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农人字〔2023〕3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服务学校事业发展,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后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方面作用,结合学校实际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返聘以师德为先,以对国家、社会、学校、学科、专业的实际贡献为导向,坚持按需聘用,择优返聘。
第二章 返聘条件
第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完成退休手续办理后,因学校课程建设、人才梯队建设、科研项目和成果转让转化等需要,可由学校返聘在校继续工作。
第四条 申请人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师德规范,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师风修养。
(二)身心健康,能够全面履行岗位职责,正常完成工作任务,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三)返聘承担授课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学校相关课程教学经历,教学工作经验丰富,教学效果良好,能够承担任教课程全部教学工作。
(四)返聘承担科学研究或成果转让转化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主持国家、省(部)级科研课题、横向课题且在退休时未到合同规定结题期,或承担学校重要科学研究或成果转让转化任务。
第三章 返聘程序
第五条 个人申请。申请人退休前半年,可向拟返聘单位提出返聘申请,提出岗位任务、预期目标和申请返聘年限。
第六条 单位推荐。拟返聘单位对申请人返聘的必要性、具体岗位任务、期满考核标准、返聘年限等进行评议,经单位党政联席会议或班子会议审议后,将《东北农业大学返聘人员申请表》等相关材料报人事处。
第七条 部门审核。人事处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和在岗人员情况,对申请返聘人员材料进行审核,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
第八条 学校审批。人事处根据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结果,通知拟返聘单位与申请人签订《东北农业大学退休人员返聘协议书》,协议一式三份,人事处、返聘单位、返聘人员各执一份。
第四章 返聘人员管理
第九条 返聘人员在退休前,须按学校要求,腾退所在单位教学科研办公用房、固定资产等,返聘期间办公用房、教学、科研等条件按照返聘协议执行。
第十条 返聘期间,返聘单位负责返聘人员具体日常管理。返聘人员薪酬由返聘单位结合校内绩效津贴分配办法,按照返聘人员实际工作量进行核算发放。返聘人员返聘期间享受在职人员校内用餐待遇。
第十一条 学校负责为返聘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返聘人员非因工所受到的意外伤害,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返聘人员应按照岗位任务要求,完成返聘单位对教职工的岗位职责和学校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返聘人员原则上一年一聘。返聘协议期满前一个月,由返聘单位对返聘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在学校批准的返聘年限之内,可直接签署下一聘期返聘协议。
第十四条 返聘人员身份仍为学校退休人员,依法享受退休人员待遇。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返聘单位提出,学校审核同意,可以解除返聘协议:
(一)因返聘人员个人原因不能继续履行岗位职责。
(二)返聘人员不能按要求完成受聘岗位工作。
(三)因重大任务工作需要发生调整变化等原因,需要终止劳务关系。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直接解除返聘协议:
(一)损害学校声誉和利益,或因各种原因不再符合返聘基本条件。
(二)返聘期间因违法违纪、师德违规或违反学术道德受到处理者,自收到相关文件之日起解除返聘协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上级有关政策和规定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由校长办公会议、党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