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农学字〔2017〕1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加强校风、学风建设,规范管理、依法治校,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东北农业大学章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校全日制研究生、本科生。其他类型学生的纪律处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恰当;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坚持公开、公正原则,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的原则,学生有申诉保障权原则。
第四条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育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章 处分种类和运用
第五条 学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处分期限6个月)
(二)严重警告(处分期限6个月)
(三)记过(处分期限12个月)
(四)留校察看(处分期限12个月)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重处分:
(一)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妨碍有关部门调查、取证,或者证据充分情况下拒不承认错误;
(二)对检举人、证人或工作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
(三)在校期间曾受过处分,属再次违纪;
(四)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含两种);
(五)勾结校外人员,到学校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
(六)群体违纪中起组织、策划作用;
(七)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代事情经过,有悔改表现;
(二)主动提供情况揭发他人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
(三)确系他人胁迫、诱骗等被动违纪,但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
(四)协助学校查处违纪事件有主动表现;
(五)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 受处分者,给予下列限制:
(一)受处分者在处分期内,不享有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
(二)开除学籍的学生,其善后问题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离校,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条 危害社会稳定行为者:
(一)组织、参加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罢课、罢餐、非法传教或利用宗教扰乱社会秩序、妨碍国家教育制度者:
1.情节轻微,经教育能改正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2.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经教育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学校进行传销、私自组织同乡会,未经学校批准成立学生组织,参加非法组织活动,冒用合法学生组织名义开展活动、出版刊物,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三)非法制作、复制、书写和组织张贴、散发标语、传单、大小字报等,或是利用网络散播不当言论、转发失实报道、诽谤或诋毁他人名誉,破坏安定团结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第十一条 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被追究法律责任前,因同一行为已被学校处分,处分明显偏轻或偏重,需要重新作出处分决定的,撤销原处分,按本规定条款处理。
第十二条 以各种手段非法占用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者,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一)盗窃他人财物,初犯者,作案价值不足100元,情节较轻,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特别轻微的可以不予处理;作案价值在100元以上,不足300元,或情节较重,给予记过处分;作案价值在300元以上,不足500元或情节严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上或情节恶劣,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多次作案,累计金额200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200元以上或情节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盗用他人或单位帐号和密码者,以他人名义冒领他人钱物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三)盗用、伪造、涂改、冒领、转借公章、他人印章、保密文件、档案、有价证券、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书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诈骗或侵占公私财物3,000元以下、抢夺公私财物500元以下、敲诈勒索公私财物1,0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五)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他人遗忘物、遗失物非法据为己有、拒不退还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为上述行为者提供协助,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转移、销毁及购买者,不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如上述行为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损坏公私财物者:
(一)过失损坏公私财物,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危害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二)故意损坏或挪用公共财物,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及造成的危害程度,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三)故意损坏监控、报警器材或其他情节恶劣、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如上述行为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
(一)滋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话语挑逗、辱骂他人或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引发肇事并动手打人的,从重处分。
(二)策划、怂恿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打架者,未伤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虽未伤人但影响极坏的,给予记过处分;伤者不需住院治疗的,给予记过处分;伤者需住院治疗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未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持器械打人者,视器械种类和后果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到校外滋事、打架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受到当地司法、公安部门处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凡打架后“私了”或以“私了”为名义索要财物者,试图妨碍调查取证,逃避处分的,一经查实,从重处分。
(八)对打架后,再次挑起事端打架或进行报复者,参照上述条款从重处分。
(九)打架斗殴受伤者,医疗费由打人者负担,查不清直接责任者的由打人方集体承担;因打斗造成物品的损失,由直接责任人赔偿,查不清直接责任者的由主要责任方集体承担。
如上述行为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损害校园文明建设,扰乱正常的校园秩序、社会公共秩序者,视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携带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进入校园者,在校园内违规存放或使用剧毒、易燃、易爆、易腐蚀、具有放射性、传染性、细菌或病毒标本以及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者,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二)破坏绿化、环境卫生、公用设施,违反学校有关公共场所管理规定者(如:吸烟、饮酒、饲养宠物、校园内遛狗、乱涂、乱写等),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三)违章用电、用火、用危险品及其他危害公共安全行为者,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四)在校园内起哄闹事、掷砸物品或进行严重影响他人学习和生活的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五)酒后肇事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六)恶意拨打特种紧急电话及学校急用值班电话者,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如上述行为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侵犯、损害他人正当权益及人身安全,损害国家、集体利益者:
