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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农业大学教职工进修培训管理规定

(东农人字〔20232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人才强校”战略,鼓励教师积极参加国内外各项进修学习,进一步提高各类人员思想政治素质、强化专业能力培养、优化学历学缘结构、规范进修培训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教职工进修培训遵循“合理规划、按需培养、学用一致、分类支持”的原则,优化提升教师队伍的学历结构和业务水平,努力建设一支数量和结构合理的高水平师资队伍。

第三条 教职工进修培训包括岗位进修、学历学位教育和博士后研究。岗位进修是指为适应现聘工作岗位需要、提高履职能力而进行的非学历学位教育;学历学位教育是指通过进修培训,取得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证书,学历限国民教育系列和国家学历认证主管部门认可的国外学历;博士后研究是指教学科研人员从事国内外博士后研究。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职在岗教职工。

第二章 进修培训形式

第五条 国内岗位进修。

(一)选派各类人员原则上到国内同学科领域“双一流”建设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开展访学、合作研究或短期进修,提高各类人员专业素养以及教学、科研和管理服务水平,并建立对外联系。

(二)国内岗位进修一个月以下的短期培训由各单位自行组织,一个月以上的短期培训由人事处组织实施。

(三)国内岗位进修按照不同类型的进修要求,访学、合作研究一般不超过12个月,课程进修不超过6个月。其中非教学科研人员岗位进修以短期进修为主,因岗位需要可适当放宽至6个月。

第六条 国内学历学位教育。教职工以“定向培养”的形式在职学习,申请硕士学位一般不超过36个月,申请博士学位一般不超过48个月。

第七条 国内博士后研究。

申请人获得博士学位后,在不影响本岗位工作的前提下,经学校同意,可在职申请进入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或工作站从事科研工作。国内博士后研究一般不超过 24 个月。

第八条 出国(境)进修培训。

(一)教职工出国(境)进修培训是指经学校批准出国(境)开展访问学者、合作研究、博士后研究以及攻读博士学位等。

(二)教职工出国(境)进修培训根据经费来源不同,分为国家公派出国、单位公派出国(含校际交流以及外方提供资助)和个人自费出国(境)三种形式。

国家公派是指申请人获得教育部、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等政府部门资助出国(境)进修;单位公派是指申请人获得国(境)外高校、科研机构等单位的资助或学校资助出国(境)进修;个人自费出国(境)指经由个人自主联系、本人承担留学费用出国(境)进修。

(三)教职工申请出国(境)进修培训中高级研究学者一般不超过6个月;访问学者与博士后研究一般不超过24个月;攻读博士学位一般不超过48个月。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九条 申请进修学习、参加培训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和要求: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爱国情感、职业道德和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奉献精神,能较好地完成工作任务并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申报在职攻读学历学位的教学科研人员,须在我校工作满2年及以上,其他人员须在我校工作满3年及以上,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学校批准后,方可报考。

(三)教职工开展岗位进修一般需在所聘岗位工作满1年;岗位进修结束后在所聘岗位工作满3年,可申请参加新的岗位进修。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不予选派进修、培训:

(一)未列入学校和所在单位进修培训计划。

(二)岗位进修专业方向与现聘用工作岗位的职责和任务不一致。

(三)不服从工作分配或未履行工作岗位职责。

(四)上年度考核或师德考核不合格。

(五)受党纪政纪处分仍在影响期内。

第十一条 对未经学校审批同意,擅自离岗考取非定向全日制研究生并入学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四章 进修资助与相关待遇

第十二条 国内岗位进修资助与相关待遇。

(一)进修资助。

学校根据年度选派计划全额资助访学学费、研修费或进修费。住宿费标准参照《东北农业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中各类人员住宿费标准的三分之一凭发票据实报销,超支部分个人承担。

