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农人字〔2025〕2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学校国家“双一流”和省高水平大学建设,深入实施人才强校战略,积极吸引海内外优秀专家、学者参与学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及教学科研工作,进一步规范学校荣誉学术头衔聘任管理工作,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德行为先、按需设岗、强化管理、提高实效”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客座教授和兼职教授两种类型。
第二章 客座教授聘任
第四条 聘任对象与条件
客座教授原则上应授予在所从事的工作领域做出突出贡献、具有较高影响力与知名度的专家、学者或企业家。聘任应满足下列条件:
1.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恪守高校教师职业行为规范、学术道德规范,学风严谨,诚信正派。
2.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和教授或相当水平的学术职务,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特别优秀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
3.所从事专业和研究方向符合学科发展需要,能够对学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及发展规划等给予指导。
4.积极促进学校海内外交流与合作。
5.愿意为学校发展承担一定义务,能够来校进行学术合作研究,有助于提升学校的影响力与地位。
第五条 聘任程序
1.学院申请。各学院按照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工作实际需要提出拟聘人选,对拟聘人选思想政治情况、师德师风表现、学术诚信以及学术能力进行考核,经学院教授委员会、党政联席会研究同意后,填报《东北农业大学客座教授申请表》。
2.部门审核。学校相关部门对拟聘人选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聘任意见,报学校人才工作委员会审议。
3.学校审批。学校人才工作委员会对拟聘人选进行审议并提出评审意见,提交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审定。
4.学校聘任。对学校审定通过人选,由学校颁发东北农业大学客座教授聘书。受聘仪式由申请学院主办,相关部门协助筹备。
5.其他因学校发展建设所需的拟聘人选,可由相关部门予以推荐,报学校审议审定。
第六条 职责和任务
自觉维护学校声誉,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以我校客座教授身份发表不当言论或参与有损学校声誉的活动。如有违反,学校有权立即终止聘任,并视情节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具体职责由聘任学院制定,可参照下列要求:
1.扩大我校在国内外影响,定期与我校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对学校、学院的发展与改革给予支持,提供咨询和建议。
2.参与指导学院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
3.对我校的学科发展和学科建设提供咨询、评价与指导。
4.协助指导学校青年教师发展成才。
5.其他对学校发展有较大影响的任务。
第七条 聘期与待遇
1.客座教授为荣誉学术头衔,聘期一般为三年。
2.原则上不支付酬金,如受聘人员参加了学院具体的教学、科研工作,由聘请学院按实际工作量给予支付。来校交流相关费用(包括国际旅费、交通费、住宿费等)由聘任学院承担,具体标准按照财务相关规定执行,聘用对象在校工作期间由学院提供办公场所、办公设备等必要的工作保障。
第八条 聘任管理
1.管理以所聘学院为主体,对聘用人员在校期间思想政治及行为表现进行管理,加强与客座教授的联系,及时沟通交流,积极创造条件,充分发挥客座教授在促进学科建设、提升整体办学水平中的作用。
2.聘期届满的客座教授,由学院提出续聘、解聘意见和建议,学校根据需要以及被聘人员的贡献、聘任学院意见决定续聘和解聘。未经审批,聘任学院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拟聘请者做出承诺。
第三章 兼职教授聘任
第九条 聘任对象与条件
兼职教授原则上应授予在国内外高等学校或科研机构从事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工作,学术造诣较深的知名教授、专家学者。聘任应满足下列条件:
1.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恪守高校教师职业行为规范、学术道德规范,学风严谨,诚信正派。
2.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和教授以上或相当职位,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特别优秀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
3.从事科研工作的兼职教授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具有申请、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的能力和资历,或研究成果获得省部级二等及以上奖励。
