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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农业大学教职工单身公寓管理规定

(东农人字〔20203号)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单身教职工公寓管理,保证单身教职工公寓正常周转,根据《关于印发<东北农业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东农校发〔20174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教职工单身公寓为学校公有房产,只租不售。教工单身公寓属于临时过渡用房,提供给符合入住条件的教职工租住,不能作为家属用房。

第三条 教职工所在单位、人事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及后勤处共同负责入住资格的审批,后勤处负责教职工单身公寓的入住安排及日常管理。

第二章 申请入住条件及标准

第四条 申请入住条件:

(一)学校新引进的在编及聘任制在岗教职工,且本人及家庭在哈市城区无住房的单身教职工。

(二)来我校挂职、兼职等经学校批准须在校内安排住宿的人员。

(三)按照学校相关政策已享受人才周转房待遇的教职工不在教职工单身公寓住宿安排范围内。

第五条 入住标准:学校原则上提供单身公寓四人间,在公寓房源充足的情况下,对具有博士学位的引进师资人才,可适当放宽至不少于两人。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六条 申请人填写《东北农业大学教职工单身公寓入住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并盖单位公章后,报送人事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及后勤处审核批准。

第七条 申请人凭《申请表》到财务处交纳单身公寓床位、公用设施及公共区卫生维护等保证金人民币500元。

第八条 凭《申请表》和保证金收据到后勤处签订《东北农业大学教职工单身公寓租赁协议》,办理入住手续。

第四章 租期和收费标准

第九条 单身公寓租期不应超过三年。如有特殊情况需要续租的,视具体情况由相关部门共同商议决定。

第十条 单身公寓租金按照优惠于市场价格进行确定并适时调整。按每床位60元∕月标准收取。

第十一条 承租单身教职工公寓的租金由年终津贴中扣除、水电费等由承租人承担自行缴纳。

第五章 退租程序

第十二条 承租人填写《东北农业大学教职工单身公寓退租申请表》,提交后勤处,后勤处负责查验住房设施及水电等表数并进行核算,验收合格后,填写《教职工单身公寓退房交接单》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承租人凭《教职工单身公寓退房交接单》及保证金缴款收据到财务处办理结算,办理保证金退款手续。退租当月住宿时间不满半个月的,按半个月收取租金及相关费用,超过半个月的,按全月收取租金及相关费用。

第六章 单身公寓管理

第十四条 后勤处是教职工单身公寓的管理部门,负责配备公寓管理员进行日常管理,负责公共楼梯间、电梯间等公共空间的卫生清理工作,负责修理及调换相关设施,负责定期对公寓寝室内的卫生进行检查,及时向学校汇报单身公寓的管理情况。

承租人是承租房间的第一安全责任人,应确保承租房间的防火、防盗、防灾安全,并配合做好单身公寓的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有权收回住房,取消其租住资格并按当时租金两倍收取房屋使用费:

(一)凡弄虚作假、不如实填报个人信息情况,未履行本人承诺,与事实不符而获得承租公寓资格的。

(二)承租人租用单身公寓期间,结婚或在哈市城区内已购买住房;或者学校因需要调整或收回公寓房间,承租人不服从调整或搬出的。

(三)对出国(境)留学、研修、工作逾期不归及开除、辞职、自动离职离岗、调离学校、解除聘用合同等情况的承租人,没有按规定与学校办理退租手续的。

(四)租住期满后,教职工应积极配合学校及时清退单身公寓,逾期不退还的。

第十六条 承租人需遵守《东北农业大学教职工单身公寓租赁协议》中规定的协议要求,拒不改正的,学校有权解除租赁协议,并根据具体情况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人为损坏宿舍内配备的公共家具及设施的,由承租人负责赔偿;属自然耗损的,由学校负责修理或调换。

第七章 附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人事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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