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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农业大学学生申诉处理暂行办法

(东农学字〔20171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生申诉处理行为和程序,保证学校对违纪学生处分、处理行为的规范有序、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东北农业大学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涉及本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违法、违规、违纪处分(处理)方面的决定有异议或不服,向学校提出个人意见和要求的行为。

第三条 依照本办法提起申诉的学生是申诉人,做出处分(处理)决定的学校是被申诉人。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申诉。

第四条 本办法申诉人必须是我校在籍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或本科生。

第五条 申诉人应本着严肃、认真、诚信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和保护申诉人隐私的原则处理学生申诉。

第二章 申诉受理机构

第六条 学校设立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和处理学生申诉等相关事宜。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第七条 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职责: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调查审理申诉人申诉事项;

(三)做出维持原处分(处理)决定、责成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更改或撤销申诉人处分(处理)的决定。

第八条 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处理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三章 申诉受理范围和条件

第九条  申诉人对下列事项不服的可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一)对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不服的;

(二)对学校的退学处理决定不服的;

(三)对学校做出的违法、违规、违纪处分(处理)(含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不服的。

第十条  申诉人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诉人必须是符合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自然人;

(二)学校处分(处理)决定送达学生后,对处分(处理)决定不服的,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经所在学院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学生拒绝签收处分(处理)决定或由于特殊原因处分决定无法送达学生手中,申诉期限自公告期(在校内予以公告,公告期为7日)期满之日算起,逾期将不予受理。

第四章 申诉受理

第十一条 申诉人提出申诉,需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学校对其做出的处分决定,填写申诉书。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对于申诉材料不齐备,申诉人需在5日内补正,过期不补正视为不再申诉。

第十三条  申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不属申诉范围的;

(二)不符合申诉条件的;

(三)自动撤回申诉后,在规定期限内又重新提起的;

(四)就同一事由,已经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并由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做出处理答复的;

(五)已经就申诉事项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并被依法受理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的。

第五章 申诉处理

第十四条  决定受理申诉后,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学校相关部门和申诉人必须予以配合。

第十五条  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

第十六条  申诉人和被申诉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受理申诉期间,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视情况决定召开听证会。

第十七条  被申诉人负有答辩举证责任。申诉处理期间,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可要求被申诉人进行答辩举证。被申诉人需在收到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发出书面答辩举证通知5个工作日内,提交答辩说明、相关证据和依据等。

第十八条  被申诉人逾期未进行答辩举证的,视作放弃答辩举证。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直接做出维持原决定、责成被申诉人重新审查、变更或撤销处分(处理)的决定。

第十九条  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中与申诉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需回避。

第二十条  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 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

() 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超越学校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学校予以撤销;

() 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学校要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决定;

() 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和权限的,学校要重新作出决定。

第二十一条  申诉处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终止申诉处理,并以书面形式答复申诉人:

(一)申诉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并被依法受理的;

(二)申诉人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撤回申诉的。

第二十二条  对于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决定有异议或不服的,在接到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15日内,可向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三条  申诉处理决定要及时送达申诉人,由本人签收,本人拒不签收或特殊原因无法送达学生本人的,在校内布告栏内发布公告,公告期(公告期为7日)期满视为送达。

第二十四条  申诉期间,原处分(处理)决定继续有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91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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