(一)恶意骚扰、恐吓、威胁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二)侮辱、诽谤、陷害、诬告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三)隐匿、毁弃或私自开拆他人邮件、信件、包裹等,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四)泄露国家和学校机密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制作、复制、传播或者聚众观看淫秽、封建迷信及其他有害信息者:
(一)参与收看或隐匿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二)制作、复制、传播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制作、持有、贩卖、吸食毒品者,嫖娼、卖淫或介绍嫖娼、卖淫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或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者:
(一)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存放赌具者,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二)初犯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三)屡犯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四)存放或打麻将者参照以上处分,打麻将赌博者加重处分。
第二十条 制造、散布谣言或故意捏造事实,作虚假陈述者、混淆事实者等,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第二十一条 作伪证者:
(一)违纪事件目击者故意作伪证并造成调查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违纪事件参与者故意作伪证,从重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学校消防安全管理法规、条例,擅自动用、损坏消防器材、设备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引起火警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造成火灾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校园内驾驶无路权车辆、驾车者无法律允许的资质或违章驾车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校园管理规定,进行各类营利性活动或违章设摊者:
(一)未经学校批准,在校园内组织、代理各种业务不听劝诫者,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未经学校批准,设摊设点或组织各类营利性活动不听劝诫者,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屡教不改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乱贴或散发商业性宣传品,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加重处分。
第二十五条 拒绝、妨碍国家公务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违反宿舍管理规定者:
(一)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在异性学生寝室留宿者、容留校外人员在学生宿舍住宿者、容留异性在学生宿舍滞留或留宿者,包宿上网,夜不归寝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二)研究生住宿采取自愿原则,本科生原则上必须在校统一住宿,在校住宿要遵守《东北农业大学学生住宿管理规定》。本科生未经审批私自外出租房居住者给予记过处分;由于租房引起不良影响或造成不良后果者,由其本人承担法律责任,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参照《东北农业大学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七条 男女同居,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八条 网络违纪者:
(一)盗用他人网络账号与密码者,根据造成影响的程度,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二)利用校园网非法营利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蓄意制作和传播病毒、垃圾邮件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私设代理、私接外网等破坏校园网安全防卫系统,攻击、破坏公共网络服务设施者,以及非法进入、窃取或破坏公共信息系统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网络及管理系统毁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违反教学管理规定者:
(一)上课时间接听和拨打手机、玩游戏、吃东西、男女行为亲昵等扰乱上课秩序及迟到、早退等严重影响和破坏学风建设者,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二)组织代替上课者给予记过处分,牟利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代替上课者和被代替上课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代替上课牟利者给予记过处分;通过各种媒介散布代替上课消息的给予记过处分。
(三)违反教学管理规定,旷课、旷考或擅自离校、教育实践环节擅自离岗者(擅自离校者,一天按四学时计算,节假日除外,旷考一门课程按四学时计算):
1.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2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2.连续旷课6—1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连续旷课11—2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连续旷课21—3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连续旷课31—5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连续旷课50学时以上者,或多次因旷课受到处分者,取消其学籍,按退学处理。
(四)违反考试纪律及考试作弊的,本科生按《东北农业大学本科学生考试违纪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研究生按《东北农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五)在进行科学研究中,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或违规使用研究成果,或雇佣他人代写论文,情节轻微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轻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研究生有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按照《东北农业大学学术道德行为规范及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修订)》(东农校发〔2017〕5号)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本条例未列的违纪行为,如确需给予处分可参照类似条款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四章 处分管理权限和处分程序
第三十一条 处分程序及管理权限:
(一)学生发生违纪事件,由所在学院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提出处分意见;学生违法、犯罪的,由保卫处负责与司法机关联系,查清或配合司法机关查清事实,形成书面材料交学生所在学院及学生工作处;跨学院的学生违纪事件,由学生工作处、保卫处牵头处理。
(二)对于一般性的学生违纪事件,各学院要在3个工作日内调查清楚,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工作处。对于涉及医疗费等打架事件,当事人出院后3个工作日内学院需将处理意见报学生工作处;如逾期,学生工作处有权督促或直接提出处理意见。
(三)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四)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学院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工作处审定后,起草处分文件,主管校领导签发;开除学籍处分由学院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工作处审定后,起草处分文件,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
(五)处分决定作出后,学校出具处分文件。处分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学生的基本信息;
2.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3.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4.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5.其他必要内容。
(六)学校可对违纪学生作出的处分采取适当方式在校内予以公布;处分文件需送达学生本人,学生在接到处分文件时,必须在处分决定通知单上签字,学生拒绝签收的,由处分文件送达人员记录在案,并以置留方式送达;学生已经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处分文件无法送达的,在校内予以公告,公告期为7日,公告期满,视为送达。处分文件需送交学生所在学院,学院在收到学生的处分文件后要做好相应的教育工作;处分文件需留学校备案。
(七)学生处分及解除材料应完整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档案。
第三十二条 学生申诉具体规定及程序,参照《东北农业大学学生申诉处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处分解除具体规定及程序,参照《东北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解除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