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农校发〔2017〕8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干部的管理,提高学生干部的综合素质,更好地发挥学生干部在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中的作用,促进校风、学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干部是学生中的优秀分子,是学校联系广大学生的桥梁和纽带,是学校开展学生工作的得力助手。各级学生干部要在学生工作部、校团委及所在学院党团组织的领导和指导下,积极主动开展工作,热心为同学服务,在各方面起表率和示范作用。
第三条 本条例所指的学生干部包括:
(一)校、院团委、学生会、学生社团联合会、青年志愿者协会、校青年传媒中心干事及以上学生干部和协会会长;
(二)各班级班委会、团支部成员;
(三)寝室长。
第四条 学生干部岗位设置:
(一)校、院团委设学生副书记1-2名,各部部长1名,副部长不超过4名;
(二)校、院学生会设主席1名,副主席不超过4名,各部部长1名,副部长2-4名;
(三)校、院学生社团联合会设主席1名,副主席不超过4名,各协会设会长1名;
(四)校、院青年志愿者协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不超过4人,各部部长1名,副部长不超过4名;
(五)校青年传媒中心设主席1名,副主席不超过4人,各部部长1名,副部长不超过4名;
(六)班级设班长、团支部书记各1名,班长兼任班级团支部副书记,班委5-7名,团支部委员2-3人。寝室设寝室长1名;
(七)除各部副部长、协会会长和班级委员、寝室长岗位外,其他学生干部岗位不得兼任;
(八)各学院可根据学院实际,整合学生干部岗位设置,并报学生工作部、校团委备案。
第五条 学生工作部负责学生干部备案、考核结果归档、履历证明出具,任职未满一年的不予出具履历证明。校级学生组织的学生干部任用、管理、考核由校团委负责。学院学生干部的选拔、管理和考核在主管学生工作书记的领导下,由学院具体负责,其中学院学生会主席的任命、管理和考核由校团委和学院共同负责。
第二章 学生干部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学生干部的权利:
(一)代表学生参与学校的教育和管理,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权益,及时反映学生的要求、意见和建议;
(二)行使所任职务应有的职权;
(三)对下级、本级、上级学生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并要求其改正工作;
(四)接受学校、学院各种学生干部的培训活动。
第七条 学生干部的义务:
(一)在学习和思想政治表现方面起表率作用;
(二)贯彻所在学生组织的章程或条例,按照所在职务的职责要求认真负责地积极工作;
(三)及时对学生进行教育、疏导、沟通、解释和服务工作;
(四)传达并执行学校、学院的决定、决议及规章制度;
(五)认真组织开展学生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活动以及有益于学生学习和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三章 学生干部的任职条件及产生办法
第八条 学生干部任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有一定的理论水平;
(二)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精神风貌;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实践能力,工作积极主动,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身心健康;
(四)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勤奋刻苦,一、二年级学生干部(班长、团书记、其他学生组织副部长及以上学生干部)成绩排名(最近一个学期或一学年综合评定成绩,班级或专业排名,满足一项即可)必须列前50%以内,三、四年级学生干部(班长、团书记、其他学生组织部长及以上学生干部)成绩排名(标准同上)必须列前70%以内;
(五)有团队精神,善于合作,敢于竞争;有创新精神,勤于思考,勇于开拓;有奉献精神,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不计较个人得失,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
第九条 学生干部的产生办法:
(一)校院团委、学生会、学生社团联合会、校青年志愿者站、校青年传媒中心干部的产生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推荐、自荐的基础上,通过演讲、民主测评、考核、公示等环节,以竞聘上岗方式产生;
(二)班委会、团支部干部在新生入学后一个月内采取竞聘的方式产生,同等情况下,军训优秀学员优先任用;
(三)上述学生干部需要调整时仍采取竞聘方式;
(四)协会会长、寝室长的产生以协会、寝室内自荐、推荐方式为主。
第四章 学生干部的考核
第十条 学生干部考核每学年进行一次:
(一)校团委、学生会、学生社团联合会、青年志愿者协会、青年传媒中心干部由校团委负责考核;
(二)学院团委副书记、学生会主席、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青年志愿者协会会长由校团委和学院共同负责考核;
(三)其他学生干部由学院负责考核。
第十一条 学生干部考核分自评、民主测评和主管老师评价三部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级。
第十二条 对学生干部的考核主要依据以下内容:
(一)工作态度。具有强烈的责任心,工作踏实肯干,效率高,有较强的开拓创新意识和工作魄力;
(二)工作能力。充分认识、理解本职工作,具备良好的组织、协调、管理能力;
(三)自律意识。严格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所在学生组织的规定,服从学校管理;
(四)学习情况。学习成绩符合学生干部任职条件;
(五)工作成绩。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在上级组织与同学之间能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工作成绩突出;
(六)工作作风。作风民主,能很好地与他人合作共事,能做到公正、公平、公开,不徇私舞弊,顾全大局。
第十三条 考核结果作为其选拔任职、评优、推优、综合测评等工作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的学生干部在综合测评的相应项目分等级加分。
第十四条 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学生干部在综合测评内不予以加分,并取消其继续担任学生干部的资格。任职未满一年的学生干部,不予出具学生干部履历证明。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批评和教育:
(一)工作不积极主动,不能较好完成工作任务的;
(二)违反学生组织的有关规定,情节较轻的;
(三)不服从管理,情节较轻的;
(四)工作方法简单,影响学生干部队伍整体形象,情节较轻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学生干部或予以解聘、辞退:
(一)违反校规、校纪,受校院处分的;
(二)一、二年级学生干部成绩排名列后50%;三、四年级学生干部成绩排名列后30%的;
(三)拉帮结派、组织纪律观念淡薄、以职权谋取私利、生活作风不严谨等对学生组织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第十七条 学生干部每年填写一次《东北农业大学学生干部考核登记表》并记入本人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部、校团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研究生会干部的管理可参照本条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