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农人字〔2023〕1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人才第一资源作用,加强和规范博士后管理工作,稳步扩大博士后队伍规模,提高博士后队伍建设质量,厚植师资队伍储备资源,依据《关于印发<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49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2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将博士后队伍纳入学校师资人才队伍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联合培养单位(含国家级工作站、省级创新实践基地以及其他相关合作单位,以下简称“联培单位”)、博士后合作导师(以下简称“合作导师”)以及各类型博士后的管理及相关工作。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博士后工作实行学校、设站学院和合作导师三级管理机制。
第五条 学校人才工作委员会是博士后管理议事机构,负责博士后队伍建设总体规划、重大政策制定和重要事项审议。
学校设立博士后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博管办”),挂靠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起草和落实博士后队伍建设相关政策、组织流动站设立和评估、指导设站学院做好流动站日常管理等工作。相关职能部门需加强协同配合,研究和解决博士后工作相关事宜。
第六条 设站学院是博士后日常管理工作主体责任单位。
(一)设站学院基层党组织负责博士后思想政治素质审查和博士后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等工作。
(二)设站学院需成立博士后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年度招收计划、博士后进出站标准,组织进站遴选、开题报告、中期考核、出站考核及各类博士后项目评选推荐等工作。
博士后工作委员会实行不定额席位制,由当然委员和专家委员组成。设站学院院长担任委员会主任委员,流动站共建学院负责人及学科带头人为当然委员,专家委员将根据工作需要机动设置。工作委员会需指定专人担任工作秘书,实行专题会议制,由主任委员召集、主持,出席委员总数应为奇数,原则上不少于5人。
第七条 合作导师是博士后培养第一责任人,负责博士后在站培养和合作科研,对博士后思想政治和学术道德等方面进行指导和监督,为博士后开展科学研究和发展成长创造条件,帮助博士后解决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问题或困难,构建和谐指导合作关系。合作导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品德高尚,爱岗敬业,学术能力突出,具有开拓创新精神。
(二)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
(三)主持在研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有充足科研经费支持博士后开展研究工作。
第三章 招收
第八条 招收类型
(一)全职博士后。人事关系调入学校,全脱产在学校开展科学研究工作的博士后。
(二)在职博士后。保留原工作单位人事关系,全脱产在学校开展科学研究工作的博士后。
(三)联培博士后。联培单位依托学校流动站联合招收的博士后。
第九条 基本条件
(一)政治坚定、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和学术道德。具备扎实的专业基础和科研创新能力,能够独立开展研究工作。
(二)获得博士学位一般不超过3年,年龄在35周岁(含)以下;人文社会科学领域、人才紧缺的自然科学领域以及联培博士后,年龄可适当放宽。
(三)原则上来自其他单位或其他一级学科,应符合流动站对博士后人员招聘岗位的相关要求。
第十条 招收程序
(一)制定计划。各设站学院根据学科发展需要及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合理制定年度招收计划,报学校博管办审定、备案。
(二)发布信息。学校及设站学院公开发布招收信息,全年招收。
(三)个人申请。申请人与设站学院及合作导师联系,提交申请材料。
(四)学院推荐。设站学院从思想品德、学术水平、科研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核,择优推荐人选。
(五)学校审定。学校对推荐材料进行分类复核、评审、审定、公示、备案等。
(六)办理进站。复核、公示无异议者上报省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通过后,办理进站手续。
第四章 在站管理
第十一条 博士后在站工作时间一般为2-3年,如需延期,应经学校批准,在站时间最长不超过6年。若提前完成研究任务,可申请提前出站,在站时间不得少于21个月。
第十二条 在站薪酬
(一)全职博士后。实行年薪制,薪酬标准根据学校实际发展需求制定,并动态调整。
(二)在职博士后。薪酬由博士后人事关系所在工作单位承担。
(三)联培博士后。薪酬由联培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博士后进站3个月内须参加开题报告答辩,未通过者,需调整科研课题重新进行开题答辩。相关材料由设站学院保存,出站后交学校博管办归档。
第十四条 博士后在站满1年须参加中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综合表现、研究进展、科研成果等方面。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考核不合格者,给予3个月整改期限,整改仍不合格,将予以退站处理。
第十五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除入选国际交流计划派出项目,一般不得申请到境外进修。确因工作需要,经合作导师和设站学院同意,报学校博管办批准,可到国(境)外开展合作研究、参加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
