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农人字〔2025〕16号)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激励机制体制建设,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完善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联系紧密的分配制度,激发二级单位办学活力,释放人事机制体制改革红利,增强绩效工资分配的规范性和激励性,调动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加快推进学校“双一流”建设,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新时代龙江人才振兴60条》工作部署,紧密围绕学校“双一流”建设目标,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增强办学活力为目的,以提高教育教学及管理服务水平为导向,建立科学的绩效工资考核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实行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加快推进学校事业整体向上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目标导向、聚焦发展原则。围绕学校第四次党代会发展目标,聚焦“双一流”建设工作任务,强化激励机制导向,使绩效津贴分配成为推动学校又好又快发展的动力源和指挥棒。
(二)坚持岗位管理、突出绩效原则。推动岗位基础津贴与岗位挂钩、绩效津贴与业绩挂钩,津贴分配形成岗位基本职责和绩效成果间的联动关系,强化绩效考核和激励导向,实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
(三)坚持分类管理、兼顾公平原则。按照教学单位、教辅单位、党政管理机构等岗位系列,分别施行岗位基础津贴和绩效津贴核定发放模式,完善校内津贴组成,实现各岗位系列间收入水平合理关系。
(四)坚持总量控制、优化调整原则。学校在确保校内津贴总量基本稳定的前提下,增加绩效津贴投入,并将需要规范的各类津补贴统一纳入绩效津贴统筹管理,激励二级单位和个人多出高质量成果和工作业绩。
三、实施范围
各教学单位、教辅单位、党政管理机构在编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及享受同等待遇人员。
四、津贴类别
校内津贴分为岗位基础津贴、岗位绩效津贴和个人绩效奖励津贴三类,具体如下:
岗位基础津贴:指教职工完成二级单位根据岗位职责规定的基本工作量,经二级单位认定后而获得的津贴。
岗位绩效津贴:指教职工在完成基本工作量的基础上,按照各二级单位要求,完成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后,由二级单位考核后进行二次分配而获得的津贴。
个人绩效奖励津贴:指教职工个人因获得高水平教学、科研、社会合作、成果转化、竞赛项目等业绩成果或人才称号、项目等而获得的津贴。
五、分配方法和标准
(一)岗位基础津贴
1.岗位基础津贴结合学校年度财力确定,原则上聘期内保持不变。
2.岗位基础津贴依据教职工受聘岗位情况确定,分为四类:教师岗位基础津贴、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基础津贴、管理岗位基础津贴、工勤技能岗位基础津贴。
3.学校设定岗位基础津贴基数,基数结合学校财力情况确定。按照教师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四个岗位类型,分别依据职称、职级确定系数,核定岗位基础津贴发放标准。
4.学校以各二级单位实有人数为基础,核定各二级单位岗位基础津贴总量。各二级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教职工完成基本工作量情况,自主确定发放方式,具体为:全额按月进行发放;将岗位基础津贴部分按月发放,剩余部分纳入单位岗位绩效津贴总量后,年终统筹进行二次分配发放;将岗位基础津贴全部纳入单位岗位绩效津贴总量,年终统筹进行二次分配发放。
(二)岗位绩效津贴
岗位绩效津贴按照教学单位、教辅单位与党政管理机构两类进行核定,由各二级单位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分配实施细则进行二次分配。
1.教学单位岗位绩效津贴
(1)非管理岗位人员岗位绩效津贴。结合学校当年岗位绩效津贴总量,依据各教学单位学生数量、专业数量、理论课程教学工作、实验(践)课程教学工作、其他教育教学相关工作完成情况和科研经费、科研项目、科研成果、社会合作、成果转化等情况,按照相应核算办法,核定各教学单位非管理岗位人员岗位绩效津贴总量。
(2)管理岗位人员(含辅导员)岗位绩效津贴。参照教辅单位与党政管理机构核定办法,核定管理岗位人员岗位绩效津贴总量。
(3)学校将教学单位全部人员岗位绩效津贴总量核拨至各单位,由各单位进行二次分配。
2.教辅单位与党政管理机构岗位绩效津贴
(1)学校依据教职工受聘岗位情况,以各单位实有人数为基础,以教师上年度实际发放岗位绩效津贴平均值为基数,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个岗位类型分别依据职称、职级确定系数,参照但不高于教学岗位相应职级标准,核定岗位绩效津贴发放标准和各单位岗位绩效津贴总量。
