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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农业大学教职工校外兼职管理办法

(东农人字〔20233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壮大新动能的精神,规范教职工校外兼职兼薪管理,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秩序,维护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校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外兼职是指我校教职工不改变行政隶属关系和工作岗位,以个人名义利用本人的知识和技能在校外机构或组织、团体中兼任工作职务,从事与本人学科密切相关并能发挥其专业能力的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全职在岗教职工,其中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兼职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教职工从事校外兼职活动,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不得侵害国家、学校、校外组织机构和他人的权益。

第五条 学校各部门要将本部门教职工的校外兼职工作纳入正常的管理范围,对兼职人员严格考勤,确保学校和本部门的工作不受影响。

第六条 教职工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完成学校及部门安排的其他临时性工作,要把主要精力放在做好本职工作上,在确保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学校批准方可从事校外兼职活动。

第二章 校外兼职的分类与要求

第七条 校外兼职根据兼职内容主要分为社会兼职、学术兼职以及企业类兼职三类;根据取酬情况分为公益性兼职(不取酬)和取酬性兼职两类。

(一)社会兼职指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际组织、社会团体、基金会等各类组织中担任职务。

(二)学术兼职指在各类学会、协会、学术性组织、国内外高校或科研机构等担任荣誉性职位,如委员、成员、专家顾问、主编、编委、主席等职务。

(三)企业类兼职指在企业或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担任职务。

第八条 禁止教职工兼职的范围如下:

(一)教职工未经学校同意在企业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执行董事等重要职务。

(二)接受校外机构的全职聘用,或与校外其他单位签订全职聘用合同(经学校批准同意委派到校外单位兼职的情况除外)。

(三)占用工作时间兼职。

(四)到未经合法注册备案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等兼职。

(五)其他可能对学校和社会造成重大损失的兼职。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教职工,不得从事校外兼职活动:

(一)本职岗位涉及国家或学校机密,因兼职活动可能导致泄密。

(二)不承担或未保质保量完成学校和所在部门安排的各项任务。

(三)处在病假、事假、待岗、离岗等期间。

(四)犯有严重错误正接受组织审查调查,或受党纪、政纪处分且在处分期内。

(五)其他规定不宜兼职的情况。

第三章  校外兼职的审批程序

第十条 教职工兼职必须严格履行审批和备案手续。审批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拟兼职机构出具的邀请函。

(二)兼职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第十一条 申请校外兼职的教职工,本人填写《东北农业大学教职工校外兼职审批表》,经所在部门审核后,报学校相关部门批准和备案。本办法范围内未涉及的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兼职申请,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定。

第十二条 教职工按以下程序办理兼职手续:

(一)本人填写《东北农业大学教职工校外兼职审批表》。

(二)所在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单位负责人签署审批意见后报相关职能部门签署意见。

(三)人事处收集汇总,分别按干部管理权限相应程序审批,其中到国(境)外兼职的需学校国际交流合作处进行审查,涉密人员需学校办公室进行审查。

第四章  校外兼职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教职工校外兼职以个人名义与兼职单位签订协议,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及义务,兼职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或与兼职单位发生的技术、经济、法律等纠纷,一律由校外兼职单位和兼职人员本人负责,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兼职人员与兼职单位签订的协议需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教职工在校外兼职期间,不得以学校或教职工名义允许兼职所在单位或本人以学校名义使用明显代表学校无形资产的字样,以及使用学校的校徽和标志性建筑物、纪念物等图案;不得以学校教职工身份从事产品推销、广告等商务活动。

第十五条 教职工在校外兼职,未经学校允许,不得无偿使用学校人力、设备、资金、场地等资源。

第十六条 教职工校外兼职期间利用学校的无形、有形资产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或其他技术成果,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教职工兼职活动,不得影响正常的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工作,原则上不得占用工作时间进行兼职。因兼职影响本职工作或不接受学校及所在部门安排的工作任务,学校有权责令其停止兼职活动,并视情节轻重扣发相应比例绩效工资。拒不执行的,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分。

第十八条 未经审批擅自兼职者,或虽经审批但个人申请材料中出现瞒报、弄虚作假者,给学校造成恶劣影响者,一经发现,学校有权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停止校外兼职,视情节轻重扣发相应比例绩效工资,或给予当事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等行政处分,其薪酬等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者,可予以解聘。

第十九条 各部门要对本部门教职工的校外兼职工作从严把关,加强对教职工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工作质量的考核,确保学校与本部门的工作不受影响。对因本部门教职工兼职情况管理不力,出现瞒报或弄虚作假等现象的,一经查实,除对当事人进行相关处理外,学校将对部门及部门负责人通报批评,必要时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上级有关政策和规定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由校长办公会议、党委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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