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农校发〔2025〕5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学科建设工作的顶层设计、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系统推进学科建设工作和以学科为引领的战略型发展,根据《东北农业大学章程》《东北农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结合学校发展实际,设立东北农业大学学科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学科建设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科建设委员会是学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是学校学科建设工作的学术审议与决策咨询机构。
第三条 学科建设委员会在学校学术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学校学术委员会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机构组成
第四条 学科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分管学科建设、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科学研究、师资队伍、社会服务、国际交流合作、财务等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委员由专家委员、席位委员、特邀委员组成,专家委员为学校相关学科领域知名专家学者,由主任委员提名,任期一般为两年;席位委员由学校各学院院长担任,根据相关工作的学科属性和工作需要参加活动,发挥学科建设学院主体作用;特邀委员由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邀请校内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广泛听取学界业界咨询建议。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专家委员具有投票权,席位委员、特邀委员具有咨询建议权。
第五条 学科建设委员会下设秘书处,学校学科建设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兼任秘书处秘书长,学科建设主要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学科建设委员会在学校学术委员会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学校学科体系布局、学科发展规划、学科专业优化调整、学科定位和发展方向、优先支持领域和重大建设项目等提出咨询建议;
(二)审议学校一流学科建设、学科评估、学位点授权审核、学术机构和研究机构设置等学科建设重要事项;
(三)审议学校学科建设与管理重要政策等;
(四)协调、指导、监督、评估学科建设相关工作;
(五)审议围绕学科建设的事业发展重点工作。
第七条 学科建设委员会秘书处在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学校学术委员会、学科建设委员会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落实学校学科建设工作的各项决策和决定;
(二)组织制定和实施学校学科建设及相关规划;
(三)建立、完善学科建设与管理政策;
(四)指导学科建设工作,协调学科建设资源,评估学科建设成效;
(五)组织论证和实施围绕学科建设的事业发展重点工作;
(六)负责学科建设委员会日常事务及学科建设具体工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八条 学科建设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年至少召开2次全体会议。如因工作需要,可由主任委员决定召开会议。出席会议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专家委员人数需达到总人数2/3方可开会。
第九条 学科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参加会议的学校列席人员,应当经主任委员批准。列席人员可根据会议要求对有关议题情况作出说明。
第十条 学科建设委员会委员应按时参加会议,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时,应提前向主任委员请假并履行请假手续,不能委托他人代为参加和投票。
第十一条 学科建设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在涉及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或直系亲属有关事项时,该委员应予以回避。
第十二条 学科建设委员会决议要在充分酝酿、讨论基础上,遵循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一般事项经会议讨论后形成决议,重大事项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作出决定,会议表决结果需当场公布。投票表决事项须达到与会投票权委员2/3以上赞成,方可通过。
第十三条 学科建设委员会委员及列席参会人员应自觉维护学科建设委员会的权威和声誉,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会议讨论内容。
第十四条 学科建设委员会会议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纪要、表决票和表决统计结果(经主任签字)等材料由秘书长单位存档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章程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批准后公布实施。修改本章程履行同样程序。
第十六条 本章程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学科建设管理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