(2)根据岗位工作实际,部分单位教学或教辅人员,可参照教学单位非管理岗位人员岗位绩效津贴核定办法进行核定。
(3)学校将教辅单位与党政管理机构绩效津贴总量核拨至各单位,由各单位进行二次分配。
(三)个人绩效奖励津贴
按照《东北农业大学绩效奖励分配暂行办法》执行,个人绩效奖励津贴直接发放给教职工个人,不再进行二次分配。
六、津贴发放与管理
(一)岗位基本工作量由各二级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完成岗位基本工作量人员参与岗位基础津贴分配,超出基本工作量人员方可参与岗位绩效津贴分配。
(二)各二级单位应科学合理确定岗位职责,坚持责酬相符、按劳取酬、优绩优酬的激励机制,在充分调研、征求本单位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单位岗位绩效津贴分配实施细则。教学单位的分配实施细则,要以促进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等工作为出发点,并将承担系部主任、学科带头人、国有资产管理员等专项工作任务人员的工作量,在岗位绩效津贴分配中予以体现,经本单位教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学校审核备案后执行。非教学单位的分配实施细则,要以完成岗位职责情况、工作实绩、工作成效为依据制定,并将承担非聘用岗位职责外工作任务人员的工作量,在岗位绩效津贴分配中予以体现,经单位领导班子会议讨论通过,学校审核备案后执行。
(三)新入职教职工,从其正式工资起薪当月并到岗工作后核发校内津贴。学校公开招聘的应届毕业生,未被学校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校内津贴专业技术岗位博士毕业执行第十级标准、硕士毕业执行第十二级标准、本科及以下执行第十三级标准;职员岗位博士毕业执行副科标准、硕士毕业执行科员标准、本科及以下执行办事员标准。
(四)岗位聘用确定的“双肩挑”教职工,校内津贴可按就高原则进行核发;经学校批准支农、借调、挂职等到校外工作的教职工,享受在岗教职工校内津贴待遇;在职进修、公派出国、脱产学习的教职工,根据其学习工作性质及履行岗位职责情况确定其校内津贴核发标准。
(五)获得支持的“东农学者计划”高层次人才、执行年薪制引进人才等在支持期内,可按照就高原则,选择相应层次效益年薪或校内津贴。选择校内津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选择效益年薪的,按照《东北农业大学“东农学者计划”高层次人才支持实施办法》和拟出台的《东北农业大学“东农学者计划”高层次人才考核办法》,根据考核结果执行。
(六)受聘岗位发生变动的教职工,自岗位变动次月起,按新聘岗位核发校内津贴;经学校研究同意调转、辞职的教职工,自学校批准次月起停发校内津贴;退休教职工,自退休次月起停发校内津贴;未在岗、解聘、死亡教职工,自离岗次月起停发校内津贴;因私出国(境)人员,自出国(境)次月起停发出国(境)期间的校内津贴。
(七)受党内严重警告及以下、行政记过及以下处分者,扣发其3个月岗位基础津贴;受党内严重警告以上、行政记过以上处分者,扣发其6个月岗位基础津贴。造成各类事故责任者,在组织做出处理前,暂停发放岗位基础津贴。
(八)年度考核基本合格的教职工,只核发实际完成年度工作量的岗位基础津贴,不予核发岗位绩效津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教职工,不予核发岗位基础津贴和岗位绩效津贴,已核发的岗位基础津贴需退回。
七、其他
(一)学校在综合考虑年度整体工作情况下,可另设综合调节津贴和奖励津贴,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党委常委会会议审定后执行。
(二)学校每年根据各二级单位在学校发展建设中的实际作为和工作业绩,可以给予相关单位岗位绩效津贴总量奖励浮动,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党委常委会会议审定后执行。
(三)学校各二级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各岗位工作人员履职情况的考核,对肯付出、成绩优、表现好的教职工在岗位绩效津贴分配上要给予适度倾斜。
(四)思政课教师岗位津贴、辅导员岗位津贴和教师党支部书记工作津贴,按照上级政策要求和学校核定标准,年终纳入岗位绩效津贴,分别由相关单位结合考核情况进行二次分配后发放。
(五)学校对于身体有残疾(须持有残疾证)且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的教职工,按照10000元/人/年的标准核发,纳入年终岗位绩效津贴发放给教职工本人。
(六)年终一次性奖金、年度考核奖等上级部门要求核发的津贴、补助或资助,按照上级部门相关要求和标准进行核发。
(七)教师年度实际发放岗位绩效津贴情况,由财务处会同人事处,结合上级部门绩效津贴核定范畴进行核算。
(八)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原《东北农业大学校内津贴分配暂行办法》(东农人字〔2023〕9号)同时废止。学校其他与本办法要求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若与上级现行政策和规定相抵触,按照上级有关政策和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