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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农业大学会议费管理办法

(东农校发〔20184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省委省政府九项规定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会议费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办〔201313号)、《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2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学院、部、处、办及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本办法所称的会议是学校举办(含主办、承办)的各类国内和国际会议、论坛。国内会议包括国内业务会议、国内管理会议。国际会议指在华举办的国际会议。

国内业务会议是指因教学、科研业务需要举办的业务性会议,包括学术会议、学术论坛、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答辩会等。

国内管理会议是指除国内业务会议之外的其他国内会议。

国际会议是指经外事部门批准的,在我国境内举办的国际会议。

第三条 各单位召开会议,应精简高效、厉行节约,严格控制会议规模,节约费用支出。

第四条 各单位应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会议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

第二章  会议审批和管理

第五条 各单位召开会议实行计划审批制度,校外参会人员在50人以内(含50人)的一般性业务会议,由各单位分管校领导批准;校外参会人员在50人以上的业务会议、管理会议由各单位分管校领导审核并报校长或党委书记批准后执行。会议计划包括:会议名称、召开的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和列支渠道等。举办国际会议应按照学校外事部门要求,履行有关审批手续;举办人文社科类会议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会议举办单位对会议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责任。各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对使用本单位经费、项目经费举办的会议承担经费审批和监管责任。

计财处依据有关财经法律法规、会议费管理办法、会议费预算及决算等相关规定,负责会议费的财务管理和报销业务。

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议性质、主要内容确定会议类型,会议人数和天数,严格限定工作人员数量。国内业务会议次数、天数、参会人数、特邀代表人数等应按照业务活动实际情况确定。国内管理会议会期一般不得超过2天,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不得超过1天,参会人数原则上控制在150人以内,工作人员数控制在会议代表数的5%以内。

第七条 在学校内部会议室、礼堂等场所召开会议,参会人员为本市市区的,不得安排住宿。参会人员以学校驻地为主的会议原则上不得到学校驻地之外召开。如确因工作需要到学校驻地以外召开业务会议的,须报会议主办(或承办)单位的业务分管校领导批准。禁止到党中央、国务院及上级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第三章 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

第八条 举办会议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接送站、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国际会议的支出范围包括:场地租金、同声传译设备和办公设备租金、宴请费用、交通费用、工作人员食宿费用、志愿人员费用、翻译费用等。国际会议如有注册费收入,中方可承担国际组织官员及秘书处人员会议期间的食宿费用。

第九条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单位:元/人天

会议类别

住宿费

伙食费

其他费用

合 计

国内会议

210

100

80

390

    在华举办国际会议

            依据有关规定,执行预算审批制

(一)综合定额里的其他费用包括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办公文具、医药费等支出。

(二)各类会议应按照定额控制标准执行,如若超支,不予报销。对收取各类会议费的会议,会议支出按上述定额标准执行。

(三)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安排会议。住宿会议代表可以按综合定额标准安排会议预算;非住宿会议代表按综合定额标准的35%安排会议预算。会议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用餐安排自助餐或者工作餐。

驻地会议代表原则上不安排住宿和早、晚餐;工作人员除必须住会的以外,不安排住宿。

(四)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根据上级文件有关规定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条 下列费用纳入会议费预算,但不计入会议费综合控制定额,从相应的支出科目中据实列支:

(一)会议代表差旅费。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差旅费,原则上回会议代表单位报销。对确因工作需要,邀请学者、专家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国际旅费,可对照学校相应标准在差旅费和外宾接待费中报销。

(二)同声传译人员翻译费、同声传译设备租金等。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会议费预算、预借及报销会议费,会议费报销应在会议结束后一个月内一次性报销完毕。会议费报销时需提供:

(一)会议手册或会议通知(包含会议议程);

(二)经批准的会议审批单;

(三)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原件(含参会人员电话);

(四)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发票、原始明细单据、委托协议(合同)等资料;

第十二条 各单位会议费的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违规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三条 严禁各单位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严禁用会议费购买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等办公设备。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一般安排自助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上烟酒;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四章  会议费公示和年度报告制度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将非涉密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在单位内部公示,具备条件的应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会议举办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

(一)预存、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的;

(二)以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手段骗取会议费的;

(三)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

(四)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计划财务处会同学校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相关责任人员,学校按规定予以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中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黑龙江省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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