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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解除办法

(东农学字〔201715号)

第一条 为实现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在严肃校规校纪的同时,鞭策受处分的学生认真反省、积极上进、健康成长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东北农业大学章程》、《东北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因违反学校管理规定而受到处分的我校全日制研究生、本科生。其他类型的学生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受到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教育和考核,在处分期限内学生至少每2个月主动向辅导员做一次书面的思想汇报,辅导员要求加强对其的教育和指导。受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结束后可以提出处分解除的申请。

第四条  处分解除条件:

(一)受警告处分的学生,需参加励志学习班按照要求结业并在受处分期间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累计认证时间达到9小时以上,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在受处分6个月后申请解除:

1.处分期间无补考科目,本科生在学期班级综评成绩排名至少提高3%

2.参加学术类赛事至少获得校级奖励;

3.本科生至少在省级期刊发表一篇学术文章(排名前二),研究生至少在国家级期刊发表一篇学术文章(排名前二),毕业所需论文除外;

4.有其他经学校认可的突出表现的。

(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需参加励志学习班按照要求结业并在受处分期间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累计认证时间达到18小时以上,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在受处分6个月后申请解除:

1.处分期间无补考科目,本科生在学期班级综评成绩排名至少提高6%

2.参加学术类赛事至少获得两项校级奖励或一项省级奖励;

3.本科生至少在国家级期刊发表一篇学术文章(排名前三),研究生至少在国家级核心期刊发表一篇学术文章(排名前三),毕业所需论文除外;

4.有其他经学校认可的突出表现的。

(三)受记过处分的学生,需参加励志学习班按照要求结业并在受处分期间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累计认证时间达到36小时以上,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在受处分12个月后申请解除:

1.处分期间无补考科目,本科生在学期班级综评成绩排名至少提高10%

2.参加学术类赛事至少获得一项省级二等奖以上或是两项省级三等奖以上的奖励;

3. 本科生至少在国家级核心期刊发表一篇学术文章(排名前三),研究生至少在国家级核心期刊发表一篇学术文章(排名前二),毕业所需论文除外;

4.有其他经学校认可的突出表现的。

(四)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需参加励志学习班按照要求结业并在受处分期间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累计认证时间达到72小时以上,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在受处分12个月后申请解除:

1.处分期间无补考科目,本科生在学期班级综评成绩排名至少提高13%

2.参加学术类赛事至少获得省级一等奖以上奖励;

3.本科生至少在国家级核心期刊发表一篇学术文章(排名前二),研究生至少在国家级核心期刊以第一作者身份或是导师第一作者、受处分人第二作者身份发表一篇学术文章,毕业所需论文除外;

4.有其他经学校认可的突出表现的。

如果违纪本科生的学期班级综评成绩排名小于前进名次要求的,则达到班级综评成绩第一即可;如果排名第一的维持排名不变即可。

第五条  申请处分解除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解除处分,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行政拘留及以上处罚的;

(二)受开除学籍处分的;

(三)在处分期内再次违纪的;

(四)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等弄虚作假情形的。

第六条  处分解除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个人申请。符合处分解除申请条件的学生在处分期结束后,向所在学院提交本人书面申请,并填写《东北农业大学学生处分解除申请表》。

(二)民主评议。由辅导员老师组织违纪学生所在的班级召开班级大会,征求班级同学意见,并进行无记名投票,票数超过班级同学的一半、参会人数的三分之二即视为民主评议通过,并形成班级评议意见。

(三)学院审核。学院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审核,结合班级民主评议意见拟定初步意见,并将《东北农业大学学生处分解除申请表》报学生工作处审批。

(四)学校决定。学生工作处复核后,提请学校作出解除处分决定或者不予解除处分决定。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学生工作处下发解除决定;留校察看处分需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并由学校下发解除决定。

(五)受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限内有突出表现,可提前解除;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限内再次违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留校察看处分尚未解除的毕业班学生,按结业生处理,就业后1年内表现良好或进步显著,经用人单位鉴定和学校审查批准,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七条  学校书面决定由学工处会同学生所在学院送达学生本人、送交有关部门。

第八条  学生对学校决定有异议的,有权提出申诉。学生提出申诉的,依照《东北农业大学学生申诉处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九条  学生处分材料与处分解除材料一并归入学生档案。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9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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