进修时间6个月及以内的报销1次往返车费,6个月以上的每年报销2次往返车费。

(二)相关待遇。

国内岗位进修期间,学校正常发放工资和校内岗位基础津贴,其他绩效性津贴由所在单位根据业绩考核情况发放。

第十三条 国内学历学位教育资助与相关待遇。

(一)进修资助。

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所需费用由个人承担。

(二)相关待遇。

1.在职攻读学历学位期间,学校正常发放工资和校内岗位基础津贴,其他绩效性津贴由所在单位根据业绩考核情况发放。

2.未经所在单位和学校同意,擅自离岗报考并就读的教职工,自入学当月起停发工资,按旷工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国内博士后研究资助与相关待遇。

(一)进修资助。

从事博士后研究所需费用由个人承担。

(二)相关待遇。

国内博士后研究期间,学校正常发放工资和校内岗位基础津贴,其他绩效性津贴由所在单位根据业绩考核情况发放。

第十五条 出国(境)进修培训资助与相关待遇。

(一)进修资助。

学校承担国家留学基金委项目、学校“择优项目”研修费。参加国家或学校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国内语言培训合格并获得公派出国资格后,学校给予报销国内语言培训费及国内差旅费。自费出国所需一切费用均由本人自理。

(二)相关待遇。

教职工出国(境)参加岗位进修培训应签订相关协议,在规定的期限内,学校发放相关待遇。逾期不归停发工资,视为旷工,按学校考勤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进修培训的管理与考核

第十六条 教职工进修培训申请办理程序。

(一)个人申请。每年10月教职工根据学科专业发展需要,结合自身职业发展规划,选择进修培养类别,向所在单位递交《东北农业大学教师进修审批表》。

(二)单位审批。各单位围绕学科建设、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目标及实际工作情况,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制定本单位人员进修培训计划,明确进修任务,在教职工提交的《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报送人事处。

(三)学校审核。学校根据各单位进修培训计划的申报情况,制定全校下一年度教职工进修培训计划,并下达各单位执行。教职工必须按学校和所在单位制定的计划申请参加进修培训。

(四)签订协议。教职工参加进修培训,须持录取通知书或相关进修培训通知到人事处签订相关协议书,实行合约管理。凡没有备案或签订协议书,学校不予资助。未经学校允许擅自离岗进修或培训期满逾期未归按旷工或自动离职处理。

第十七条 教职工进修培训考核。培养培训结束后,应及时(以相关证书或证明材料上的时间为准)回校工作,完成学校规定的服务期。否则构成违约,承担规定的违约责任。

(一)教职工进修培训结束后,应按时回校工作,并同时将学历学位证书、结业证书等有关证件以及有关材料的原件报人事处登记备案。

(二)教职工开展岗位进修1个月及以上至6个月及以下,应在一定范围内就进修培训内容及收获开展学术或工作交流;岗位进修达6个月以上人员,需在进修结业后一年内,以第一作者发表一级期刊论文1篇,或中文核心期刊、CSSCICSCD论文2篇,如未完成相关要求,未来五年内不再派遣到外单位进修学习、科研合作。

(三)教职工进修培训结束后凭相关证书以及有关材料报销相关费用,岗位进修未完成任务需全额退还资助费用或不予进行资助。

第十八条 教师进修应严格按照学校批准的期限完成。确需延期的,各类进修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国内岗位进修不得申请延期。

(二)国内学历学位教育如需延期毕业,应提前1个月向人事处提交导师、培养单位和本人所在单位签署意见的书面延期报告。延期最长不超过24个月。

(三)国家公派出国研修如申请延期,将按照国家留学基金委有关规定执行。

(四)学校公派出国和自费公派出国(境)研修如申请延期,应提前3个月向人事处提交国外单位、合作导师和本人所在单位签署意见的书面延期报告,并附上项目计划和延期资助证明,经学校研究同意后,方可延期。延期一般只能申请一次,一般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特殊情况由学校研究同意后可适当放宽。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东北农业大学教职工进修培训管理暂行规定》(东农校发〔20156号)同时废止。在本规定执行前与学校签订协议的,按原协议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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