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农科字〔2022〕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学校学术治理体系,保障学术委员会有效发挥作用,规范学术委员会相关工作,促进学术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东北农业大学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坚守学校使命,遵循学术规律,倡导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独立、公平、公正地履行职责, 服务学校发展。
第四条 学校尊重和维护学术委员会的地位,支持其履行职权,保障其决议的执行。
第二章 组 成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分为校学术委员会和学院教授委员会,分别为学校和学院最高学术机构。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就教学指导、学位评定、人才引进、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科技发展和学术道德等事项分别设立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实行定额席位制,委员人数为不少于27人的单数。委员人选由校长提名或各学院教授委员会推荐产生,校长提名人选不超过委员总数的20%。各学院推荐名额数由学校统筹兼顾学科平衡和发展确定。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或由其兼任,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25%;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学院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50%。
第十条 学院教授委员会委员人数为不低于7 人的单数,组成人员的数量和结构由院党政联席会议在征询本院教师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并确定。委员人选经院长提名或学院自下而上民主推荐产生,其中院长提名人选不超过委员总数的20%。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全体委员人选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后,报校学术委员会备案。
第十一条 各专门委员会和学院教授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规程开展工作,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设在科学技术处,负责处理校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副秘书长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兼任。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校年度预算安排。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各专门委员会秘书处设在相关职能部门,秘书长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兼任。学院教授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秘书1名。
第三章 委 员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坚持原则、顾全大局、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学院教授委员会委员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五)在退休年龄前能够完成一届(4 年)学术委员会工作;
(六)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进入同一届校学术委员会。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所在学术委员会会议;
(二)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三)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四)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五)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平、公正履行职责;
(三)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时,应以书面形式向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其他委员代投票;
(四)维护学术委员会的严肃性和纯洁性,不向学术委员会动议与学术无关的事项;
(五)学术委员会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涉及委员本人或与其存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及其他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不参加讨论和表决;
(六)对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事项及会议中相关委员言论负有保密义务与责任。
第十六条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对其解除聘任: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违反本章程相关规定,怠于履行职责的;
(四)有违法、违反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连续 2 次无故不出席委员会会议,或连续4次不能参加委员会会议的;
(六)未履行保密义务的;
(七)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七条 委员出现缺额时,校长可根据学校学术发展的需要,提出增补委员名单,并提请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提请校党委常委会议审定,由学校颁发聘书。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后,提请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委员可连选连任,但在同一委员会连任相同职务一般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职务委员随职务任免而更替,增补委员的任期与被替补委员余下任期相同。
第四章 职 责
第十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或授权相关专门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一)以下事项由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1.学科、专业、学术机构的设置标准;
2.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
3.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
4.学位授予标准、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
5.学术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
6.学术不端行为认定标准;
7.学校需要学术委员会直接做出决定的其他学术事项。
(二)以下事项决策前,应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
1.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教师队伍、国际合作与交流等发展规划;
2.专业技术职务、荣誉教授、兼职教授的聘任办法,人才引进办法;
3.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成果和奖励的评审、推荐办法;
4.学科、专业、学术机构的设置和调整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5.学术道德规范、学术争议处理规则;
6.学校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项。
(三)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由校学术委员会组织评定:
1.高层次人才引进人选及其相应条件待遇确定,推荐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2.拟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拟聘任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
3.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成果和奖励;
4.自主设立的重大科研项目;
5.学校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四)以下事项决策前,应通报校学术委员会,由校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1.制定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2.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和国际合作交流中的重大问题;
3.学校预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使用;
4.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及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5.学校需要听取意见的其他事项。
校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二十条 各专门委员会及学院教授委员会,根据校学术委员会授权及各自规程开展工作,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管理事务。
(一)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对本科招生计划、专业设置、教学研究、教学计划、教材建设、教学条件、实践教学、项目审查、成果评定、教学改革等相关工作审议把关。
(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制定授予学位工作细则和有关规章制度;作出授予或者撤销学位的决定;选聘研究生指导教师;审议硕士、博士学位授权点的增列、调整;研究和处理学位工作中有争议的问题和其他事项。
(三)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负责全校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和岗位聘任等相关工作。
(四)校科技发展委员会负责制定学校科技发展规划,审查重大科研立项、重大科技成果评价、科技创新领军人才推荐、重大科研平台建设论证、推动科技体制机制改革等相关工作。
(五)校学术道德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术委员会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学术调查,裁决学术纠纷或提出处理建议。
(六)学院教授委员会是学院教学、科研、学科、专业、教师队伍、国际交流、社会服务等重大事项的学术决策机构。
第五章 运 行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通过全体会议履行职责,每学期召开1-2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校长提议,或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
校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委托副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确有需要,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一般事项经会议讨论后形成决议。重大事项一般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投票表决事项须经与会委员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会议表决结果当场公布。
第二十五条 遇有紧急事宜需要表决时,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可决定进行通讯投票。会议认为需表决的事项存在尚待调查的问题时,可暂缓表决。
第二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根据议题,可邀请有关校领导和职能部门负责人列席,对相关议题做出陈述和说明。讨论涉及与师生利益直接关联的议题,可邀请师生代表列席旁听。
第二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校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专门委员会、各学院教授委员会应遵照本章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相应工作规程。
第三十条 经校学术委员会 1/3 以上委员提议可对本章程进行修订,修订建议获 2/3 以上委员赞成后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和党委常委会审议决定。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经2022年4月,学校三届党委常委会第118次会议审定通过。《东北农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试行)》(东农科字〔2018〕8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