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农党发〔2024〕1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进一步健全学校教育、宣传、考核、监督与奖惩相结合的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根据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教师〔2019〕10号)、教育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完善高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体制机制的指导意见》(教党〔2021〕79号)等文件精神,按照《黑龙江省高校教师师德师风考核评价指导意见(试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教育家精神为引领,强化学校高素质教师队伍建设,旨在树立严谨治学、潜心科研、为人师表、与人为善的良好教师形象,营造互相尊重、互相信任、互相包容、互相成就的和谐师生关系。
第三条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以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多元主体参与评价,通过综合考核评价,客观规范实施考核。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东北农业大学全体教职工。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为学校师德考核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师德考核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
第六条 学校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负责统筹领导师德考核工作。师德考核工作办公室设在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考核工作的具体实施和考核结果的统计和归档。各二级单位教师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实施本单位师德考核工作,确定考核初步意见和结果档次。
第三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七条 考核内容以《黑龙江省新时代高校教师师德师风考核评价指导性指标体系(试行)》为基本依据,内容包括“心有大我、至诚报国的理想信念”“言为士则、行为世范的道德情操”“启智润心、因材施教的育人智慧”“勤学笃行、求是创新的躬耕态度”“乐教爱生、甘于奉献的仁爱之心”“胸怀天下、以文化人的弘道追求”六个方面。
第八条 师德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为教职工年度考核的一部分,每年进行一次。平时考核为动态考核,注重教职工日常师德表现和遵守纪律、履行岗位职责等情况,各单位应实时记录教职工先进典型事迹和违反职业道德行为。
第九条 师德年度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与不合格四个档次。优秀档次人数按照各二级单位人数核定,一般不超过参加考核人数的20%。具体标准如下:
(一)优秀:模范遵守《黑龙江省新时代高校教师师德师风考核评价指导性指标体系(试行)》,师德事迹突出,在本单位能够发挥立德树人模范和表率作用,获得广大师生高度认可。
(二)合格:自觉遵守《黑龙江省新时代高校教师师德师风考核评价指导性指标体系(试行)》,师德表现良好。
(三)基本合格:在遵守《黑龙江省新时代高校教师师德师风考核评价指导性指标体系(试行)》方面存在不足,情节轻微,未造成恶劣影响。
(四)不合格:出现《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师〔2014〕10号)和《高等学校在职教师从业行为“十禁止”》(黑教规〔2018〕3号)中所列师德禁行行为,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十条 师德年度考核基本程序
(一)发布通知。学校发布师德年度考核通知。
(二)制定方案。各二级单位制定本单位教职工师德年度考核工作方案,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意见后,面向本单位发布,开展本单位师德年度考核工作。
(三)考核评价。各二级单位教师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师德年度考核。师德年度考核一般采取个人自评、同事互评、学生测评和综合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学生测评可通过召开座谈会、设立意见箱、发放问卷,或与各二级单位学生评教相结合等方式进行,学生测评中反映出来的突出问题应在综合评议时予以重视。
(四)确定档次。各二级单位经班子会议或党政联席会议审定后确定考核档次。对拟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档次的教职工进行组织谈话;对拟确定为优秀档次的教职工,须在本单位范围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全部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被考核人员,由本人签署意见。教职工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3日内向本单位教师工作领导小组申请复核,各单位教师工作领导小组在5日内提出复核意见,以书面形式告知被考核人员,由本人签署意见。
(五)审核备案。各二级单位填写本单位教职工《东北农业大学教职工师德年度考核登记表》报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审核备案。
第十一条 教职工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师德年度考核结果的执行。
第十二条 师德平时考核由各二级单位教师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工作实际组织开展,确定考核初步意见,经二级单位党组织讨论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
第五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 师德考核结果运用于教职工管理和职业发展全过程,作为岗位聘用、职称评定、职务晋升、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学习进修、评奖评优等工作中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凡在师德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档次的,在各类选培奖评工作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十五条 师德考核结果纳入教职工年度考核重要组成部分,师德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教职工,教职工年度考核评定为不合格,在教职工职务(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优奖励等方面,按照相关要求实行一票否决。
第六章 考核监督
第十六条 学校以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校内巡察、抽查等方式定期对二级单位师德师风建设及教职工师德表现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不良倾向与问题。对存在师德失范行为的单位及个人,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及时向学校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报告。
第十七条 学校构建学校、教职工、学生、家长和社会多元立体的师德师风监督网络体系。
第十八条 各二级单位应依据本办法,切实负起责任,全面认真做好师德考核工作,对师德考核过程中徇私舞弊、监管不力、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将根据情况给予严肃处理,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及执行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由学校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审议,报校长办公会议、党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若有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原《东北农业大学师德考核实施办法》(东农党发〔2023〕113号)同时废止。
附件:黑龙江省新时代高校教师师德师风考核评价指导性指标体系(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