别管理的办法。主城区包括南岗区、道里区、道外区、香坊区、松北区,非主城区是指上述五个辖区以外的其他哈尔滨市辖区,不包括哈尔滨所属县(市)。

第四条 各单位公务出行费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计划财务处在年初制定校内预算时,严格按照规定标准和管理要求核定各单位公务出行预算指标,并严格控制执行,各单位不得超预算报销公务出行费用。

第二章 交通费报销

第五条 交通费可采取凭据和包干两种报销方式,具体报销方式可由各单位自行确定。两种报销方式合计每人每月报销限额为300元。

单位报销交通费额度在节支的前提下实行总额控制。对需要经常外出的特殊岗位工作人员,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可据实报销,在年初核定交通费预算额度内统筹使用。

第六条 采取凭据报销方式的,报销票据必须是正规的公共交通票据,报销手续要符合相关财务规定。本办法所指的公共交通是指乘坐公交车、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第七条 采取包干方式报销的,按照公务出行实际距离和报销标准计算交通费报销金额,交通费报销金额=公务出行实际公里数(含往返)×报销标准(2/公里)。公务出行实际公里数可使用互联网或手机导航地图软件计算。

第八条 位于主城区并在主城区内执行公务的,已领取车改补贴的人员不报销交通费;到非主城区执行公务的,无论是否领取车改补贴,均可按规定报销交通费。

第九条 位于非主城区的,到主城区执行共公务可按规定报销交通费。到其他非主城区执行公务的,经单位批准,可按规定报销交通费。

第十条 对乘坐本单位车辆执行公务的,无论是否取得车改补贴,不得报销交通费。

第三章 伙食费报销

第十一条 学校在主城区的相关部门在主城区执行公务的,不报销伙食费;到非主城区执行公务的,经单位批准,最高可按每人50/天标准报销伙食费。

第十二条 学校在非主城区的相关部门到主城区或其他非主城区执行公务的,经单位批准,最高可按每人50/天标准报销伙食费。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市内公务出行的管理,严格审核费用报销,确保公务内容真实、票据来源合法,坚决防止费用报销福利化。

第十四条 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公务出行、超范围超标准报销。

第十五条 对单位和家庭所在地分别在主城区和非主城区的,往返于单位和家庭之间产生的交通费,不执行本办法。

第十六条 到哈尔滨市区以外执行公务属于出差,按照《东北农业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0101日起执行。


附件:东北农业大学市区内公务出行费用报销单



附件【东北农业大学市区内公务出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pdf】已下载

版权所有:东北农业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