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农人字〔2024〕2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创新用人形式,立足学校实际,逐步建立适应学校发展需要的用人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劳务派遣人员是指与派遣公司建立劳动(劳务)关系,派遣期内与学校各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工作人员。劳务派遣人员是学校体制外用人的一种重要补充来源,属编制外人员范畴。
第三条 劳务派遣人员按照“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的方式管理,坚持“总量控制、按需设岗、严格审批、择优使用、强化考核、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四条 根据岗位性质,学校劳务派遣岗位分为管理辅助岗位、专业技术辅助岗位及其他辅助岗位三类。管理辅助岗位主要从事行政管理工作;专业技术辅助岗位主要从事实验技术、图书档案、工程技术、编辑出版、会计、医疗卫生、中小学幼儿园教育等专业技术工作;其他辅助岗位包括由学校承担劳动报酬的临时、辅助性工作岗位和由各二级单位承担劳动报酬的工作岗位,主要从事保洁、门卫、维修、驾驶、餐饮等体力劳动和管理及专业技术工作。
第五条 学校严格控制劳务派遣人员数量,其中管理和专业技术辅助岗位人员数量不高于学校管理和教辅岗位总人数的10%。其他辅助岗位人员数量,结合学校和各单位工作需要设置。
第六条 其他辅助岗位管理,按照《东北农业大学临时、辅助性工作岗位用工管理暂行办法》(东农校发〔2016〕18号)执行。管理和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按照以下条例执行。
第三章 招聘条件与程序
第七条 招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二)具备应聘岗位所需要的专业条件;
(三)具备应聘岗位要求的学历、年龄和其他条件。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人员、被开除公职人员、受处分期间的人员、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机关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为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不予聘用。
第八条 学校会同派遣公司,通过公开招聘的方式招聘管理或专业技术辅助岗位劳务派遣人员,对申报人员政治素质、资格条件、业务素质、知识水平、心理状况等进行综合考核后择优录用,具体程序参照《东北农业大学人事调配工作规定》(东农人字〔2023〕8号)。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九条 人事处负责管理和专业技术辅助岗位劳务派遣人员的招聘、规章制度的建立及政策法规解读等管理工作。
第十条 用人单位负责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思想政治、工作纪律、专业技能等培训,开展考核、奖惩等工作。
第十一条 派遣公司负责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续订及解除,人事档案管理、工资发放、社保及住房公积金缴纳,处理在校服务期间劳动纠纷等事宜。
第十二条 劳务派遣人员纳入学校考勤、考核范围,由各用人单位参照学校考勤、考核办法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劳务派遣人员聘期内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职称考试),按派遣公司相关规定执行或由派遣公司委托学校执行。
第十四条 劳务派遣人员在校工作期间,如攻读全日制学历、学位,需在入学前与学校终止用工关系;参加社会组织的职称评审、资格考试等取得相应资格,不与学校薪酬待遇挂钩。
第十五条 管理和专业技术辅助岗位设定试用期,到校工作一般不超过4年,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且经用人单位同意,可与派遣公司进行续签。
第十六条 管理和专业技术辅助岗位劳务派遣人员到校工作满一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且符合学校公开招聘条件,经用人单位同意可申请参加学校面向社会组织的编制内人员或合同聘用制人员招聘。
第十七条 劳务派遣人员如有下列情形,学校可以终止用工关系并将其退回派遣公司。
(一)试用期间被证实不胜任岗位要求;
(二)违反校内规章制度,给学校造成较大损失或产生不良影响;
(三)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四)连续旷工1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
(五)患病或者非因公(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
(六)因工作需要,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取消;
(七)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下档次;
(八)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其他需要终止工作关系的情形。
第十八条 劳务派遣人员辞职需提前30日(试用期内提前10日)向用人单位提交书面报告,经批准后方可离职;如所在岗位涉及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的,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薪酬福利待遇
第十九条 管理和专业技术辅助岗位劳务派遣人员实行协议工资制,工资包括岗位工资和绩效奖金。
第二十条 工资标准及发放办法:
(一)岗位工资:本科学历试用期岗位工资为税前3000元/月,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调整为税前3500元/月;研究生学历试用期岗位工资为税前3500元/月,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调整为税前4000元/月,以上工资包含社保及公积金需个人缴纳部分。学校结合人力资源市场实际,经校长办公会议、党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可调整岗位工资标准。
(二)绩效奖金:绩效奖金参照校内津贴分配暂行办法管理岗位执行,试用期按办事员标准发放,试用期满后按科员发放。绩效奖金分为岗位基础奖金和岗位绩效奖金两个部分,岗位基础奖金根据月考勤考核结果发放,岗位绩效奖金根据所在单位年终考核结果一次性发放。
(三)工资发放:入职当月兑现岗位工资,15日(含)之前入职,发放一个月的岗位工资;15日之后入职,发放半个月的岗位工资。入职次月起兑现绩效奖金。
第二十一条 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按属地相关规定,按照岗位工资标准,由派遣公司负责按月缴纳。
第二十二条 管理和专业技术辅助岗位劳务派遣人员享受以下待遇:
(一)享受国家法律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婚假、产假等;
(二)按学校规定办理校园卡等相关卡证,享受教工餐厅用餐、图书馆书刊借阅、校园内停车等待遇;
(三)享受每年一次校内体检;
(四)在校期间可申请加入工会,获得批准后需履行相应义务,可参照编制内人员享受工会福利待遇。
第二十三条 劳务派遣人员在校工作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社保缴费年限达到国家标准,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由派遣公司办理退休手续。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未尽事宜及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由校长办公会议、党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地方现行政策规定执行,如与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