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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农业大学人事调配工作规定

(东农人字〔2023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事调配工作,规范人事管理,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黑龙江省省直事业单位人员调配工作规定》(黑人社发〔201287号)、《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黑人社发〔20146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事调配工作坚持以编制管理为基础,以岗位设置为依据,以用人单位核定岗位职数为前提,按照学校宏观调控与用人单位评价相结合的原则,服务学校事业发展,不断优化人员结构。

第三条 本规定中人事调配包括学校公开招聘、人员调入、人员离职、校内调动。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事业编制人员。

第二章 公开招聘

第五条 公开招聘是指学校根据学科建设、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需要,按照国家和我省相关政策,通过公开招聘方式进行人员引进。

第六条 应聘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二)具备应聘岗位所需要的专业条件;

(三)具备应聘岗位要求的学历、年龄和其他条件。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人员、被开除公职人员、受处分期间的人员、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机关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员,不得应聘。

第七条 公开招聘程序

(一)制定招聘方案。用人单位根据岗位核定职数和实际需要提出招聘需求,人事处进行审核汇总并制定招聘计划,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党委常委会议审定后,报上级部门审批。

(二)发布招聘公告。学校在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服务平台和学校网站发布招聘公告。

(三)资格条件审查。人事处会同各用人单位,按照招聘公告中相关要求,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四)考试和公示。根据专业和岗位要求,确定考试科目与方式,博士岗位可采取直接面试的方式,非博士岗位采取笔试加面试的方式。考试成绩在学校网站公示。

(五)考核和体检。学校对应聘人员遵纪守法、政治素质、思想品行、履职能力等情况进行考核,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等情况进行复查,考核合格者参加体检。

(六)公示和聘用。学校对体检合格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者,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党委常委会议审定,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批准后,学校与其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理入职手续。

第三章 人员调入

第八条 人员调入是指学校根据实际需要,按照国家和我省人事调配有关规定,从其他单位调入人员到学校工作。

第九条 调入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较好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二)具备拟任职岗位所需要的专业条件;

(三)具备拟任职岗位要求的学历、年龄和其他条件。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人员、被开除公职人员、受处分期间的人员、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机关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员,不能调入。

第十条 调入程序

(一)申请和确定人选。用人单位根据岗位核定职数和实际需要提出拟调入人员申请,经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同意后报人事处审核,分管人事工作校领导审定后,进入考核环节。

(二)组织考核。教师岗位人员参照《东北农业大学优秀人才引进暂行办法》(东农党发202297)相关流程进行考核。非教师岗位人员,由用人单位、人事处及相关职能部门人员组成考核组,对拟调入人员遵纪守法、政治素质、思想品行、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等进行考核,必要时可以采用笔试、答辩或实际操作等方式进行考核。

(三)体检和公示。考核合格者参加体检,学校对体检合格者进行公示。

(四)确定拟调入人选。公示无异议者,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党委常委会议审定。

(五)调档和审查。学校审定后,向调出单位发商调函,调入人员档案,审查其身份、学历、职称等材料。

(六)聘用和入职。相关材料审查合格后,学校与调入人员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理入职手续。

第十一条 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等国家政策性安置人员,依据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章 人员离职

第十二条 人员离职是指因辞职、工作调转等原因,教职工离开工作岗位,学校与其解除聘用合同,终止人事关系。

第十三条 离职程序

(一)个人申请。申请离职人员填写《东北农业大学教职工离职申请表》,写明个人基本情况、离职原因和个人离职前还需完成教学、科研等情况,上报所在用人单位。

(二)离职评议。用人单位通过召开班子会议或党政联席会议的方式,对申请离职人员情况进行评议。因申请离职人员离职,可能造成学校严重损失或工作衔接不畅等情况时,用人单位经与拟离职人员协商后,可暂缓批准其离职。

(三)材料上报。用人单位同意离职的,经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同意后,将《东北农业大学教职工离职申请表》、班子会议或党政联席会议会议纪要等相关材料报人事处。

(四)离职审批。人事处审核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党委常委会议审定。

(五)工作交接和手续办理。申请离职人员填写《东北农业大学教职工离职手续办理单》,妥善做好教学、科研和日常办公等交接工作,经所在单位同意并报人事处审核后,办理离职手续。如超过30日未办理完离职手续,需本人及所在单位提出书面说明,经人事处审核、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后方可延期办理,否则学校将解除聘用合同,终止人事关系。

(六)薪资结算。申请离职人员原则上自学校批准之日下月起,停发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经申请离职人员与学校协商后,可暂由学校代缴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至减编。

(七)档案转递。人事处根据人事档案管理规定,通过机要通道转递离职人员人事档案,或接收档案单位指派专人领取离职人员人事档案。

(八)离职完毕。由学校代缴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的离职人员,需一次性向学校返还代缴的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后,人事处为其办理减编、人事关系、工资关系等事宜。

第十四条 涉密人员离职,应遵守国家有关涉密人员管理的规定。

第十五条 处级领导干部离职,按照组织部门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 因开除原因离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执行。

                                                                                                  第五章 校内调动

第十七条 校内调动是指因工作需要,学校用人单位之间的人员调动,原则上每学期开展一次。

第十八条 调动人员应符合调入单位工作要求且调入单位有空缺岗位职数,岗位变动后不得影响原单位正常工作。

第十九条 校内调动需严格按照岗位要求选拔人员,应有利于优化学校各类岗位人员结构,有利于发挥教职工特长,有利于调动教职工工作积极性。

第二十条 调动程序

(一)上报岗位需求。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空缺情况,经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同意后,填写《东北农业大学教职工校内调动计划表》报人事处审核。

(二)发布调配公告。人事处结合用人单位人员配置情况,提出调配意见,经分管人事工作校领导审定后,发布校内岗位调配公告。

(三)个人报名。申请调动人员,填写《东北农业大学教职工校内调动申请表》,经所在用人单位、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同意后方可报名。

(四)材料审核。人事处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和条件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各拟用人单位。

(五)组织考核。考核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开展,用人单位需成立考核小组,对全部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员进行考核,考核方式结合岗位要求自行设定。考核结束后,将拟调入人员名单和考核相关材料报人事处备案。

(六)确定拟调动人选。人事处会同相关部门对用人单位拟调入人员进行复核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党委常委会议审定。

(七)公示和办理调动手续。对确定拟调动人员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人事处为调动人员办理相关手续,调动人员需于7日内完成工作交接和报到手续。调动人员从到岗次月起,按新岗位执行相关工资待遇。

第二十一条 因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需要,增设、调整内设机构或干部轮岗等需要人员调动时,按照管理权限,由学校研究决定后直接调动。

第二十二条 副科级及以上干部调动,按照组织部门相关政策执行。辅导员调动需符合《东北农业大学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办法》(东农党发〔201413号)要求。

第二十三条 不同岗位系列间的人员原则上不予调动。如遇岗位有急需情况,且相关人员条件及业绩特别突出,可“一事一议”,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党委常委会议审定。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完成校内调动人员,一个聘期内原则上不得再次申请调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中“用人单位”均指学校内设的处级单位。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规定未尽事宜及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由校长办公会议、党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人事调配工作其他情况,按国家和地方现行政策规定办理,如与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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