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农人字〔2023〕2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教职工退休手续办理工作,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人事关系在我校在职教职工,含退休前在校外挂职、借调人员。
第二章 退休通知
第三条 确定人员。人事处每年对下一年度所有退休教职工进行摸底,与人事档案室和人事关系所在单位进行核实,并会同组织部、纪委办公室等有关部门研究,确定下一年度退休人员。
第四条 发布退休通知。教职工退休起算之日前2个月,人事处将《退休预通知单》发至所在单位。
第五条 开展谈心谈话。各级党政领导负责与退休人员谈话,做好政策解读和关心关怀。正处长级人员由所在单位分管或联系校领导进行谈话,其他人员由所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
第三章 工作交接
第六条 教职工需提前与所在单位(双肩挑人员、兼聘人员等应包含所有涉及工作单位)做好教学任务、研究生培养、科研课题、行政管理等衔接工作;按要求移交工作期间曾领用、使用或保管的教学科研办公用房、固定资产及公共教学科研资料、档案资料、图书图片(含电子资源)等各类资产、资源和资料。
第七条 教职工所在单位负责清查并监督各类资产、资料和资源的移交情况,协调并监督教学、科研、管理和学生培养等各类工作的交接。
第四章 办理退休手续
第八条 教职工本人在退休起算之日前一个月,到所在单位签字确认《退休预通知单》,并上交独生子女证原件及社保卡复印件等材料,办理相关手续;所在单位收齐材料,连同签批的《退休预通知单》统一报送至人事处。
第九条 人事处将按上级部门有关政策和要求,办理相关退休手续,办结后转至相关职能部门及科室,相关职能部门对各项交接工作进行核查,办理好各项交接手续。
第十条 教职工在退休起算之日一个月后,本人可携带身份证原件及蓝底免冠一寸照片一张,到人事处办理退休证。
第十一条 教职工在退休起算之日后一个月内,到离退休工作处报到。离退休工作处办理组织和人事关系接收,做好退休教职工的各项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按有关政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教职工,人事处负责协助办理养老金审批手续。
第五章 工作要求
第十三条 各单位和退休教职工应严格执行本规程。认真负责做好退休职工各类资产、资源和资料的移交及工作交接,切实履行好核查和监督的职责。
第十四条 教职工因正当理由本人无法办理退休手续的,可委托亲属或所在单位协助办理相关手续及事项。
第十五条 教职工因个人原因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完各类资产、资料、资源移交和工作交接手续,达到退休起算之日后,暂时按在职人员身份管理,暂不向相关部门报送手续办理完成人员信息,暂停各项待遇和福利,待办完各项手续后执行和补发各项退休待遇和福利,由此产生的影响和后果由教职工本人承担。因个人原因,超过2个月未办理完各类资产、资料、资源移交或工作交接手续,或拒不配合办理有关手续的,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降级或处分。
第十六条 教职工因违法违纪、被组织调查或存在遗留问题等尚未办结的情况,经学校研究,可暂缓1-3个月办理退休手续;期间暂时按在职人员身份管理,暂不向相关部门发送手续办理完成人员信息,暂停各项待遇和福利,待有定论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有定论后,因个人原因超过2个月未办理完各类资产、资料、资源移交或工作交接手续,或拒不配合办理有关手续的,参照第十五条有关内容执行。
第十七条 教职工移交资产、资料、资源时如有蓄意破坏或泄密等不良行为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清算理赔,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上级有关政策和规定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由校长办公会议、党委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