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农人字〔2024〕36号
为进一步推进我校绩效津贴分配制度改革,充分发挥绩效津贴奖励在学校发展中的激励作用和引导作用,结合《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校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奖励在教学、科研、科技创新、成果推广等各项工作中取得优秀成果或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绩效类别与奖励标准
(一)教学建设奖励
教学建设奖励包括教学成果奖励、教学名师奖励、“五大”金课及课程思政示范课奖励、教材建设奖励、教师教学创新大赛奖励、教师教学(技能)大赛及课程思政大赛奖励、课堂质量奖励、专业认证奖励、指导竞赛奖励、指导体育运动队(员)获奖奖励等十方面奖励,具体要求和奖励标准如下:
项目 |
级别 |
奖励金额(万元) |
教学成果奖励 |
国家级 |
特等奖 |
200 |
国家级 |
一等奖 |
100 |
国家级 |
二等奖 |
50 |
省级 |
特等奖 |
15 |
省级 |
一等奖 |
10 |
省级 |
二等奖 |
5 |
教学名师奖励 |
国家级 |
名师 |
20 |
省级 |
名师 |
5 |
“五大”金课及课程思政示范课奖励 |
国家级 |
—— |
5 |
省级 |
—— |
2 |
教材建设奖励 |
国家级 |
精品(规划)教材 |
5 |
国家级 |
优秀教材特等奖 |
50 |
国家级 |
优秀教材一等奖 |
20 |
国家级 |
优秀教材二等奖 |
10 |
省(部)级 |
优秀教材特等奖 |
10 |
省(部)级 |
优秀教材一等奖 |
5 |
省(部)级 |
优秀教材二等奖 |
2 |
国家级 |
教材建设先进个人 |
5 |
省(部)级 |
教材建设先进个人 |
2 |
教师教学创新大赛奖励 |
国家级 |
一等奖 |
10 |
国家级 |
二等奖 |
5 |
省(部)级 |
一等奖 |
2 |
省(部)级 |
二等奖 |
1 |
教师教学(技能)大赛及课程思政大赛奖励 |
国家级 |
一等奖 |
5 |
国家级 |
二等奖 |
2 |
省(部)级 |
一等奖 |
1 |
课堂质量奖励 |
校级 |
一等奖 |
5 |
校级 |
二等奖 |
2 |
专业认证奖励 |
国家 |
奖励团队 |
20 |
指导竞赛奖励 |
国家级A类 |
“互联网+”金奖、“大挑” 特等奖 |
5 |
国家级A类 |
“互联网+”银奖、“大挑”一等奖、 “小挑”金奖
|
2 |
国家级A类 |
“互联网+”铜奖、“大挑”二等奖、 “小挑”银奖
|
1 |
国家级A类 |
“大挑”三等奖、“小挑”铜奖 |
0.8 |
国家级B类 |
特等奖 |
1 |
国家级B类 |
一等奖 |
0.8 |
国家级B类 |
二等奖 |
0.6 |
国家级C类 |
特等奖 |
0.8 |
国家级C类 |
一等奖 |
0.6 |
国家级C类 |
二等奖 |
0.4 |
国家级 |
一等奖(艺术团体) |
1.2 |
国家级 |
二等奖(艺术团体) |
1 |
国家级 |
三等奖(艺术团体) |
0.8 |
省级 |
一等奖(艺术团体) |
0.6 |
省级 |
二等奖(艺术团体) |
0.5 |
指导体育运动队(员)获奖奖励 |
国家级 |
第一名 |
2 |
国家级 |
第二名 |
1.5 |
国家级 |
第三名 |
1 |
国家级 |
第四名 |
0.8 |
国家级 |
第五名 |
0.6 |
国家级 |
第六名 |
0.4 |
省级 |
第一名 |
0.5 |
省级 |
第二名 |
0.4 |
省级 |
第三名 |
0.3 |
说明:
1.“五大”金课指“线下一流课程”“线上一流课程”“线上线下混合式一流课程”“虚拟仿真教学一流课程”“社会实践一流课程”。
2.“互联网+”指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大挑”指“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小挑”“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
3.指导艺术团体获奖范围为参加政府部门直接主办的艺术展演、竞赛等活动。
4.同一学科竞赛,原则上每名指导教师每年最多奖励2项。
(二)科研与成果奖励
科研与成果奖励包括科技奖励,专著奖励,畜禽、植物新品种、新药、行业标准奖励,软科学研究报告奖励,人才建设成果奖励等五方面奖励,具体要求和奖励标准如下:
1.科技奖励
(1)国家科学技术奖:最高科技奖500万元;主持一等奖200万元、二等奖100万元;我校参加国家科技奖按照完成单位排位次序依次减半发放。
(2)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人文社会科学):特等奖100万元;主持一等奖50万元、二等奖20万元;青年科学(成果)奖10万元。
(3)农业农村部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科学研究类成果一等奖20万元、二等奖10万元;优秀创新团队奖20万元。
