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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农业大学教师延聘管理办法

(东农人字〔2022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学校人事管理水平,有效利用校内人才资源,充分发挥高水平教师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根据《关于高级专家延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社规[2017]3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延聘范围。达到国家统一规定的 退休年龄,因学科专业建设、教学科研工作需要,符合延聘条件要求并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第三条 坚持“自愿申报、按需遴选、分类管理、严格考核”的原则。

第二章 延聘条件

第四条 基本条件

1.具备较高政治素质,治学严谨,师德高尚,具有大局意识、创新精神和团结奉献精神。

2.专业技术岗位三级及以上,近5年始终在教学科研一线承担工作任务,业绩突出,能够持续在团队建设中发挥引领、带动作用。

3.担任行政职务的,免去其行政职务后方可申请办理;省管干部办理延聘的,需提交省委免职通知。

4.身心健康,能够胜任延聘岗位要求。

第五条 关键条件

在满足基本条件基础上,延聘人员还需符合以下关键业绩条件之一。

1.入选国家高层次人才计划,对学科专业建设具有突出贡献。

2.主持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或课题、国家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国家部委或省级重大科技项目,且尚未完成。

3.作为成果第一完成人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及以上、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及以上、省部级教学成果一等奖及以上、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及以上奖励。

4.在社会服务及成果转化工作中,转让到账经费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尚有重大成果转化正在实施过程中,为地方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

5.其他因特殊专业和新学科、重点学科建设急需人才。

第六条 再次延聘条件

专业技术岗位二级及以上,延聘周期内业绩考核合格,且同时取得重大教学科研成果;或承担重大科技项目;或成果转化及社会服务业绩突出,对学校发展及“双一流”建设做出突出贡献,可申请再次延聘。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七条 个人申请。符合条件人员,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或上一延聘期结束)前一年,可以向所在学院提出延聘申请,明确延聘期间工作任务、预期目标,填报《东北农业大学教师延聘申请表》。

第八条 学院推荐。学院组织召开教授委员会、党政联席会议,对申报材料进行学术评议,明确工作任务,审议通过后上报学校。

第九条 学校审批。人事处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学院实际岗位需求和个人业绩能力情况进行复核。学校人才工作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议并提出评审意见。校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审议1次,审议通过后,由人事处报上级主管部门办理延聘手续。

第十条 正式延聘。延聘申请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予以正式延聘,否则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延聘人员需根据学校审定的工作任务和预期目标,及时签订《聘期岗位任务书》,如未在有效期内签订《聘期岗位任务书》,则予以办理退休手续。

第四章 延聘管理

第十一条 延聘人员按在职人员进行管理,不占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数,不再担任行政职务,享受在职人员同等待遇。

第十延聘年龄最长不超过70周岁,一次聘期一般不超过3年(含3年)。

第十延聘期间,正常按学校要求参加年度考核、师德考核。考核结果“不合格”,次月办理其退休手续。

第十四条 延聘期间,因身体等其他个人原因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由个人提交解除聘用关系申请,经学校研究同意后,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第十五条 对于延聘期间因违法违纪、师德违规或违反学术道德等情况受到处罚的教师,自收到相关文件之日起,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及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若有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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