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农外字〔2025〕6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进一步提升学校国际化办学水平,加快学校“双一流”建设进程,培养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事务和国际竞争的国际化创新型人才,同时规范和完善学校各类出国(境)学习学生的选拔、派遣、管理及服务工作,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公派和自费出国(境)学习的在籍在读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学校自主招生的中俄合作办学项目、中美121实验班项目、中新园艺项目等本科生项目的学生管理,按其专项规定执行,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学生出国(境)参加的各类学位和非学位项目需经学校认可。国外学习院校应为教育部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公布的院校。
第四条 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管理本科生阶段的公派出国(境)和自费出国(境)项目,以及研究生阶段的自费出国(境)项目,主要承担项目审核备案、对外协调,并指导办理出国(境)手续。研究生阶段的公派出国(境)项目由研究生院负责,国际交流合作处协助开展对外协调及出国(境)手续办理的指导工作。教务处和研究生院根据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本科生和研究生的学籍管理、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等相关工作。各相关学院负责学生出国(境)项目的资格初审、思想政治考核、安全教育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的管理与服务工作,应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强化职能部门在宏观指导与制度规范方面的作用,落实培养单位在学生选拔、过程管理和回国考核中的主体责任,形成管理合力,切实保障学生平安留学、健康留学、文明留学、成功留学。
第二章 选拔与派出
第六条 我校申请公派出国(境)学习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素质、思想品德良好,具有较强的进取心和责任感;
(二)符合国外接收院校的入学要求,雅思、托福或其他外语水平考试成绩优秀者可优先推荐;
(三)身心健康,有较强的独立生活、学习和适应能力。
第七条 本科生公派出国(境)学习交流项目由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公布本科生项目出国学习信息,组织学生的派出和行前教育等相关工作,各学院向学生进行宣传;
(二)申请出国(境)学习的本科生须向国际交流合作处提交《东北农业大学在校生国(境)外交流申请表》(附件2)《出国(境)保证书》、保险单(含海外紧急救援医疗)等材料,由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三)获得正式派出资格的学生因故退出,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学生所属学院和国际交流合作处审核通过后,按照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相关退出流程办理。如无正当理由退出的学生,国际交流合作处可取消其申报其他公派出国(境)交流学习项目的资格。
第八条 研究生公派出国(境)学习交流项目由研究生院负责,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研究生院根据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的项目指南公布研究生公派留学项目信息,各学院依据项目信息向导师及学生进行宣传,研究生导师负责研究生的派出指导和行前教育等相关工作;
(二)申请出国(境)学习的研究生须向研究生院提交《东北农业大学公派留学研究生项目申请表》等材料,由研究生院审核通过后统一向学校申请研究生公派留学派出公函。
(三)获得国家正式公派留学资格的研究生因故退出,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经研究生导师及所属学院审核通过后,按照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相关退出流程办理。
第九条 学生申请自费出国(境)学习交流项目须经国际交流合作处、教务处、研究生院及所属学院审核。通过审核后,应按规定向国际交流合作处提交《东北农业大学在校生国(境)外交流申请表》等相应材料。
第十条 出国(境)学习交流行前准备:
(一)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对出国(境)学生组织行前教育,包括但不限于爱国主义教育、涉外安全教育、个人安全事项提醒和学业规划等内容。
(二)学生在派出前须确认和规划好课程、实习、学分认定、成绩转换、毕业答辩等相关事宜,对潜在学业冲突做出预案,并依照学校教学管理部门相关规定,办理请假或学籍异动手续。
(三)学生在派出前须依据学校教学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以及后勤管理部门和培养单位的具体规定缴纳学费和住宿费等费用。
第三章 国(境)外学生管理
第十一条 学生所属学院负责出国学习学生的管理工作,了解学生在国(境)外期间的思想动态及其学习、生活情况。学生到达国(境)外后,应及时联系所属学院,并在确定国(境)外住址和联系方式后告知所属学院。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遇到重大情况应及时向国家驻当地使领馆或机构及学校报告。
第十二条 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应自觉维护祖国荣誉,遵守我国和留学国家(地区)法律,遵守所属学校的管理规定,完成交流项目要求的学习任务。因违反我国或留学国家(地区)法律、所属学校管理规定而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第十三条 学生应自行办理在国(境)外学习期间的医疗及意外保险。留学期间及往返途中的人身安全及财产安全责任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十四条 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不得擅自终止、延长学习期限或转往其他学校。确需终止、延长学习期限或转往其他学校的,由学生本人首先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再向国(境)外院校提出申请,经双方院校批准后方可提前返校、延长学习期限或转往其他学校。
第十五条 学生应在学习期满后两周内向国际交流合作处、研究生院和所属学院报到并完成回访,在一个月内以书面及电子形式向国际交流合作处和所属学院提交留学总结。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十六条 本科生出国(境)期间,学籍保留、成绩认定和学分转换、毕业论文(设计)等教学事宜,按照东北农业大学教务处和学生所属学院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研究生出国(境)期间,学籍保留、成绩认定和学分转换等教学事宜,按照东北农业大学研究生院和学生所属学院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若学生国(境)外学习成绩记载方式与我校不同,可参考《国(境)外课程成绩对应转换分值表》(附件1)。如需转换成相应的百分制成绩段,可按照“取均值”原则给出相应的百分制成绩。如有其他特殊情况,国际交流合作处将会同教务处和研究生院对学生获得的成绩进行综合认定和学分转换。
第十九条 学生返校后,所属学院应做好学生国(境)外学习质量评估工作。国际交流合作处与相关部门定期召开交流汇报会、经验分享会,了解项目执行情况及学生需求,促进学生出国(境)学习管理服务工作不断完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学生赴港澳台学习的管理、赴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境)外机构实习的管理、赴国外担任汉语志愿者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际交流合作处修订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实施之日起,原《东北农业大学选派在校学生出国(境)留学管理规定》(东农外字〔2018〕13号)同时废止。