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农人字〔2025〕3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学校人事管理水平,有效利用校内人才资源,充分发挥高水平教师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学校根据《关于高级专家延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社规〔2017〕3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延聘范围。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因学科专业建设、教学科研工作需要,符合延聘条件要求并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第三条 坚持“自愿申报、按需遴选、分类管理、严格考核”的原则。
第二章 延聘条件
第四条 基本条件
1.具备较高政治素质,治学严谨,师德高尚,具有大局意识、创新精神和团结奉献精神。
2.专业技术岗位三级及以上,始终在教学科研一线承担工作任务,业绩突出,能够持续在学科建设中发挥引领带动作用。
3.身心健康,能够胜任延聘岗位要求。
第五条 关键条件
(一)在满足基本条件基础上,延聘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还需符合以下业绩条件之一,可一次延聘不多于5年,在支持期内的“东农学者计划”高层次人才,延聘期间可继续享受相应待遇。
1.两院院士,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获得者,国家“万人计划”领军人才以及其他与上述条件相当且国内同行业公认的高级专家,对学科专业建设具有突出贡献。
2.作为成果第一完成人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及以上、国家级教学成果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3.主持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或国家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且尚未完成。
4.在社会服务及成果转化工作中,到账经费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
(二)在满足基本条件基础上,延聘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还需符合以下业绩条件之一,可一次延聘不多于3年,延聘期间不再享受“东农学者计划”高层次人才支持相应待遇。
5.作为成果第一完成人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及以上、省(部)级教学成果特等奖及以上(该奖项未设置特等奖之前,须为一等奖及以上)、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及以上奖励。同时,主持国家部(委)、省重大科技项目(课题),且尚未完成。
6.在社会服务及成果转化工作中,到账经费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六条 个人申请。符合条件人员,可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4年,根据工作需要向所在学院提出延聘申请,明确延聘期间工作任务、预期目标,填报《东北农业大学教师延聘申请表》。
第七条 学院推荐。学院组织召开教授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学术评议,经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确定工作任务、预期目标及延聘年限推荐意见,提交至人事处。
第八条 学校审批。人事处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学院实际岗位需求和个人业绩能力情况进行复核。学校学术委员会或其下设的人才工作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议并提出评审意见。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原则上每半年审定1次,审定通过后,由人事处报上级主管部门办理延聘手续。
第九条 正式延聘。延聘申请报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审批,按照实际审批通过的延聘时间,予以正式延聘,否则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延聘人员需根据学校审定的工作任务和预期目标,及时签订《聘期岗位任务书》,如未在有效期内签订《聘期岗位任务书》,则予以办理退休手续。
第四章 延聘管理
第十条 延聘人员按在职人员进行管理,不占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数,不再担任行政职务,享受在职人员同等待遇。
第十一条 以主持科研项目为关键条件申请延聘人员,延聘时间最多不超过课题结项剩余时间。以社会服务及成果转化为关键条件申请延聘人员,还需有规定学制年限内博士研究生在读(休学及保留入学资格除外)。
第十二条 原则上延聘1次,符合延聘关键条件,取得其他突出贡献或学校学科建设发展急需的人员,由学校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延聘认定。
第十三条 延聘期间,正常按学校要求参加年度考核、师德考核。考核结果未达到“合格”标准,次月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第十四条 延聘期间,因身体等其他个人原因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由个人提交解除聘用关系申请,经学校研究同意后,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第十五条 对于延聘期间因违法违纪、师德违规或违反学术道德受到处理的教师,自收到相关文件之日起,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及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由学校学术委员会或其下设的人才工作委员会审议,报校长办公会议、党委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担任行政职务的人员,须在免去其行政职务后,方可提出延聘申请。所有本办法所述人员的延聘事宜,均须报请上级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若有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原《东北农业大学教师延聘管理办法》(东农人字〔2022〕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