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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农业大学科研助理管理办法

(东农人字〔2020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专职科研队伍建设,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根据科技部等六部委发布《鼓励科研项目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通知》(国科发资2020132号)及教育部《高等学校科研助理管理办法(暂行)》(教技〔20104号)等文件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助理是指学校根据承担科研任务和学校科技长远发展需要聘用的从事项目研究、实验(工程)设施运行维护和实验技术、科技成果转化以及学术助理和财务助理等工作的人员,是学校科研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科研助理在受聘期间为学校临时聘用人员。

第二章 岗位设置和聘用

第三条 科研助理岗位根据科研工作需要设置,应有明确的岗位目标、工作职责和任职要求。我校的科研平台、国家及地方重大项目承建单位、一流团队、领军人才等突出个人等可以设置科研助理岗位。

第四条 包括项目研究、实验(工程)技术和科研辅助等岗位。项目研究岗位人员主要从事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实验(工程)技术岗位人员主要从事科学与工程技术实验、分析测试、仪器设备运行等工作;科研辅助岗位人员主要从事科研成果推广与转化、科研行政、业务秘书类等工作。

第五条 科研助理的选聘为劳务派遣方式,遵循公开招聘、双向选择、平等自愿、择优聘用的原则。原则上面向应届毕业的研究生和本科生。

第六条 聘用程序

(一)各二级单位根据承担科研任务需要,提出科研助理岗位需求计划,经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审核,报人事处。

(二)人事处根据用人需求计划,公开发布招聘信息。

(三)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与人事处对报名人员资格条件等进行初步审核。

(四)各二级单位成立考核小组,对初审通过的报名人员从业务素质、技能水平、心理健康状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确定拟聘用人选。

(五)拟定人选经学院汇总后,报人事处审批,学校将对拟聘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六)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岗位协议,交人事处备案后,统一与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第七条 科研助理岗位聘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也可以完成某项科研工作任务为期限。科研助理或学校提出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或服务协议的应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提前通知对方。

第三章 管理与考核

第八条 科研助理的人事档案存放在哈尔滨市人才服务机构;户口可存放在哈尔滨市或家庭所在地人才服务机构,或其他能接受科研助理户口的机构;党团关系、工会关系隶属于各二级单位的相应组织。

第九条 二级单位是科研助理管理的具体责任单位,用人单位负责人应与二级单位一同做好科研助理的日常管理工作。用人单位负责人应根据科研项目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实验安全条例和劳动规章制度,明确科研助理的岗位职责,加强对科研助理的管理、培训与考核,规范聘用行为,保障学校和二级单位的教学科研秩序。

第十条 科研助理的年度考核纳入学校教职工正常的年度考核范围;聘用期满考核在劳动合同期满前45天左右进行。考核工作由二级单位考核工作小组和用人单位组织开展,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在征询群众评议的基础上提出考核结果,报学校审定。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十一条 科研助理受聘期间,不允许在职攻读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对考取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的,须及时通知用人单位、二级单位和学校人事处,并在入学前办完离岗手续。

第十二条 科研助理来校工作满2年,历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符合学校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条件的,可予以优先考虑。

第四章 待遇和经费

第十三条 科研助理薪酬待遇具体标准由用人单位根据科研助理的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确定,并结合科研助理的实际工作业绩进行动态调整,并不得低于下列标准:博士研究生毕业4000/月、硕士研究生毕业3000/月、本科毕业2500/月。

第十四条 科研助理的各类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哈尔滨市规定缴纳,缴费基数按相应岗位学校规定的薪酬待遇标准确定,个人承担部分在每月工资中扣缴。

第十五条 科研助理的薪酬待遇以及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科研项目经费中支出,学校给予相应额度的配套。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科研助理在校工作期间,应遵守学校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合同期内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的,参照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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