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农人字〔2020〕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提升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当好“四个引路人”,争做“四有好老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高等学校在职教师从业行为“十禁止”》《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东北农业大学全体教职工、博士后在站人员、访问学者、进修教师以及经批准以东北农业大学名义从事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教师职业行为准则
第三条 坚定政治方向。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觉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坚定信仰者和忠实实践者,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
第四条 自觉爱国守法。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守宪法原则,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维护社会稳定和校园和谐。
第五条 传播优秀文化。遵守社会公德,维护社会正义,引领社会风尚。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真善美,传递正能量。
第六条 潜心教书育人。忠诚教育事业,崇教爱生,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因材施教,教学相长。
第七条 关心爱护学生。严慈相济,诲人不倦。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公正对待学生,做学生锤炼品格、学习知识、创新思维、奉献祖国的引路人。
第八条 坚持言行雅正。为人师表,以身作则,举止文明,作风正派。树立优良学风教风,以高尚师德、人格魅力和学识风范教育感染学生,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四有好老师。
第九条 遵守学术规范。力戒浮躁,勇于探索。弘扬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保持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发扬民主,团结合作,协同创新。坚守学术良知,恪守学术规范,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第十条 秉持公平诚信。坚持原则,处事公道,光明磊落,为人正直。
第十一条 坚守廉洁自律。严于律己,清廉从教。
第十二条 积极奉献社会。自觉承担社会义务,履行社会责任,贡献聪明才智,树立正确义利观。主动参与社会实践,积极提供专业服务。为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和人类进步服务,普及科学知识、传播优秀文化、促进国际交流。
第三章 师德失范行为清单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师德行为失范:
1.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妄议国家大政方针、违反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等言行。
2.危害国家统一、破坏民族团结,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行为。
3.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的行为。
4.传播和组织宗教活动,宣传或参与封建迷信、邪教活动;散布、宣传、从事不利于学生身心健康的言行。
5.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6.因种族、宗教、肤色、性别、民族、婚姻状况、身体状况等各种因素歧视同事、学生的行为。
7.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事宜的行为。
8.猥亵、性骚扰学生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行为。
9.故意或煽动他人破坏学校设备、设施;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学校有形或无形资产、资源为个人谋求利益的行为。
10.在缺乏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伪造证据,以举报、造谣、传谣等形式恶意侮辱、诽谤他人,恶意泄露他人隐私的行为。
11.违反保密制度,发生泄密事故,隐瞒应向党组织、学校和所在单位如实说明的事项等行为。
12.伪造学历、学位,虚假填报学术经历、学术成果等行为。
13.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审、评奖评优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影响公平、公正、公开的行为。
14.接受或向学生及家长索要、变相索要各种形式的财物;向学生及家长推销、推介商品谋取私利等行为。
15.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等行为。
16.违规使用、套用科研经费,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谋取个人私利等行为。
17.违反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等学术不端行为。
18.其他有损教师职业声誉、学校声誉的言行,有违学校管理规定、学术道德规范等行为。
第四章 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第十四条 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负责师德失范行为调查认定相关事项的领导、组织、协调等事宜,师德师风建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五条 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对师德失范行为,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得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通过学校、教学科研单位或职能部门等渠道反映教职工师德问题。情况反映必须实名,并以书面形式提出,写明反映人联系方式,以及被反映人有关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基本事实和相关证据材料。
对于以下情况可不予受理:
1.无具体事实和依据的情况。
2.与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学校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无关的情况。
3.应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情况。
第十七条 处理方式:
学校将根据失范行为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处理方式包括处分处理和其他处理。处分处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受处分教师是中共党员的,应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等,同时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还将对其进行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少于24个月。
教师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处理程序:
1.调查取证。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办公室接到举报线索后,根据举报内容涉及职责范围,由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取证、核查,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2.认定处理。师德师风建设办公室根据核查结果,会同相关单位和部门提出拟处理意见,提交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讨论、认定,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和拟处理意见告知被调查教师,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需要进行处分的,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议。
3.执行。师德师风建设办公室负责执行处理决定,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教师本人及所在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4.申诉。教师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自收到处理决定后30日内,可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述,对申诉处理决定仍不接受的,可以向学校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申诉。
5.解除。处分期满后由本人提出解除处分的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研究同意后报师德师风建设办公室审核备案。
第十九条 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严肃追究责任:
1.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监督、预防工作不到位;
2.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3.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4.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5.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6.其他应当追责的失职失责行为。
第二十条 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教师所在院(系)党政主要负责人推诿隐瞒、拖延处分、拒不处分的,需向学校做出说明,学校将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范未尽事宜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黑龙江省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师德师风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