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农学字〔2017〕13号)
为做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根据《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14〕1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奖励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期间表现优异的具有中国国籍的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奖学金来源于中央财政专项资金。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按照“学生申请、导师推荐、学院评审、学校审定”的程序进行,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以国家实际文件为准)。
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报范围:
凡取得正式学籍、已注册的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思想道德素质优良,诚实守信;
(四)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六条 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二)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四)参评学年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者。
第七条 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超出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的研究生(即延期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八条 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期间内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九条 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十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校评审领导小组),由学校主管研究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研究生导师代表等任成员。校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全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的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和裁决申诉。校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
第十一条 二级学院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院评审委员会),院评审委员会一般由7~11人组成。学院院长任主任委员,党委副书记、主管研究生教学工作的副院长任副主任委员,委员在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教授委员会委员、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研究生辅导员和研究生中选取代表担任,院评审委员会设秘书1名,由研究生辅导员兼任。院评审委员会须依据本办法,根据学院自身情况,科学合理地制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细则须由思想道德品质、学习成绩、学术论文、社会实践、科技创新等组成的综合评价体系,避免简单地以“学习成绩论”、“唯科研成果论”),负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初步评审工作。学院制定评审标准,对学术型研究生,应偏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对专业学位研究生,应偏重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参评论文只认定署名研究生为第一作者或导师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参评论文均须见刊或全文在线可查;参评科研成果(含论文)应为取得东北农业大学学籍后、以东北农业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的科研成果。
评审委员会委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成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氛围中提出评审意见;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成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成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第四章 名额分配
第十二条 校评审领导小组依据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教育厅当年分配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主要根据当年各二级学院研究生规模、培养质量以及上一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执行情况,确定各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
计算办法为:各学院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指标数=【各学院可参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人数/全校可参评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人数】×教育厅下达我校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指标数(计算结果四舍五入)。 “可参评人数”仅指基本修业年限内的研究生人数。指标分配四舍五入后为零的学院的参评对象,并入一级学科所在学院评审。由一级学科所在学院牵头组织本学院和相关学院共同进行评审。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申请者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研究生课程学习成绩单、发表论文、科研成果及获奖证书等材料。
第十四条 院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学科和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院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拟获奖学生名单,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应在本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校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
第十五条 校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拟获奖名单进行审查汇总后,上报校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合格者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六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院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研究生申诉书应包括以下内容:申诉人基本情况、申诉要求或事实、申诉理由、提出申诉的日期、申诉人对其提出的申诉理由和事实的真实性做出承诺并签名。院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学生对院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校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评审结果经学校公示无异议后,上报黑龙江省教育厅备案。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学校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同时将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
第十八条 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过程中,若研究生本人有违反学术道德和学术不端行为,取消该生参评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及其他奖学金的申请资格,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若学院弄虚作假,学校将对学院和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相应处理并通报全校。各相关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金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接受审计和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