第十六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归学校所有,需以东北农业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联培博士后科研成果等知识产权归属按协议执行。
第十七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须参与思想政治培训至少1次、申报国家级科研基金项目至少1次、完成学术报告交流至少1 次、参加学术会议至少1次。积极参加国家、黑龙江省及学校组织的各类博士后科技服务、创新创业大赛等活动。
第十八条 博士后应注重师德师风建设,恪守学术道德,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求实的治学态度,反对学术上弄虚作假,坚决抵制学术腐败和欺骗行为。
第五章 出站和退站管理
第十九条 出站标准
(一)基本条件
按计划完成相关研究工作,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报告。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获得者须完成资助总结报告。
(二)业绩条件
1.全职博士后:按照聘用合同执行。
2.在职博士后:各设站学院结合学科实际制定,报学校审核备案。
3.联培博士后:按照联培协议执行。
第二十条 出站考核程序
(一)个人申请。博士后个人于期满出站前1个月填写《东北农业大学博士后期满出站申请表》,向设站学院提交出站申请。
(二)出站考核。设站学院组织召开出站报告会,对博士后在站期间的业绩成果、工作能力和学术水平进行全面评议和鉴定,形成出站决议,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报告会需邀请校外专家至少1人。
(三)材料提交。考核等级为合格及以上者,由个人登录“中国博士后”网站完成线上材料提交,纸质材料提交至设站学院。
(四)材料备案。博士后出站及全流程管理产生的相关材料,提交学校博管办审核备案。
(五)证书发放。出站材料经学校博管办审批通过后报省级主管部门核准,核准后发放电子版博士后证书。
第二十一条 出站后30天内,需完成档案、人事及工资关系转出、户口迁出、经费结算等离校手续。
第二十二条 退站处理
(一)博士后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退站处理: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发生重大工作责任事故,情节严重者;
2.严重违反师德师风、学术道德规范,弄虚作假,影响恶劣者;
3.提供虚假材料获得进站资格者;
4.进站半年后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博士学位证书者;
5.不能履行协议所规定的各项任务或中期、期满考核不合格,限期整改仍不通过者;
6.擅自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者;
7.合同(协议)期满,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出站手续或在站时间超过6年者;
8.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者;
9.应予退站的其他情况。
(二)退站人员应及时办理离校手续,人事档案和户口转出学校,不享受国家对期满出站博士后规定的相关政策。
第二十三条 聘期内主动提出退站的博士后,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经费主要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拨日常经费、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各类项目资助经费、联培单位管理费以及学校自筹经费构成,主要用于博士后生活津贴、科研资助和日常管理等。
第二十五条 博士后科研启动及项目资助类经费属于专项经费,单独立账,专款专用。按照国家、黑龙江省及学校科研经费相关要求进行管理使用。
第二十六条 博士后管理经费根据《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按照国家下拨博士后日常经费3%比例提取,主要用于组织校内评审、承办相关会议、管理人员培训费及管理服务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联培单位依据双方协议向学校支付相关费用,包括合作导师指导费、博士后管理经费等。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外籍博士后人员申请条件和招收程序与国内博士后人员相同,具体来华相关事宜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协助协商办理。
第二十九条 攻读博士学位的指导教师原则上不得担任合作导师。合作导师指导博士后完成出站考核,按照2400元/人的标准给予津贴补助。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或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由学校人才工作委员会审议,报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审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若有条款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原《东北农业大学博士后管理办法》(东农研字〔2019〕5号)、《关于调整东北农业大学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成员的通知》(东农校发〔2013〕2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