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农人字〔2025〕27号
第一条 为持续推进人才强校战略,加强校企交流与合作,深化产教融合,充分发挥杰出校友和校外企业家对学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研工作以及师资队伍建设的指导和推动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95号)及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产业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师〔2025〕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二级学院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向学校提出产业院长聘任申请。
第三条 产业院长实行聘任制,一般从行业领军人物、校友企业家、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或技术专家中选聘,兼职为主,聘任期间业绩优秀的,可以连续聘任。
第四条 受聘的产业院长人事关系保留在其原单位。
第五条 聘任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恪守学术与科研道德,富有团队协作精神,身体健康。
(二)具有相关领域专业知识,一般应具有在大中型高新技术企业或行业学会(协会)、专精特新等企业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聘任时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三)在社会上或在行业内享有较高声誉,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具有一定的企业管理经验。
(四)能够在推进学科建设、强化人才培养、促进产教融合、提升师资队伍建设水平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提升学校学术和社会影响力。
(五)热心产业院长工作,具有较强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
第六条 岗位职责
(一)推动学院与企业的交流与合作,结合产业发展趋势和市场需求,为学院发展战略规划、学科建设和专业建设发展方向提供前瞻性建议,不断提升协同创新能力和学科发展水平。
(二)参与学院人才培养方案修订,促进人才培养目标与产业需求紧密对接,面向学生开设产业前沿讲座、实践课程等,提升学生实践能力和就业竞争力。
(三)联合学院教师申报和承担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项目以及企业委托项目,开展产学研合作研究,促进科研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应用。
(四)发挥企业优势,通过共建实验室、研发中心、实习实训基地等产学研合作平台,为学院教师参与企业实践锻炼、技术服务等提供支持和帮助,促进教师了解产业实际需求,提升教师服务社会的能力。
(五)推荐优秀企业人才到学院兼职授课或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充实学院师资队伍。
(六)指导学生开展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参与学生创新创业项目评审、培育与孵化流程,有效提升学生创新创业能力。
第七条 聘任程序
(一)学院推荐。产业院长岗位成熟一个,设立一个。有拟推荐产业院长人选且已达成初步意向的学院,经教授委员会充分讨论、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后,填写《东北农业大学产业院长推荐聘任表》,向人事处提出推荐人选并报送相关材料。
(二)部门审核。人事处对推荐人选材料进行审核,提出聘任意见,报学校人才工作委员会审议。
(三)学校审批。学校人才工作委员会对拟聘人选进行审议并提出评审意见,提交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审定。
(四)学校聘任。经学校研究同意,颁发东北农业大学产业院长聘书,予以聘任。
第八条 管理与服务
(一)产业院长受聘期间,学院参照正式教职工情况,为其在工作方面提供办公场所、办公设备等基本条件保障。
(二)根据工作需要,产业院长可列席学院相关会议,参与学院相关工作决策和管理。
(三)产业院长由学校统一聘任。学院应安排专人协助其开展工作、做好服务,要充分发挥产业院长在提高学院教学科研、产教融合和师资队伍建设水平、促进学校改革发展中的作用。
(四)产业院长聘期一般为3年。每年底,由学院向人事处书面提交产业院长年度履职情况;聘期结束前一个月,学院向学校书面提交产业院长聘期履职情况,并提出续聘建议。
(五)原则上产业院长不享受薪酬,如参加具体教学、科研等工作,由学院结合实际,根据承担工作量支付报酬。
(六)产业院长依托学校申报国家、省级重大项目、平台及开展成果转化工作时,学校在申报指导、资源协调、政策匹配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
第九条 产业院长应遵守国家、学校相关规定,若不能履行职责和义务,有师德师风、学术不端等问题,对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学校有权予以解聘。
第十条 产业院长在聘期内与本校师生开展项目合作研究或技术开发等,完成的教学、科研等成果均属职务成果,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有特殊约定的按协议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上级有关政策和规定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由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调整,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