4.从事教学工作的兼职教授必须长期坚持教学第一线并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教育教学理论水平。
5.愿意为学校发展承担一定义务,并能够具体参与学院实质性的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相关工作。
6.对于确有能力和水平的非高校和科研机构的校外人才,如果确能为我校人才培养和学科发展做出实质性贡献,可适当放宽
职称等方面的条件要求。
第十条 聘任程序
1.学院申请。各学院按照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工作的实际需要提出拟聘人选,并对拟聘人选思想政治情况、师德师风、学术诚信以及学术能力进行考核,对拟聘人选承担的工作任务提出具体要求,经学院教授委员会、党政联席会研究同意后,填报《东北农业大学兼职教授申请表》。
2.部门审核。学校相关部门对拟聘人选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聘任意见,报学校人才工作委员会审议。
3.学校审批。学校人才工作委员会对拟聘人选进行审议并提出评审意见,提交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审定。
4.签署协议。经学校审批同意后,人事处负责与聘用对象签订聘用协议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聘期目标等。
5.学校聘任。协议书签署完成后,由学校颁发东北农业大学兼职教授聘书。受聘仪式由申请学院主办,相关部门协助筹备。
6.其他因学校发展建设所需的拟聘人选,可由相关部门予以推荐,按照上述流程,报学校审议审定。
第十一条 职责和任务
自觉维护学校声誉,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以我校兼职教授身份发表不当言论或参与有损学校声誉的活动。如有违反,学校有权立即终止聘任,并视情节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具体职责由聘任学院制定,可参照下列要求:
1.开设本学科前沿领域的课程或讲座。
2.合作培养研究生。
3.参与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申报或研究工作。
4.协助聘任学院开展本学科学术梯队建设工作,合作培养青年学术人才,并对本学科建设和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5.加强聘任学院内的学科学术交流,促进所在学科追踪其国际前沿、先进水平。
6.完成聘用协议书中规定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聘期与待遇
1.兼职教授根据学院任务确定聘期,一般不超过3年。
2.兼职教授在聘期内的薪酬由聘任学院承担,薪酬标准及发放方式由学院自行确定。
3.兼职教授受聘期间,学校参照正式教职工情况,为其在教学、科研、生活等方面提供基本条件保障。
4.兼职教授受聘期间,来校交流相关费用(包括国际旅费、交通费、住宿费等),由聘任学院和受聘对象协商确定,具体标准按照财务相关规定执行,聘用对象在校工作期间由学院提供办公场所、办公设备等必要的工作保障。
第十三条 聘任管理
1.兼职教授应纳入学院的师资队伍建设规划。
2.兼职教授实行聘任制。聘任学院要根据兼职教授岗位职责的要求和学科具体情况,制订具体的工作任务和目标,签订工作协议,要明确双方合作的领域、工作时间、内容、双方的职责和权利。
3.聘任学院负责兼职教授的日常管理及考核。学院要积极创造条件,充分发挥外聘教授在促进学科建设、提升整体办学水平的作用。加强聘用人员在校期间思想政治及行为表现管理,考核结果作为薪酬发放及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根据聘用对象工作业绩,按照协议规定的目标和任务进行年度考核及期满考核,填写《东北农业大学兼职教授考核意见表》,考核结果报学校人事处备案。
4.考核方式分为年度考核及期满考核,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年度考核合格者全额发放薪酬、不合格者解除聘任关系。聘期届满前3个月进行期满考核,期满考核不合格者不予续聘,期满考核合格者,由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决定是否申请续聘,如续聘按聘任程序执行。
5.兼职教授因故不能履职或不适宜任职,聘任学院应及时上报,学校将解除聘用协议。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受聘教授如有违法违纪、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聘任学院应及时提出终止聘任,报学校人事处备案。
第十五条 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在学校工作期间,与本校师生开展项目合作研究或技术开放等,完成的教学、科研等成果均属职务成果,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有特殊约定的按协议执行),可按照学校相关办法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上级有关政策和规定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由校长办公会议、党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东北农业大学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管理办法》(东农党发〔2023〕3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