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农人字〔2023〕1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博士后管理工作,规范高效使用博士后各项经费,按照《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规定》《黑龙江省博士后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东北农业大学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东北农业大学经费审批权限暂行规定》相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博士后经费属专项经费,单独立账,专款专用。
第二章 经费来源及构成
第三条 博士后经费主要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学校及联合培养单位共同筹集。
第四条 博士后经费包括日常经费和科研资助经费。
(一)日常经费包括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拨日常经费、学校自筹经费及联合培养单位管理费。
(二)科研资助经费包括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各类项目资助经费(包括全职博士后补助、在站博士后资助经费和出站博士后科研启动资金等)、东北农业大学博士后科研启动费。
第三章 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五条 博士后日常经费用作生活经费和管理经费,由学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其中:
(一)生活经费主要用于全职博士后的工资、生活补助及福利待遇等费用支出。
(二)管理经费主要用于组织校内评审、承办相关会议、管理人员培训费及管理服务等费用支出。
第六条 科研资助经费采取“包干制”管理方式,实行项目负责人承诺制,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研究需要在经费使用范围内自主决定使用。
(一)科研资助经费支出根据归口情况和支出额度,签批使用按照《东北农业大学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实行逐级审批。
(二)科研资助经费支出不设置科目比例限制,主要用于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以及其他合理支出。其中,黑龙江省全职博士后补助用于支持全职博士后在站期间开展创新研究,博士后本人对经费享有自主支配权。
第七条 涉及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和资金支付事宜,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采购流程。购买的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图书资料等物品由设站学院,按照国有资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八条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经费结余部分退回基金会。其他经费超出使用时限结余部分转入学校博士后工作管理费,由学校统筹使用。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财务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或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由学校人才工作委员会审议,报校长办公会议、党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若有条款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