(4)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奖:突出贡献奖、特等奖100万元;主持一等奖20万元、二等奖10万元。
(5)黑龙江省专利奖:金奖30万、银奖10万。
(6)黑龙江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主持专著一等奖10万元、二等奖5万元;主持编译著、论文、研究报告类一等奖8万元、二等奖3万元。
2.专著奖励
(1)在各学院推荐并经学校审核认定备案的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30万字及以上奖励3万元,50万字及以上奖励5万元。
(2)专著按当年出版数据统计计算。
3.畜禽、植物新品种和新药、行业标准奖励
(1)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并由农业农村部正式公告的畜禽新品种(配套系)不少于20万元/个。通过国家审(认)定或备案的植物新品种3万元/个,省级审(认)定或备案的植物新品种2万元/个。国内无审定权威机构,通过国际植物新品种登录,并获得新品种登录证书的观赏植物新品种1万元/个。
(2)获得国家新兽药、农药注册证书:一类新药或首次批准正式登记新农药10万元/个,二类新药5万元/个,三类新药2万元/个。
(3)制订并得到颁布实施的标准:国家标准10万元/个,行业标准5万元/个,地方标准1万元/个。
4.软科学研究报告奖励
(1)软科学研究报告被国家党政领导人正式肯定性批示,被有关部门采纳实施的,2万元/项。报告及相关内容被中办采用,有上级正式采用通知的,0.5万元/项。
(2)软科学研究报告被省部级主要领导正式肯定性批示,被有关部门采纳实施的,1万元/项。报告及相关内容被省办采用,有正式采用通知的,0.3万元/项。
5.人才建设成果奖励
(1)中国科学院院士、工程院院士50万元/年;新获批院士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2)“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30万元/年。
(3)国家“万人计划”入选者、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中宣部“四个一批”人才、科技部中青年领军人才15万元/年。
(4)“长江学者”青年学者、“万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10万元/年。
(三)社会服务与成果转化奖励
社会服务与成果转化奖励包括横向合作奖励、成果转化奖励两方面奖励,具体要求和奖励标准如下:
1.横向合作奖励
(1)自然科学类教师一年内到账横向经费累计达到:
①20万元及以上,奖励0.5万元;
②50万元及以上,奖励1万元;
③100万元及以上,奖励2万元。
(2)人文社科类教师一年内到账横向经费累计达到:
①10万元及以上,奖励0.5万元;
②30万元及以上,奖励1万元;
③50万元及以上,奖励2万元。
2.成果转化奖励
(1)科技成果不论任何方式转化取得的收益,均按实际到账转化资金的80%给予成果完成人(团队)奖励,由成果首席完成人主持分配。
(2)单项技术成果转化累计到账金额达到1000万及以上,奖励成果完成人(团队)10万元。
二、审核与发放
(一)除上述奖励类别外,获得经学校评选审核认定的突出成果,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适当奖励。按照工作取得成效,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相应管理部门、学院、团队和个人适当奖励。
(二)同一业绩、成果、荣誉或其他贡献只能享受一次奖励,按级别、档次最高的一次核发;相同项目获得高一级别奖项,再次奖励时需扣除已发奖励。
(三)凡符合本办法条件者,按归口管理原则分别报送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有关职能部门审核并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审定。
(四)以上奖励均以统计者为发放对象,再由统计者按照实际贡献大小发放到相关人员。
(五)对已调离学校或出国出境逾期未归者不予发放,对于虚报或剽窃他人成果者,收回奖励,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三、有关说明
(一)本办法中的成果或贡献(特别约定的除外)是指学校教职工个人或集体以东北农业大学作为第一完成单位,受奖励个人为第一完成人(或责任人)所取得。
(二)本办法中的相关内容分别由教务处、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人事处、校团委、研究生院、社会合作与成果转化中心(新农村发展研究院)等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东北农业大学绩效奖励分配暂行办法》(东农人字〔2023〕10号)同时废止。本办法若与上级现行政策和规定相抵触,按照上级有关政策和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