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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农业大学本科生国家助学金评选及管理办法

(东农学字〔20238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我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力度,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帮扶体系,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教育厅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黑财规〔20237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生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科(不含退役士兵学生)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科生国家助学金。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分三个等级:国家一等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4300元,国家二等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国家三等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300元。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

第四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经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

第五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学生工作处牵头组织,各学院具体负责,学校审核批准。

第八条 评审程序

(一)学生工作处根据省教育厅下达到高校的国家助学金资助金额或名额,参考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及等级认定等情况,将资助金额或名额分配到各学院。

(二)各学院通过班会、年级会、学生干部会议、学院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广泛宣传,让学生了解国家助学金政策。

(三)符合条件的学生,向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黑龙江省本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四)学院成立评审工作小组,审核申请人资格,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须在本班级接受同学评议,学院评审工作小组根据班级评议情况,结合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进行评选,初步确定拟资助学生名单及等级,在本学院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学院将汇总名单和申请材料报送学生工作处审核。

(五)学生工作处将审核结果报送学校学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通过后,将国家助学金资助名单及资助档次在学校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送省学生资助部门。

第四章 发放与管理

第九条 按照全省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工作要求,学生工作处及各学院负责做好比对学生社会保障卡持有信息和办卡工作,及时核实更新受助学生信息,财务处通过黑龙江“一卡通”平台发放学生资助资金。

第十条 学校要加强对国家助学金的监督管理,专款专用,保证助学金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第十一条 学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评选期间受纪律处分未解除的学生,不可以申请;纪律处分已经解除的学生,可以正常申请。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终止发放助学金:

(一)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困难状况或本人生活状况者;

(二)平时有高消费行为、奢侈浪费者;

(三)评选过程中有拉票行为;

(四)受到违纪处分未解除;

(五)退学。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东北农业大学本科生国家助学金评选及管理办法》(东农学字〔2017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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