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农人字〔2024〕3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请假制度,严格教职工考勤管理,维护学校正常工作秩序,保障学校和教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黑龙江省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全校教职工考勤管理与监督。各处级单位是教职工请假及考勤管理的主体,负责本单位教职工请假及考勤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全校教职工。
第二章 请假种类及待遇
第四条 病假
(一)教职工因病请假,需持有校医院或医疗保险定点医院诊断证明书,若无医院诊断证明书,视为事假。
(二)病假期间工资,按照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相关规定执行,病假在2个月以内,工资正常发放;超过2个月(含)不满6个月,从第3个月起按比例扣发工资;连续2个月(含)或1年内累计6个月(含),且不能恢复工作,须经机关事业单位医务工作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根据鉴定情况和教职工实际情况,给予停发工资、办理退休(职)、辞退或解除聘用等处理。
(三)教职工因病请假连续超过10个工作日(含)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校内津贴结合教职工岗位职责完成情况进行发放。
(四)教职工因工负伤需治疗和休养,可享受工伤假。医疗期间,工资正常发放,校内津贴结合教职工岗位职责完成情况进行发放;医疗期外,结合具体情况,按照病(事)假、旷工处理。
(五)工伤职工伤情稳定后,如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后,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事假
(一)教职工因有重要事宜或特殊情况,必须由本人在工作期间处理,可以请事假,具体如下:
1.教职工确需陪同直系亲属、配偶及岳父母(或公婆)诊查,或因上述人员病重、病危住院需本人陪护的情况。
2.因搬家、房屋大修、拆迁等,有关部门出具证明,需由教职工在家料理的情况。
3.凭学校通知书,参加子女家长会或重要考试的情况。
4.其他由各处级单位认定,符合社会公序良俗需要的情况。
(二)教职工因事请假不得连续20个工作日(含)或一年内累计满30个工作日。教职工因事请假连续超过3个工作日(含)以上5个工作日以内或一年内累计超过10个工作日(含)以上15个工作日以内,扣发1个月校内津贴;连续超过5个工作日(含)以上20个工作日以内或一年内累计超过15个工作日(含)以上30个工作日以内,扣发3个月校内津贴;连续事假超过20个工作日(含)或一年内累计事假超过30个工作日(含),次月起停发工资及校内津贴,严重者按照自动离职处理。
第六条 婚丧假和路程假
(一)教职工按照法定结婚年龄依法结婚,享受婚假15日,如参加婚前医学检查,增加婚假10日。
(二)教职工直系亲属、配偶及岳父母(或公婆)亡故,可以给予3日丧假。
(三)教职工结婚时如双方异地工作或教职工在异地的直系亲属、配偶及岳父母(或公婆)亡故需要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根据路程远近,可适当给予路程假。
(四)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正常发放;校内津贴结合教职工岗位职责完成情况进行发放。
第七条 产假
(一)女职工生育依法享受180日围产期产假,其中产前休假天数可由用人单位和女职工协商,男方依法享受15日护理假。
(二)难产或者剖宫产,增加产假15日;如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日;怀孕未满三个月流产,享受21日产假;怀孕满三个月流产,享受42日产假。
(三)女职工生育后,婴儿一周岁以前,工作时间内,每日可以给予2小时哺乳时间。如生育多胞胎,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日可以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四)产假期间,工资正常发放;校内津贴结合教职工岗位职责完成情况进行发放。
第三章 请假手续与批准权限
第八条 领导干部请假
厅级干部和各处级单位正、副职干部(含正、副处级辅导员、组织员)请假,按照上级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其他教职工请假
(一)请假手续
1.请假需提交请假申请。教职工按照批准权限经批准并安排好本职工作后,才可以离开工作岗位。如因突发情况不能事先请假,应由教职工本人委托他人代办请假手续。
2.请假期满后需按时上班。教职工如有特殊情况需要续假,应在原假期未满前办理续假手续,经批准后可以续假。续假手续与请假相同。
3.请假期未满不再续假,应及时向原批准部门销假并向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进行报备。
(二)批准权限
1.申请产假、婚丧假和路程假,由所在处级单位负责人批准,报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备案。
2.申请病假,必须上报校医院或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的诊断证明书。教职工当年病假累计两个月以内,由所在处级单位负责人批准,报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备案;当年病假累计超过两个月(含),需经所在处级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报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
3.申请事假,因事请假连续20个工作日以内或一年内累计30个工作日以内,由所在处级单位负责人批准,报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备案;连续超过20个工作日(含)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含),需经所在处级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报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
4.因公外出一个月以内,由所在处级单位负责人批准,报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备案;超过一个月,需经所在处级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报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四章 考勤、监督和处理
第十条 各处级单位应严格执行教职工请假及考勤登记制度,考勤内容包括对教职工请假和出勤、缺勤、迟到、早退、擅离岗位等情况的检查和记载。对实行坐班制的教职工,检查其每日出勤和在岗情况;对不实行坐班制的教职工,按照其承担的工作任务进行考勤,单位例会、集体教研活动、政治业务学习等都属于考勤范围。
第十一条 各处级单位需每月填报《东北农业大学教职工考勤表》,经单位负责人和考勤负责人签字后,于次月5日前报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考勤工作由各处级单位主管人事工作的领导负责并指定专人管理,需及时掌握本单位教职工的出勤情况和请销假执行情况,完好保存考勤原始记录及请销假凭证。对于因不保存考勤记录及请销假凭证等造成学校损失,或在考勤中有瞒报虚报等欺骗行为的工作人员,学校将按照国家和黑龙江省有关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考勤负责人和当事人责任。
第十二条 按照旷工处理情况
(一)无故不请假、请假未被批准、请假期满未经续假或续假未得到批准而擅自离岗(含出国逾期未归者),缺勤一日按照旷工一日处理。
(二)请假事由经查实是虚假、编造,缺勤一日按照旷工一日处理。
(三)迟到、早退按照时间进行累计,每两小时按照旷工一日处理。
(四)不服从组织调动,经教育后仍不到新岗位工作,或无理拖延超过报到日期,缺勤一日按照旷工一日处理。
(五)递交离职申请,但未办结离校手续即离岗,缺勤一日按照旷工一日处理。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擅自离岗,缺勤一日按照旷工一日处理。
第十三条 旷工处理
(一)当月累计旷工3个工作日(含)以内,停发一个月工资及校内津贴。
(二)连续旷工3个工作日以上或全年累计旷工10个工作日(含),年终考核为不合格。
(三)年度内连续旷工15个工作日(含)或全年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学校予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四条 教职工事假期间,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不计入假期天数。病假、婚丧假和路程假、产假期间,学校寒暑假、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计入假期天数。
第十五条 教职工与学校因请假、旷工、解除人事关系等发生争议,按照国家及黑龙江省有关人事争议处理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地方现行政策规定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由校长办公会议、党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若有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原《东北农业大学教职工请假及考勤管理暂行规定》(东农校发〔2016〕19号)同时废止。
附件:东北农业大学教职工考勤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