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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农业大学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基本工作量暂行规定

(东农人字〔202432号)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强化岗位职责意识,树牢人才培养中心地位,充分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教学及相关单位是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的主体,须根据学科特点和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实际,制定不低于学校要求的岗位工作量标准及考核办法。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在岗的全体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  岗位基本工作量

第四条 学校负责制定教师岗位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基本工作量标准。

第五条 教师岗位基本工作量由教学工作量、科研工作量、其他工作量三部分组成,具体核算办法如下:

教学工作量:按照《东北农业大学教育教学工作量核算暂行办法》(东农教字〔202350号)进行核算。

科研工作量:按照《东北农业大学科学研究工作量核算暂行办法》(东农科字〔202312号)进行核算。

其他工作量:指专业技术人员承担学校公共服务工作或各单位在本单位考核办法中明确的工作量,由各教学及相关单位研究确定

第六条 教师岗位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基本工作量标准,按照教学型、教学科研型、科研型分类制定。

教学型:授课工作量不少于176学时,授课效果良好,且教学工作量原则上不少于上年度对应专业技术职务平均教学工作量的80%

教学科研型:授课工作量不少于64学时(其中本科生授课不少于32学时或独立主讲一门课),授课效果良好,教学、科研工作量分别与上年度对应专业技术职务教学、科研平均工作量50%的比值之和原则上大于等于1

科研型:科研工作量原则上不少于上年度对应专业技术职务平均科研工作量的50%

第七条 教师岗位讲师基本工作量标准,原则上为教学、科研工作量分别与上年度讲师岗位教学、科研平均工作量50%的比值之和大于等于1。各单位如有特殊情况,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方可制定低于学校标准的讲师岗位工作量标准。

第八条 教师岗位助教和其他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作量标准,由各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和岗位需要自行制定。

第九条 社会服务型教师岗位基本工作量标准,由社会合作与成果转化中心牵头制定。

第十条 学校鼓励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学校和本单位有关学科建设、教学管理等公共服务工作。专业技术人员年度内如未达到本单位制定的教学、科研工作量标准,其他工作量可纳入个人工作量,但上限不能超过本人所在岗位工作量的20%

第三章  相关情况说明

第十一条 新入职专业技术人员一年内的岗位工作量标准,由各单位自行确定。受聘为讲师的新入职人员需承担至少一门课程的助教或相应工作,由各单位负责安排。经学校认定的骨干人才及以上优秀人才,首个聘期的岗位工作量标准,按照入职签订的合同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派出的挂职、借调、援疆、国内访学、公派出国等人员(逾期不归除外),依据全年实际在校工作时间所占比例,核算具体岗位工作量标准。

第十三条 管理机构和教辅单位“双肩挑”人员按照管理岗位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 对于符合国家和学校规定的产假、病假等特殊情况,参照《东北农业大学教职工请假及考勤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完成岗位工作量是开展教职工年度考核、校内津贴核发、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工作的重要指标。专业技术人员超额完成岗位工作量的,在“先优”评选、学习培训等工作中,各单位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专业技术人员如未完成岗位工作量,各单位应按不足比例扣发校内津贴,扣减津贴由所在单位统筹使用,学校将结合实际情况给予降级、转岗、解聘等处理。

第十六条 每年年初,教务处负责公布学校上年度教师平均教学工作量,科学技术处负责公布学校上年度教师平均科研工作量,社会合作与成果转化中心负责公布社会服务型教师年度基本工作量标准。

第四章  附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人事处、教务处、科学技术处、社会合作与成果转化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凡与本规定不相符的,按本规定执行。本规定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由校长办公会议、党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地方现行政策规定执行,如与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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