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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农业大学高水平大学和优势特色学科建设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东农校发〔202464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校高水平大学和优势特色学科建设,规范高水平大学和优势特色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黑龙江省高水平大学和优势特色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黑财规﹝202413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目标导向,突出质量。突出学科的基础地位,重点向提升办学质量和学科水平维度倾斜,不断提高学校发展水平和学科创新能力。

(二)分类分档,保障重点。根据我校高水平大学和优势特色学科建设方案,突出重点,合理安排资金,确保资金效益最大化。

(三)放管结合,科学管理。结合学校实际,按照类别设置项目,增强项目建设单位按规定统筹使用资金的自主权,进一步明确管理责任,完善管理机制,规范管理行为。

(四)综合评价,突出绩效。加强绩效管理和追踪问效,根据有关评估评价结果、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动态调整支持力度,强化激励导向。

第三条 建立多元筹资机制,结合实际科学合理安排资金预算,统筹自主使用资金等,进一步完善政府、社会、高校相结合的共建机制,形成多元化投入、合力支持的格局。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由大学建设统筹经费、优势特色学科建设经费、学科支撑平台建设经费、学科协同创新成果项目经费、年度绩效考核奖励及重点领域专项支持经费等部分组成。资金主要使用方向如下:

(一)大学建设统筹经费。统筹用于学科体系、师资队伍、人才培养、教育教学、学术交流及相关教学科研公共基础设施等建设。

(二)优势特色学科建设经费。统筹用于入选省“双一流”建设范围的世界一流建设学科、国内一流建设学科、特色学科和培育学科等建设。

(三)学科支撑平台建设经费。统筹用于相关建设学科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科研平台提档升级以及新型智库、研究基地等建设。

(四)学科协同创新成果项目经费。统筹用于入选我省高校产业协同创新成果落地转化项目的建设,对不同阶段科研项目进行成果培育、孵化、产业化。

(五)年度绩效考核奖励及重点领域专项支持经费。统筹用于年度重点建设领域、重点建设任务相关建设。

第五条 学校应根据省里经审核确定的高水平大学和优势特色学科建设方案,依托各类具体项目落实各项目标任务。经论证立项的项目应合理编制预算,并严格规范经费使用。

第六条 学校应统筹考虑财政资金及其他渠道资金,通过省级预算管理系统编报年度具体项目及金额,并结合实际需要按规定进行预算评审,防止财政资金安排的项目重复交叉。

第七条 学校应当根据年度预算控制数和相关管理要求,科学论证、精心安排,提高项目预算编制质量,并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和新增资产配置预算。增强预算管理严肃性,预算一经批复,应当严格执行,一般不予调剂。

第三章 支出和决算管理

第八条 专项资金支出须在省“双一流”建设范围内,包括与省高水平大学和优势特色学科建设相关的人员支出、学术活动支出、设备购置费、维修(护)费、材料费、交通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等相关业务支出。支出标准我省有明确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学校结合实际情况,按照勤俭节约、实事求是的原则确定

第九条 人员支出主要用于高水平人才队伍建设,培养、引进、聘任学术领军人才和建设优秀创新团队等,学校此类支出原则上不得低于专项资金规模的50%。其使用管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落实我省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人才振兴60条等决策部署,鼓励学校进行人事管理制度改革创新,建立激励相容、优胜劣汰的人才队伍建设机制。

(二)聚焦省优势特色学科建设与发展,以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为导向,体现对高层次人才的激励,不得用于在全校范围内普遍提高人员薪酬待遇。

(三)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的有关规定,充分考虑财力可能,合理确定高层次人才薪酬水平,建立健全规范有序的内部收入分配制度。

(四)人员支出用于人才引进的,不得从省内高校引进人才,不得片面依赖高薪酬高待遇竞价抢挖人才。

(五)学科协同创新成果项目建设经费中的绩效支出,项目负责人可根据实际科研需要自主确定,发放标准按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和学校薪酬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偿还贷款、支付罚款、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房屋建筑物构建及取暖费等支出;不得作为基本建设等其他项目的配套资金;也不得用于超出国家和省里规定范围的支出。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省财政厅对资金支付进行动态监控,学校予以配合;支出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应当将专项资金收入情况纳入单位年度决算,统一编报。年度结转结余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力可能配置资产。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四章 绩效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要加强资金绩效管理,建立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评价,覆盖资金绩效管理全过程。

第十五条 学校要根据政策目标、资金规模和发展导向开展事前评估,科学合理制定绩效目标。在预算执行过程中,组织开展项目实施,按项目进度及时拨付资金。项目执行结束后,按上级部门要求,及时报送项目绩效结果。

第五章 财会监督

第十六条 学校应切实履行资金使用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内部财会监督,对项目实施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以及绩效结果负责。

第十七条 在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东北农业大学世界一流学科和高水平大学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东农校发﹝201810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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